過渡時期民族工作的新任務及其進展
在過渡時期國內政治關系的調整中,民族關系是一個重要方面。在開始大規模經濟建設和社會主義改造的新形勢下,黨在民族工作方面如何適應過渡時期總任務的要求,確定新的任務,推動實踐進展,成為亟待研究解決的問題。
新中國成立以來,黨所確定的民族工作方針和民族政策,在各少數民族地區基本上得到正確的貫徹執行,較好地溝通了黨和人民政府同各少數民族之間的關系,取得了少數民族勞動群眾以及一部分上層人士對黨和政府的信任,使他們相信黨的民族政策對其本民族的發展是有利的,歷史上長期形成的民族間的隔閡正在逐步消除,各民族的平等互助、團結合作得到加強,這就為向社會主義過渡的歷史階段中進一步做好少數民族工作打下了基礎。
從另一方面看,在有些地區,尤其是民族雜居地區,民族政策執行的情況仍存在不少問題。主要是沒有根據民族平等原則組織民族聯合政府;在政府機關中沒有配備適當名額的少數民族干部,或者雖然配備了,但對少數民族干部不夠尊重;沒有對民族、宗教上層認真執行統一戰線政策;不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甚至侵犯少數民族的利益,等等。這類情況,在少數民族人口較少的地區時有發生。個別地區甚至存在嚴重侮辱、歧視少數民族的做法,以至激起當地少數民族的極大不滿。有些少數民族地區還發生了帶有群眾性的騷亂,這主要是因為那里的干部沒有正確地執行民族政策,或者采取某些歧視少數民族的措施所造成的。對此,中共中央、中央人民政府一經發現即及時糾正,并要求必須加強干部、黨員對民族政策的學習,以防止這些妨害民族政策正確實行的現象重復發生。
1952年8月,結合《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的發布施行,政務院公布了《關于地方民族民主聯合政府實施辦法的決定》和《關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數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權利的決定》,并為此發出《關于學習民族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這三個文件是根據少數民族分布情況、《共同綱領》的民族政策和將近三年來各地民族工作的經驗制定的。為了正確實行這三個具有重大歷史意義的文件中的各項規定,進一步鞏固和發展我國各民族的團結合作,需要在各有關地區開展一個民族政策的學習運動。中共中央轉發了政務院的這個通知,請各有關地區、部門的黨委注意領導這次學習,并將學習中的問題報告中央。
根據中央的指示,西北局向中央報送甘肅定西地委關于靖遠縣回漢雜居鄉民族政策執行情況的報告,反映了漢族干部和群眾有歧視當地回族的情況。抓住這個典型事例,中共中央于9月16日轉發了這個報告及甘肅省委的批示,要求西北、西南、中南每個有少數民族聚居或雜居地區的縣及地委,都要切實檢查所屬區鄉的工作情況,并向中央寫出報告。中央還在有關指示中指出,即使在少數民族較少甚至很少的地區,專門進行一次民族政策執行情況的檢查,也是必要的,不可缺少的。從各地檢查的情況來看,發現了不少缺點和錯誤。如中央民族委員會檢查團對河南少數民族的情況進行訪查,各方面都反映民族關系緊張,回、漢民族的隔閡突出表現在當地干部不尊重回族的宗教信仰和風俗習慣。發生違反民族政策現象的主要原因,是在漢族黨員、干部和人民中間存在著嚴重的大漢族主義思想。這種錯誤思想的普遍存在,已經成為正確貫徹民族政策的障礙。
毛澤東高度重視這個問題。1953年3月16日,他為中共中央起草了《關于批判大漢族主義思想的指示》,指出:有些地方民族關系很不正常,“此種情形,對于共產黨人說來,是決不能容忍的,必須深刻批評我們黨內在很多黨員和干部中存在著的嚴重的大漢族主義思想……必須立刻著手改正這一方面的錯誤”。“根據不少材料看來,中央認為凡有少數民族存在的地方,大都存在著尚未解決的問題,有些是很嚴重的問題。表面上看來平靜無事,實際上問題很嚴重。”二三年來在各地所發現的問題,“都證明大漢族主義幾乎到處存在。如果我們現在不抓緊時機進行教育,堅決克服黨內和人民中的大漢族主義,那是很危險的”。中央要求對于大漢族主義的各種表現,應在報紙上根據事實,多寫文章,進行公開的批判,以教育黨員和人民。
按照中央的一系列指示,全國各有關地區從1952年底到1953年上半年,在各級黨組織、政府工作人員及廣大人民中,普遍進行了一次執行民族政策情況的大檢查。根據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聯系實際,集中地批判大漢族主義思想,使少數民族地區的黨員、干部和群眾受到一次馬克思主義民族政策的教育。許多漢族干部通過學習,認識了大漢族主義思想的危害和克服這種思想的必要性,提高了政策水平,增強了正確執行民族政策的自覺性。經過這次檢查,各地在執行民族政策和工作中存在的嚴重錯誤大多得到糾正。民族關系有了進一步改善,民族地區各方面的工作,特別是少數民族中的民主改革和社會主義改造得到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