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渡時期民族工作的新任務及其進展【2】
1953年六七月間的第四次全國統戰工作會議對過去幾年的民族工作作了全面的評價,充分肯定這次民族政策執行情況檢查的結果,證明了中央所規定的在民族問題方面的任務,各項民族政策以及在不同民族中、不同情況下采取的各項工作方針與工作步驟是完全正確的。會議同時指出,在執行民族政策中所發生的錯誤和缺點,主要是由于有不少干部沒有認識到黨在過渡時期關于民族問題方面的任務,錯誤地認為在民族壓迫根本消除之后,民族問題已經不復存在了,已不再有新的內容了。針對這些錯誤認識,會議討論通過了《關于過去幾年內黨在少數民族中進行工作的主要經驗總結》,明確提出了過渡時期中國共產黨在民族問題方面的任務,這就是:“鞏固祖國的統一和各民族的團結,共同來建設偉大祖國的大家庭;在統一的祖國大家庭內,保障各民族在一切權利方面的平等,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在祖國的共同事業的發展中,與祖國的建設密切配合起來,逐步地發展各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其中包含穩步的和必要的社會改革在內),消滅歷史上遺留下來的各民族間事實上的不平等,使落后的民族得以躋于先進民族的行列,過渡到社會主義社會。”
這個文件依據多年的工作實踐,闡明了黨的民族政策中的幾個重要問題,包括推行民族區域自治、少數民族地區的土地改革、在少數民族中建立和發展黨的工作、培養少數民族干部、少數民族上層統戰工作、少數民族的宗教信仰問題以及處理民族地區的叛亂等政策問題。中共中央將這個文件的草案發給有關省委、工委研究并提出意見后,于1954年10月正式批發了這個文件。中央在批語中指出:這個文件系統地總結了過去幾年內黨在少數民族中進行工作的主要經驗,正確地闡明了過渡時期黨在民族問題方面的任務和政策,中央認為是正確的。要求各中央局、分局、省市委認真研究,并依據各有關地區的不同情況,加以執行。
文件明確指出:在過渡時期,實行民族區域自治仍然是解決中國民族問題的基本政策。事實上,實行這項政策已經改變了實現區域自治的少數民族同中央的關系,并開始改變著自治區域內政治、經濟、文化的面貌,這是過去任何時代所未曾有過的。如果不這樣做,就不能建立和鞏固中央和邊疆各民族間的關系和聯系,不能建立各民族間的相互信任,實現聚居的少數民族在各方面的權利,也就無法用事實來駁斥民族分裂主義的讕言和打擊帝國主義的分裂陰謀。
對于少數民族地區的社會改革,文件確定仍須堅持慎重穩進的工作方針。但同時重申,慎重穩進并不意味著不準備去幫助少數民族人民進行社會改革,也不意味著要勉強去推遲社會改革。過去幾年,在社會經濟結構和漢族地區相同或大體相同的少數民族地區,已經完成或開始進行土地改革,而尚未進行改革的民族地區社會經濟的發展則更為落后。因此,對于這些地區的社會改革,可以考慮不再采取激烈的階級斗爭方法,而采用比較和平的方法即經過曲折迂回的步驟和更為溫和的辦法去進行社會改革,以便穩妥地推動這些地區向前發展。
我國的少數民族大都信仰宗教。文件強調,宗教問題不僅是個人信仰問題,而且是整個民族問題不可分離的一個重要部分。因此,對待宗教信仰問題,必須長期地采取十分謹慎的態度,堅決執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切忌任何用行政命令辦法干涉宗教的錯誤做法。
為糾正一部分漢族干部中存在的大漢族主義、主觀主義與命令主義的思想作風,文件規定,凡有少數民族的地區,各級黨政機關在進行帶全局性的工作部署和頒發帶全局性的決定或法令時,均應根據各少數民族的不同情況,在政策及工作方法上作必要的或適當的交代。其未作交代者,各少數民族地區一律不得機械執行。
在反對大漢族主義的同時,文件正確地闡述了反對地方民族主義的問題,明確指出:大漢族主義或少數民族中的地方民族主義,都是與共產黨的原則,亦即馬克思列寧主義的原則不相容的。必須指出,實現各民族自治機關逐步民族化是和加強黨對自治區的領導與上級人民政府對自治區的領導分不開的,是和漢族或其他民族干部的幫助與支持分不開的。如果認為:“當家作主”或“民族化”是可以無需黨來多領導了;可以不注意國家統一的法令、制度和不那么服從中央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與上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了;可以不需要漢族人民和干部的幫助和支持了,等等,很顯然這些都是錯誤的,應該注意防止的。
中共中央批發的《關于過去幾年內黨在少數民族中進行工作的主要經驗總結》,是中國共產黨在多年實踐基礎上形成的關于國家民族問題的一整套工作方針和具體政策的基本文件,具有長期指導意義。認真貫徹實行黨的這一套民族工作方針和政策,我們國家就獲得了長遠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