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調整【2】
在黨的地方領導機構方面,鑒于我國正緊張進行著社會主義建設和社會主義改造,各級黨委特別是省、市委的工作任務十分繁重,為了使省、市委能集中精力研究和討論重大的政策和工作問題,又能及時地有效地處理日常工作,必須改善省、市委的組織形式和工作方法,中共中央于1955年6月作出《關于建立省、市委書記處的決定》。中央規定書記處對委員會和常委會負責,其職責是組織對省、市委決議的執行和檢查執行情況,在省、市委已決定的方針、政策下處理各種日常工作。書記處的工作情況應向常委會和委員會作報告。這是黨適應過渡時期的工作任務,對地方領導機構的組織形式、工作制度所作的必要調整。
在干部管理制度方面,在堅持“黨管干部”的原則下,也進行了重要調整。大規模經濟建設開始后,國家工作的分工日益細密,各部門的組織機構日益增多,干部隊伍迅速擴大,而且大多數干部需要在專業工作中相對穩定下來,不再像過去那樣頻繁地調動。在新的情況下,單靠黨的組織部門來管理包括黨政軍民學、工交商貿農等門類復雜、為數眾多的干部,這樣的工作方式已不能完全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為此,中共中央于1953年11月發出《關于加強干部管理工作的決定》,提出改變現行的干部管理辦法,逐步建立在中央及各級黨委統一領導下,在中央及各級黨委的組織部統一管理下的分部分級管理干部的制度。
分部管理,就是在中央及各級黨委原有的組織部、宣傳部、統戰部、農村工作部的基礎上,逐步增設工交、財貿、文教、政法等新的工作部門,分門別類地管理計劃工業、財政貿易、文化教育、交通運輸、農林水利、統一戰線、政治法律、黨派和群眾團體及其他各類干部。軍隊干部仍由軍委有關部門負責管理。這是采用蘇聯的辦法,實行黨與政府對口設部的開端。分級管理,基本上是仿照蘇聯建立干部職務名單表的做法,在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之間建立分工管理各級干部的制度,即所有干部都按職級開列干部職務名稱表,凡屬擔負全國各個方面重要職務的干部,均由中央負責管理,其他干部則分別由各級地方黨委分工管理。
建立分部分級管理干部的制度,是中國共產黨根據大規模經濟建設開始后新的形勢變化,對革命戰爭時期沿襲下來的干部管理辦法的一次重要改革。目的在于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深入全面地考察了解干部的政治品質和業務能力,并以此為依據來選拔干部。經過一段時間的準備,1955年10月,中共中央批準了中央組織部1955年8月1日給中央的工作報告,黨的分部分級管理干部的制度在全國正式建立起來。
對國營企業的領導制度,黨在新中國成立后作過許多探索。先是在工作基礎、干部條件較好的東北地區實行廠長負責制(即蘇聯通行的“一長制”)。1953年開始大規模經濟建設后,中共中央要求在國營企業中“建立和健全各種責任制度,特別是廠長負責制和生產調度的責任制”。1954年各地區陸續實行廠長負責制,但在實踐中遇到兩方面的問題。一是許多企業的黨組織不善于把政治工作同經濟工作很好地結合起來,往往包辦代替行政工作,使廠長處于有職無權的地位。二是對廠長與黨委的職權范圍缺乏明細的規定,某些企業的行政負責人有忽視黨和群眾監督的傾向,一些重大問題不經管理委員會討論即由個人決定。針對這些問題,中央書記處第三(工業)辦公室于1955年集中進行了幾個月的調查研究,在行政領導與黨委職權的劃分及兩者的關系方面進行了討論。1956年2月,有關改進國營企業領導制度的問題提交中央政治局研究決定,經反復研究,認為還是要在黨委領導下實行分工負責。同年9月,黨的八大正式確定國營企業實行黨委領導下的廠長負責制。
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上述調整,進一步加強了執政黨對政府工作、中央對地方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對實現黨和國家在過渡時期的總任務,對順利完成第一個五年計劃的重點建設和其他各方面的工作任務,起了重要保證作用。由此,也基本上形成了中國共產黨在國家生活中的一元化領導格局。
關于在黨的一元化領導制度下,黨中央及各級黨委對政府工作,尤其是對財經工作、對工業建設的領導關系和領導責任,毛澤東在1952年底曾作了如下概括:(一)一切主要的和重要的方針、政策、計劃都必須統一由黨中央規定,制定黨的決議、指示,或對各有關機關負責同志及黨組的建議予以審查批準;各中央代表機關及各級黨委則應堅決保證黨中央及中央人民政府一切決議、指示和法令的執行,并于不抵觸中央決議、指示和法令的范圍內,制定自己的決議或指示,保證中央和上級所給任務的完成。(二)檢查黨的決議和指示的執行情況。上述黨的領導原則在實現過渡時期總路線的各項工作中得到貫徹實行,并隨著后來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調整進一步加強,由此形成了我國黨政關系的基本格局。
稿件來源:中共中央黨史研究室著:《中國共產黨歷史 第二卷(1949-1978)》(上冊),中央黨史出版社201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