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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從嚴治黨治本之策——

紀律建設:新時代黨的建設總體布局新亮點

作者:祝靈君    發布時間:2024-05-27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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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3月,黨的全國代表會議決定設立中央和地方監察委員會,負責“檢查和處理一切黨員違反黨章、黨紀和國家法律、法令的案件。”

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是維護黨的團結統一、完成黨的任務的保證。習近平總書記指出:“黨要管黨、從嚴治黨,靠什么管,憑什么治?就要靠嚴明紀律。”黨的十八大將黨的紀律建設寫入黨代會報告,黨的十九大將黨的紀律建設納入黨的建設總體布局,黨的二十大提出全面加強黨的紀律建設。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印發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2024年1月8日,二十屆中紀委三次全會作出在全黨開展黨紀學習教育的工作部署。2024年4月7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于在全黨開展黨紀學習教育的通知》,要求各級黨委(黨組)要把組織實施黨紀學習教育作為重要政治任務。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把黨的紀律建設擺在突出位置,作為全面從嚴治黨治本之策,與時俱進推進理論、實踐和制度創新,紀律建設成為新時代黨的建設總體布局的新亮點。

紀律嚴明是黨的光榮傳統和獨特優勢

馬克思主義政黨相比其它任何政黨都要重視嚴格的紀律約束和規范。1859年5月18日,馬克思在《致恩格斯》一文中寫道:“我們現在必須絕對保持黨的紀律,否則將一事無成。”恩格斯在反駁巴枯寧無政府主義時指出:“沒有任何黨的紀律,沒有任何力量在一點的集中,沒有任何斗爭的武器!”列寧格外強調新型無產階級政黨的嚴密紀律,提出黨必須有“鐵的紀律”,必須變成“一塊整鋼”。在革命戰爭年代,毛澤東提出:“加強紀律性,革命無不勝。”改革開放初期,鄧小平指出:“誰也不能違反黨章黨紀,不管誰違反,都要受到紀律處分,也不許任何人干擾黨紀的執行,不許任何違反黨紀的人逍遙于紀律制裁之外。”2023年1月,習近平總書記在十八屆中紀委二次全會上指出:“我們黨是靠革命理想和鐵的紀律組織起來的馬克思主義政黨,紀律嚴明是黨的光榮傳統和獨特優勢。”

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黨的一大綱領共15條,涉及黨的紀律的就有6條。黨的二大通過黨章首次把“紀律”作為專章,共列舉9條紀律,二大還通過組織決議案增加了7條組織紀律,而同時期的俄共(布)黨章的紀律條文僅有4條。在黨紀處分上,二大黨章只規定了一種處分類型:開除黨籍。1927年第三次黨章修正案對黨員處分規定了五個種類,即:警告、黨內公開警告、臨時取消工作、留黨察看、開除黨籍,首次確立黨組織的處分種類,即:警告、改組、解散(重新登記) 。黨的七大黨章明確對黨組織的紀律處分規定,即:指責、部分改組領導機關、撤銷領導機關并指定臨時的領導機關、解散整個組織、黨員重新登記。在黨的歷史上,第一個被開除黨籍的中共黨員是陳公博,第一次由中央執行委員會根據黨章決定開除黨籍的中共黨員是郭平伯、郭寄生、周無為、張子余等人。1930年王明因違反組織紀律、保密紀律受到黨內警告處分。1939年5月,新黨員劉力功因拒不執行黨組織的分配,由中央黨務委員會決定對他執行開除黨籍處分。1938年4月18日,張國燾因破壞革命紀律被開除黨籍。在革命斗爭中,黨的紀律不斷完善、處分方式不斷豐富,逐步形成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財經紀律、保密紀律、工作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生活紀律等。1948年9月,黨中央建立請示報告制度等政治規矩,1949年3月,毛澤東在黨的七屆二中全會上提出“兩個務必”“六條規定”。

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時期,黨在整頓黨的基層組織、建立健全黨規黨紀和制度規范、嚴肅處理黨內違反紀律規矩等行為方面做出努力。在歷次整黨整風運動中,被開除黨籍的有23.8萬人,被勸告退黨的有9萬人左右。1954年6月,《中共中央關于處理受刑事處分的共產黨員黨籍問題的規定》發布,明確受刑事處分的黨員必須接受開除黨籍處分的情形。1955年3月,黨的全國代表會議決定設立中央和地方監察委員會,負責“檢查和處理一切黨員違反黨章、黨紀和國家法律、法令的案件。”“文化大革命”期間,黨的建設從理論到實踐都受到了“左”的思想影響,黨的紀律建設受到嚴重破壞,黨內監督機制缺失,比如黨章取消“黨的紀律”專章、撤銷了中央監察委員會等,黨的紀律執行缺乏規范,紀律有效約束作用難以發揮。

改革開放后,黨的紀律建設和紀律處分規定進一步制度化、規范化。1979年1月4日,陳云在中紀委第一次全會上指出:中紀委的基本任務是維護黨規黨法,整頓黨風。黨的十二大黨章專門對黨紀處分的種類、時限、職權、程序等作出規定。黨的十三大提出,黨的建設要走出一條靠改革和制度建設的新路子。1987年,中央紀委在紀檢工作安排中提出:“研究制定量紀標準、紀檢工作條例,這是制度建設方面的一項重要工作。”1997年2月,《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印發,2003年條例首次修訂并正式印發。于是,黨的建設走向制度治黨的科學軌道,黨的紀律建設邁出新步伐,黨的紀律體系化、規范化進一步增強。

新時代黨的紀律建設取得重大成就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深入闡明黨的紀律建設的重要性、必要性,進一步明確黨的紀律建設的概念、主體、原則和內容,形成了豐富紀律理論成果和紀律建設實踐成果。

一是在內容上,引入“黨的規矩”概念。黨的規矩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范和規則。2012年12月4日,黨中央出臺“八項規定”。2013年7月11日,習近平總書記在河北平山縣西柏坡中央九月會議舊址主持召開縣鄉村干部、老黨員和群眾代表座談會,習近平總書記指出:“黨的規矩、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有力推動了黨的作風和紀律建設。”紀律是成文的規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紀律的規矩是不成文的規矩;紀律是剛性的規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紀律的規矩是自我約束的規矩。黨的規矩包括黨章這個總規矩、黨的紀律的剛性約束、國家法律的硬規矩、黨在長期實踐中形成的優良傳統和工作慣例。比如:黨內不許搞團團伙伙,黨內不允許不負責任地傳播消息、發表議論,干部脫崗離崗需要向組織匯報,領導干部個人重大事項要向組織報告等等,都屬于黨的規矩。

二是在理念上,科學闡釋紀法關系。黨的十八大前,紀律處分中存在“以紀代刑”或“帶著黨籍蹲監獄”的現象,紀律處分條例許多規定與法律條文重復,導致出現了“違紀是小節,違法才去處理”的現象。習近平總書記在十八屆中紀委六次全會上指出:無數案例證明,黨員“破法”,無不始于“破紀”。只有把紀律挺在前面,堅持紀嚴于法、紀在法前,才能管住全體黨員。所謂紀嚴于法,體現在標準和措施上;所謂紀在法前,體現為把紀律處分挺在追究法律責任前面;所謂紀法分開,體現為紀法雙守與紀法雙施;所謂紀法貫通,體現為紀律審查與監察調查相貫通。

三是在體系上,注重黨內法規制度“廢、改、立”工作。建立健全黨內法規制度體系,就是要立明規則、破潛規則,形成弘揚正氣的大氣候。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國共產黨堅持以黨章為根本遵循,建立健全黨內法規制度體系,形成黨章、準則、條例、規定、辦法、規則、細則七類名稱。立足“廢、改、立”并舉,黨內法規制度體系不斷完善,形成1+4黨內法規制度體系,即黨的組織法規、黨的領導法規、黨的自身建設法規制度、黨的監督保障法規。截至2023年6月底,現行有效黨內法規3802部,中央黨內法規227部,部委黨內法規190部,地方黨內法規3385部。

四是在重心上,以政治紀律嚴起來帶動各項紀律全面從嚴。黨的紀律是多方面的,但政治紀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關鍵的紀律。2013年1月22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紀委二次全會上指出:“嚴明黨的紀律,首要的就是嚴明政治紀律。”2015年10月8日,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實際上你違反哪方面的紀律,最終都會侵蝕黨的執政基礎,說到底都是破壞黨的政治紀律。因此,講政治、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永遠排在首要位置。”于是,紀律處分條例形成六大紀律,即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群眾紀律、生活紀律。作為黨員、干部必須遵守的最高政治紀律,《條例》對“兩個維護”作出新表述:“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

五是在尺度上,明確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條例》規定了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即:“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及時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黨紀輕處分、組織調整成為違紀處理的大多數;黨紀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整的成為少數;嚴重違紀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成為極少數。”在四種形態中,屬于黨員在作風紀律方面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或者違反黨紀情節輕微的,可以運用第一種形態,不給予黨紀處分。比如,《條例》第17、18、19條規定了從輕、減輕或免予處分的情況。《條例》第19條規定:黨員行為雖然造成損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黨紀責任。《條例》附則第158條針對適用新舊條例適應突出了“從舊兼從輕”原則。

六是在執紀主體上,增加黨組紀律處分權限。黨的十九大通過的黨章賦予黨組相應紀律處分權限,2018年中辦印發的《黨組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工作程序規定(試行)》規定:黨組對其管理的黨員干部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準。黨紀處分決定以黨組名義作出并自黨組討論決定之日起生效。

七是在紀律處分原則上,堅持五項要求。違反黨紀具有三個特點:產生一定程度的危害性,違反黨的紀律規范即具有違規性,應受到紀律處理或處分即應受懲戒性。立足于這三個特點,紀律處分應該堅持五項原則: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即以嚴格執紀體現全面從嚴治黨“關鍵在嚴”的根本要求;堅持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即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特殊黨組織和特殊黨員;堅持實事求是,即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它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為準繩,執紀執法貫通,準確認定行為性質;堅持民主集中制,即實施黨紀處分,必須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堅持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即堅持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反對懲辦主義,做到寬嚴相濟。

認真組織實施黨紀學習教育

2020年2月26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審議黨委(黨組)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規定稿時指出:“目前,中央黨內法規已經有幾百部了,每部法規都提出了許多要求,但有的黨員干部連通讀都沒有做到,甚至連執行的人都可能將其束之高閣,到了執行時就‘隨手拈來’”。如此看來,各級黨組織都要聚焦解決一些黨員、干部對黨規黨紀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等問題,組織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干部認真學習紀律處分條例,做到學紀、知紀、明紀、守紀,把遵規守紀刻印在心,內化為言行準則,不斷強化紀律意識、增強紀律定力。

一是在黨紀學習教育中防止四種現象。在黨員、干部中主要表現為:動力不足,比如認為紀律教育“與自己工作不相關,學了用處也不大”;目的不明,比如認為“學規是為了不違紀,不違紀就不需要學規”;方法不當,比如主張“囫圇吞棗,一知半解”;保障不強,比如黨員學習難以做到全覆蓋,黨員受教育的優質師資力量不均衡,等。為防止四種現象,黨員、干部首先要堅持對2023年版《條例》原原本本學、結合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學、對照比較學、結合實際案例學、集體學與自學相結合、用心用情學。

二是提高黨的紀律執行力。2014年1月14日,習近平總書記在十八屆中紀委三次全會上講話中指出:“黨的規矩,黨組織和黨員、干部必須遵照執行,不能搞特殊、有例外。各級黨組織要敢抓敢管,使紀律真正成為帶電的高壓線。”各級紀委監委、黨委組織部門,應該嚴格執行黨的紀律,既要正確運用“四種形態”、善于辨識“三個區分開來”,也要嚴格執紀標準和尺度,讓全體黨員、干部真正把學紀、明紀、遵紀、守紀變成一種習慣、一種理念、一種情懷。

三是抓住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2016年1月12日,習近平總書記在十八屆中紀委六次全會上指出:“要養成紀律自覺,教育引導廣大黨員、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嚴格按黨章標準要求自己,知邊界、明底線,把他律要求轉化為內在追求,自覺以身作則,發揮表率作用。”2023年,中辦、國辦印發《關于建立領導干部應知應會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清單制度的意見》,要求領導干部學習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對在校學員舉行應知應會的黨規黨紀和國家法律考試,這些都體現了遵規守紀、遵守國家法律,黨員干部必須帶頭。

四是加強組織領導。層層壓實責任,如把黨委(黨組)抓黨紀貫徹執行情況納入巡視巡察和派駐監督重點;堅持問題導向,如對貫徹執行黨紀不力的要批評教育、督促整改,嚴肅追責問責;加強監督執紀,如重點監督檢查領導干部學習宣傳和貫徹執行黨紀情況;建立長效機制,如建立經常性黨紀學習教育機制。

[作者為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黨建部副主任、教授]

來源:《北京日報》 2024年05月27日第1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