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紀律性,革命無不勝”
——中國共產黨紀律建設回眸
紀律嚴明是黨的光榮傳統和顯著優勢。當下開展黨紀學習教育,仍需要從黨的紀律建設的歷史中汲取精神營養,推動全面從嚴治黨走向深入。
嚴酷環境下保證黨得以生存壯大
中國共產黨從成立起就特別重視紀律建設。中共二大強調中國共產黨是無產階級的有嚴密組織和嚴格紀律的隊伍,中共二大黨章首次將“紀律”單獨成章,并提出了具體要求,使黨的紀律建設有了實質性舉措。這一章被中共三大、四大黨章修正案所延續,而且在內容和文字規模上也大體保持了一致。
1927年,面對白色恐怖,中共五大強調:嚴格黨的紀律是全體黨員最重要的義務。中共五大還選舉產生了黨的歷史上第一個中央紀律檢查監督機構——中央監察委員會,此后中央政治局會議通過的修正黨章,專列“監察委員會”一章。中共五大黨章明確規定黨組織的“指導原則為民主集中制”,此后歷屆黨代會通過的黨章都突出強調了這一組織紀律原則。在嚴酷環境下,如果沒有嚴格的紀律,黨就難以生存、發展、壯大。
經過建黨初期的奠基和土地革命前期的淬煉,紀律嚴明已經初步成為黨的政治底色。從紅軍長征到達陜北直至全民族抗戰時期,黨的紀律建設在與各種錯誤思想和行為的斗爭中日臻成熟,主要表現在與張國燾分裂黨和紅軍的軍閥主義行為,與王明擅自發布錯誤主張、個人凌駕于黨中央之上的個人主義錯誤行為的斗爭中。
為維護黨的團結統一,1938年10月,毛澤東在擴大的中共六屆六中全會上明確歸納并重申了“四個服從”的原則,即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全黨服從中央,這也是民主集中制的首要原則。雖然黨的二大、三大、四大、五大、六大通過的黨章中對“四個服從”都分別有所表述,但并不集中完整,直至中共六屆六中全會才作出明確歸納。
毛澤東還建議制定詳細的黨內法規和工作規則,以統一各級領導機關的行動。根據這一意見,中共六屆六中全會通過了《關于中央委員會工作規則與紀律的決定》和《關于各級黨部工作規則與紀律的決定》,對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中央書記處成員以及各級黨委班子成員的工作紀律特別是政治紀律作出嚴格規定。
在全民族抗戰時期,面對新形勢和新任務,黨大力加強紀律規矩建設。中共七大黨章首次把“四個服從”作為黨的組織紀律予以確立,對擴大黨內民主和實行集中統一領導作了詳細規定。此外,還首次把紀律作為黨的組織基礎寫入總綱,確立了紀律建設“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方針,這對于正確執行黨內紀律、保護黨員正當權利具有重要意義。中共七大黨章專列“黨的監察機關”一章,并明確監察機關“在黨委指導下工作”,對后來確立紀律檢查機關雙重領導體制具有重要影響。這些舉措切實增強了黨的凝聚力和戰斗力,為新中國成立后黨的紀律建設工作奠定了基石。
加強紀律性是堅持革命、戰勝敵人、爭取勝利的首要條件
1948年秋,進入奪取全國勝利的決定性階段后,為了確定新的戰略目標和任務,黨中央于1948年9月8日至13日在西柏坡召開政治局擴大會議,即“九月會議”,提出中心議題:“軍隊向前進,生產長一寸,加強紀律性,革命無不勝。”同時,強調建立請示報告制度,黨的下級組織的代表大會、委員會及代表會議的重要決議,必須呈報黨的上級組織批準以后方可執行;各級黨的領導機關,必須將不同意見的爭論,及時、真實地向上級報告,其中重要的爭論必須報告中央。
總體上看,“九月會議”是在決勝前夕的一次非常重要的會議,也是1948年全黨抓紀律建設的一次高潮。會議強調的加強紀律性及形成的口號、決議,為全黨統一行動提供了紀律規矩,為奪取全國勝利提供了重要保證。
1949年6月,即將敗退的蔣介石在其日記中總結失敗原因時,概括了中國共產黨的七大優點。其中,放在最前面的兩條就是“組織嚴密”“紀律嚴厲”,第七條中則更是直接指出“執行紀律、主義第一”。同樣是在1949年6月,毛澤東在《論人民民主專政》一文中強調,我們黨是“一個有紀律的,有馬克思列寧主義的理論武裝的,采取自我批評方法的,聯系人民群眾的黨”。毛澤東特別把“有紀律”放在最前面不是偶然的,而是在總結歷史經驗特別是總結1948年全黨抓紀律建設經驗的基礎上得出的深刻結論,即加強紀律性是決定黨能否堅持革命、戰勝敵人、爭取勝利的首要條件。
紀委監委并舉,加強黨內監督
新中國成立后,有兩個重要因素使黨對紀律建設的認識有了進一步深化:一是黨執政后,有些黨員干部開始腐化變質,比如出現了劉青山、張子善貪污案;另一個是黨內發生了高崗、饒漱石事件。這使黨認識到,必須強化黨的紀律,強化黨中央的集中統一領導,時刻謹記黨的紀律特別是政治紀律是一根高壓線,任何時候都碰不得。
1952年2月9日,為了進一步加強紀律檢查工作的力度,黨中央下發了《中共中央關于加強紀律檢查工作的指示》,這個指示除了強調各級黨委必須加強對紀律檢查工作的領導、健全紀委辦事機構、配備專職干部外,還提出各級黨委的紀律檢查委員會與各級人民監察委員會“可酌情實行合署辦公”,以便分工合作、互相輔助、加強聯系、做好工作。
1955年黨的全國代表會議決定設立新的中央和各級監察委員會。與原來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相比,監察委地位更高、權威更強,加強了對黨員特別是對黨的高級干部的黨內監督。會議還選出了以董必武為書記的中央監察委員會。1956年9月,黨的八大通過了新的黨章,在第七章“黨的監察機關”中,規定了中央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產生的程序、主要任務和上下級監察委員會之間的關系等。
此外,中共八大黨章強調:“任何黨員和黨的組織都必須接受自上而下的和自下而上的監督。”這反映出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執政黨加強自身建設的政治自覺和政治清醒,并對加強紀律建設起到了重要保障作用。同時,中共八大黨章將黨的紀律處分劃分為5類并延續至今,同時對黨的執紀機構作出新規定,紀律檢查機關雙重領導體制得到確認。之后的中共八屆九中全會又進一步修訂和強化了有關黨的紀律的規定。
維護黨的政治紀律至關重要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選舉產生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會議公報指出,成立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是保障黨的政治路線貫徹執行的一個重要措施”,同時強調:“紀律檢查委員會的根本任務,就是維護黨規黨法,切實搞好黨風。”隨后的中央紀委第一次全體會議討論并通過了《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于工作任務、職權范圍、機構設置的規定》。全會還提出,要盡快建立和健全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已經建立的要抓緊開展工作。從此,黨的紀律建設進入到一個新的歷史時期。
1980年2月,黨的十一屆五中全會討論通過了《關于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這個《準則》明確強調黨員干部必須堅持黨的政治路線和思想路線,維護黨的集中統一,嚴格遵守黨的紀律。該《準則》在當時的黨內法規體系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是在新的黨章修訂前,對十一大黨章的重要補充,對健全黨內政治生活、保證新時期黨的肌體健康及改革開放的正確方向,起到了很大的歷史性作用。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上明確指出,1980年的準則“至今仍然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修改黨章,是改革開放時期加強黨的紀律建設的重要工作。1982年9月,黨的十二大審議通過了新的黨章,在加強黨的紀律建設方面有3個顯著特點:一是明確了黨員的權利和義務,第一章“黨員”明確規定了黨員的8條義務和8項權利;二是專辟第七章“黨的紀律”,強調自覺遵守和維護黨的紀律,不僅是每個黨員的必須的義務,也是每個黨組織的重要責任,同時對紀律處分的原則、種類、程序等都作了明確規定;三是明確了各級紀律檢查機關的地位、權限和任務,專辟第八章“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明確紀律檢查工作的雙重領導體制和紀檢工作在黨的工作中的地位,明確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批準設立、選舉產生程序、主要職責任務、工作權限等等。
1992年召開的黨的十四大對黨章作了修改和補充,突出強調黨的紀律建設的地位作用,強調嚴格執行和維護紀律的重要性。為此,第七章“黨的紀律”增寫一條:“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是維護黨的團結統一、完成黨的任務的保證。黨組織必須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共產黨員必須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的約束。”
1993年,黨中央作出了加大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力度的重大決策:中央紀委和監察部合署辦公,兩塊牌子,一套機構。在推動領導干部廉潔自律方面,黨的十四大后,中央先后出臺了一系列具體規定。各級黨委和紀委加強對廉潔自律規定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重點問題進行專項治理。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中央先后印發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試行)》《關于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行為的若干規定》和《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等,進一步規范了領導干部的從政行為。
紀律建設永遠在路上
在進行社會革命的同時進行自我革命,黨要管黨、從嚴治黨是我們黨一貫堅持的重要原則。2012年12月4日,黨的十八大閉幕后不久,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新一屆黨中央制定了“八項規定”,之后修訂了《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新條例針對新時期黨內存在的突出問題,列出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紅線,明確了相應懲處規則,從而扎緊了制度建設的籠子,用鐵一般的紀律把黨的建設落在了實處。
2015年10月,中共中央修訂印發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黨的紀律包括哪些內容、違反紀律該進行怎樣的處分,作了明確界定。2018年8月,黨中央又根據形勢發展需要,對《條例》進行修改,在堅持紀嚴于法的同時,強調要做好紀法銜接。2023年12月,黨中央再次對《條例》進行修改,把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進一步嚴明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作為規范500多萬個基層黨組織和9800多萬名黨員行為的黨內基礎性法規,《條例》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與時俱進地完善紀律規范,以確保各級黨組織和全體黨員在黨的旗幟下團結成“一塊堅硬的鋼鐵”。
(來源:《黨史信息報》2024年5月29日第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