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歷史主動 增強憲法自信
與時俱進推動憲法全面貫徹實施
今年是新中國第一部憲法頒布70周年。9月14日,習近平總書記出席慶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成立70周年大會并發表重要講話,強調“充分發揮人大保證全面有效實施憲法法律的重要作用”,作出工作部署、提出明確要求。在邁向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壯闊征程中,在紀念新中國憲法70周年重要歷史節點上,系統總結我國社會主義憲法制度發展和實踐創新的寶貴經驗,牢牢把握堅持和鞏固什么、健全和完善什么、創新和發展什么,不斷深化對我國憲法制度建設的規律性認識,對當前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以及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進一步增強憲法自覺、堅定憲法自信,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加強憲法工作、推動憲法全面貫徹實施具有重要意義。
我國憲法同黨和人民進行的艱苦奮斗和創造的輝煌成就緊密相連,同黨和人民開辟的前進道路和積累的寶貴經驗緊密相連。70年前,1954年9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鞏固社會主義政權和進行社會主義建設奠定了國家根本法基礎。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現行憲法,在繼承、發展1954年憲法基本精神和主要內容基礎上作出一系列新規定,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提供了有力法制保障。現行憲法公布施行以來,全國人大先后5次對憲法的個別條款和部分內容作出必要的修正。特別是2018年,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從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全局和戰略高度作出了修改憲法的重大決策,對現行憲法作了第五次修改,確保我國憲法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實踐中緊跟時代要求和人民意愿,不斷與時俱進、永葆生機活力。
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我國憲法一以貫之的最高政治原則
我國憲法確認了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這是我國憲法最顯著的特征。70年前,毛澤東同志在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致開幕詞時指出,“領導我們事業的核心力量是中國共產黨。指導我們思想的理論基礎是馬克思列寧主義”,深刻指明了新中國國家制度、憲法制度的靈魂和要旨。1954年憲法是在黨中央的集中統一領導下制定的,毛澤東同志親自主持憲法起草工作,從制定計劃、起草文本、組織討論、征求意見直到審議通過,全過程貫徹黨的領導。憲法文本系統闡述黨領導人民取得革命勝利、建立新中國的光輝歷史,確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政體,以國家根本法形式把黨的重大方針政策法制化。1982年憲法在繼承1954年憲法的規定、原則、精神的基礎上,確認黨帶領人民進行革命、建設、改革取得的成果,確立在歷史和人民選擇中形成的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將黨的指導思想確立為國家的指導思想,在國家根本任務和發展目標中進一步體現黨的領導,將四項基本原則以最高法律規范的形式確立下來,成為全國各族人民在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時期團結前進的共同政治基礎。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將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擺在更加突出位置,鮮明提出“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最大優勢,黨是最高政治領導力量”等重大論斷,作出系列部署、加強頂層設計,不斷健全黨的領導制度體系。2018年憲法修正案明確將“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載入憲法總綱,從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屬性角度對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作出規定。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和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高度重視黨的全面領導入法入規,在全國人大組織法、國務院組織法、監察法、地方組織法、立法法、對外關系法、愛國主義教育法等一系列法律制定修改中,均明確規定堅持黨的全面領導,不斷推進黨的領導制度化、法治化。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以及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我們要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持憲法確定的中國共產黨領導地位不動搖,堅持憲法確定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政體不動搖,保證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保證黨的領導全面、系統、整體地落實到黨和國家事業各領域各方面各環節,確保黨和國家事業始終沿著正確方向前進。
實行人民民主、實現人民當家作主是我國憲法始終不變的根本目標
人民民主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制定和實施憲法過程中始終高舉的旗幟。1954年憲法基于黨關于人民民主的主張對新中國人民民主制度進行了系統擘畫,在內容上,明確了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政體,克服了一切舊憲法只代表少數人意志、為少數人利益服務的弊端,實現了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高度統一;在程序上,成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憲法起草委員會,組織發動群眾對憲法草案提出修改意見,共有1.5億多人參與學習、宣傳和討論等。這些都充分彰顯了1954年憲法是一部真正意義上的人民憲法。1982年憲法繼承和發展了1954年憲法規定的人民民主原則,健全完善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這一根本政治制度和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規定了公民廣泛的民主權利,加強了社會主義法制建設,進一步使人民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立足新的歷史方位,深刻把握我國社會主要矛盾的新變化,積極回應人民群眾對民主法治的新要求新期盼,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要求,形成了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思想,創造性提出并深刻闡釋了全過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等具有原創性的重要論斷,賦予憲法規定的人民民主以新的時代內涵和歷史使命。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和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始終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不斷完善發展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健全民主制度,豐富民主形式,拓寬民主渠道,用完備的法律制度體系保障人民當家作主。比如,適應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的要求,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修改全國人大組織法、地方組織法、選舉法、立法法等,完善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的制度體系,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的民主權利;從立法項目立項到法律草案審議,從草案起草到評估論證,從廣泛征求意見到備案審查,從立法公開到法治宣傳教育,在立法工作全流程、各環節體現全過程人民民主的理念和要求。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以及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我們要進一步全面貫徹實施憲法關于人民民主的規定,積極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堅持好、完善好、運行好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充分發揮人大保證全面有效實施憲法法律的重要作用、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人大監督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中的重要作用、人大在密切同人民群眾聯系中的帶頭作用,把人民當家作主具體地、現實地體現到黨治國理政和國家各項工作的全過程各方面。
尊重和保障人權是我國憲法深刻蘊含的重要原則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也是公民權利的保障書。從1954年憲法到現行憲法關于公民權利保障的發展歷程,體現了我國權利理念的進步、人權保障制度的發展和人權保障實踐的成效。作為新中國第一部憲法,1954年憲法宣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規定了公民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人身等方面享有的廣泛權利與自由,強調了權利保障的物質條件,為中國公民權利保護和人權事業發展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礎。1982年憲法將“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提前到第二章,置于第一章“總綱”之后,并增加了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等內容,彰顯了公民權利的重要地位。此后通過的歷次憲法修正案,從基本經濟制度、分配制度、保護公民私有財產、建立健全社會保障制度等方面,不斷加強對人權的保障。2004年修改憲法,正式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載入憲法,成為國家治理的一條重要原則,是我國社會主義人權事業發展和人權法治建設的里程碑。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持把尊重和保障人權作為治國理政的重要工作,堅持把人權的普遍性原則同中國實際相結合,堅持以生存權、發展權為首要的基本人權,協調增進全體人民的經濟、政治、社會、文化、環境權利,走出了一條順應時代潮流、適合中國國情的人權發展道路,中國人權事業全面發展,人民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大幅提升。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和憲法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加強和完善人權保障立法,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比如,編纂和實施民法典,有力保障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等民事權利;修改行政處罰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規范行政權力,保障公民尋求司法救濟的權利;先后廢止勞動教養制度、收容教育制度,以專門教育制度取代收容教養制度,依照憲法規定實行特赦等,推動深化法治領域改革;修改婦女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等,完善對婦女、兒童、老年人、殘疾人等特定群體權益的特殊保護。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以及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我們要進一步加強尊重和保障人權憲法原則的貫徹實施,進一步健全人權法治保障機制,加快完善體現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的法律制度,讓人民群眾在每一項法律制度、每一個執法決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保障公民各項權利得到有效落實,努力開創中國人權法治保障新局面。
國家機構組織制度是我國憲法承續至今的重要內容
國家機構組織制度是我國憲法的重要內容,也是國家有效運行的基礎性制度。從具有臨時憲法性質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到現行憲法,都對國家機構組織制度作出規定。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制定1954年憲法,確定了國體、政體、國家結構形式,設立專章規定“國家機構”,并明確相關國家機構的組織由法律規定,建構起一套完整的以人民代表大會為核心的國家政權組織體系;在這次會議上,同時通過全國人大組織法、國務院組織法、地方組織法、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等五部關于國家機構的基本法律,共同為新中國政治發展和國家機構組織建設夯實了制度基礎。進入改革開放新時期,我們黨團結帶領人民開創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不斷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和國家治理體系。1982年憲法總結1954年憲法及其實施的正反兩方面經驗,加強全國人大常委會職權和組織、恢復設立國家主席、加強地方政權建設等,并相應制定修改相關組織法,對我國的國家機構作出一系列改革和發展,有力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和國家治理體系在革除體制機制弊端的過程中不斷走向成熟,在當代中國、當今世界煥發出前所未有的生機活力。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把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作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一項重要任務,大力推進黨和國家機構改革進程,黨和國家機構職能實現系統性、整體性重構,構建系統完備、科學規范、運行高效的黨和國家機構職能體系不斷取得新進展新成效。2018年修改憲法,在“國家機構”一章中增加“監察委員會”一節,在憲法規定框架下推進監察體制改革。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和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修改全國人大組織法、國務院組織法、地方組織法、監察法、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國家機構組織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水平進一步提高。2024年3月全國人大修訂通過國務院組織法,圓滿完成了黨的十九大部署的“完善國家機構組織法”的重要任務。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以及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我們要以憲法為根本遵循,進一步堅定制度自信,在新的歷史條件下不斷健全完善國家機構組織制度,確保各國家機關都在憲法法律范圍內履行職責、開展工作,更好適應黨和國家事業發展需要,切實把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不斷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特別行政區制度是我國憲法適應時代需要、貫徹“一國兩制”方針的重大創新
實現祖國完全統一,是中華民族根本利益所在,是全體中華兒女的共同愿望和神圣職責。1954年憲法確立了單一制的國家結構形式。進入改革開放新時期,鄧小平同志從我國實際出發,創造性提出了“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科學構想,開辟了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的新途徑。1982年憲法明確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使“一國兩制”方針從黨的主張成為國家意志,并為實踐這一重大方針提供了國家根本法依據。1990年4月和1993年3月,全國人大先后通過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分別規定了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和政策。1997年、1999年,我國相繼恢復對香港、澳門行使主權,依憲依法設立特別行政區。實踐證明,“一國兩制”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偉大創舉,是香港、澳門回歸后保持長期繁榮穩定的最佳制度安排,具有強大生命力。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強調堅持依法治港治澳,維護憲法和基本法確定的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和法治秩序。發揮憲法在港澳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創制性運用憲法制度和憲法規定應對治國理政中遇到的重大風險挑戰,是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的新發展新實踐。針對2019年香港“修例風波”以來的情況,在黨中央堅強領導下,2020年和2021年,全國人大先后通過關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關于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后制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通過關于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六屆立法會繼續履行職責的決定和關于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的決定,修訂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全面準確、堅定不移貫徹“一國兩制”方針,推動香港局勢實現由亂到治的重大轉折。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以及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我們要繼續充分發揮憲法在應對重大風險挑戰、貫徹“一國兩制”方針、推進祖國統一進程、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中的重要作用,有效發揮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維護國家統一、保障國家長治久安方面的顯著優勢,不斷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確保“一國兩制”事業始終朝著正確的方向行穩致遠。
完善憲法監督制度是我國憲法全面有效實施的內在要求
憲法的生命在于實施,憲法的權威也在于實施。1954年憲法首先對憲法實施作出規定,明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監督憲法實施的國家機關,建立起具有中國特色的憲法實施監督模式。但是從20世紀50年代后期開始,由于指導思想上發生“左”的偏差和工作中的失誤,憲法和民主法制建設出現停滯、徘徊,給黨和國家事業帶來嚴重破壞和巨大災難。1982年憲法總結1954年憲法實施的經驗教訓,在序言中明確規定“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并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并將監督憲法實施的重大職責同時賦予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翻開了改革開放新時期憲法實施監督新的一頁。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從關系黨和國家長治久安的戰略高度出發,把憲法實施擺在全面依法治國的突出位置,強調依憲治國、依憲執政,高度重視發揮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在憲法實施監督方面的作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認真履行憲法法律賦予的職責,完善憲法監督制度,推進憲法監督的規范化、程序化建設,不斷提高合憲性審查、備案審查能力和質量。修改立法法,對合憲性審查程序機制作出明確規定,合憲性審查制度化、程序化、規范化水平不斷提高,實現了審查對象全覆蓋、審查主體全鏈條、審查程序全過程。貫徹習近平總書記“每一個立法環節都把好憲法關”的要求,在制定修改國務院組織法、對外關系法、愛國主義教育法、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等過程中,針對有關方面提出的合憲性問題進行審查,對憲法有關規定的含義提出解釋性研究意見,區分不同情況作出適當處理,努力使每一項立法都符合憲法精神、體現憲法權威、保證憲法實施。出臺關于完善和加強備案審查制度的決定,自2017年起連續7年聽取和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的年度報告,備案審查工作已實現顯性化、制度化、常態化。習近平總書記在慶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成立70周年大會上的重要講話中進一步強調,全面貫徹實施憲法法律是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重要職責;要求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充分發揮職責作用,堅決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尊嚴、權威,確保憲法法律得到有效實施。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以及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我們要有效發揮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保障全面依法治國、實現國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方面的顯著優勢,堅持憲法規定、憲法原則、憲法精神全面貫徹,堅持憲法實施、憲法解釋、憲法監督系統推進,完善憲法相關法律制度,健全保證憲法全面實施制度體系,建立憲法實施情況報告制度,完善合憲性審查、備案審查制度,努力推動憲法實施和監督工作邁上新臺階。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