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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根據地的公債政策及其人民性

原標題:革命根據地的公債政策及其人民性
作者:劉曉泉    發布時間:2023-07-19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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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我們黨領導的根據地發行了70項公債,這些公債都是在經濟條件、社會資金、金融機構、公債意識等各方面條件均不成熟的情況下發行的。按照經濟學理論,這些公債的發行和運作都將困難重重,但事實上,絕大多數公債得以順利發行,甚至有不少公債超額發行。究其原因,就在于公債政策體現著人民性,無論發行目的、政策制定、實施過程都始終重視和體現人民利益,所以得到廣大人民群眾的擁護與支持,從而對爭取革命戰爭勝利起了重要作用。

公債發行的根本目的體現了人民的長遠利益

無疑,公債發行的主要目的是籌集革命戰爭和根據地建設經費。土地革命時期,中央蘇區以及湘鄂西、湘贛、湘鄂贛、閩浙贛五個革命根據地共發行了18項公債。全民族抗戰時期,陜甘寧邊區以及閩西南、晉察冀、晉冀魯豫、晉西北、豫鄂、山東、華中、華南等九個抗日根據地共發行了22項公債。解放戰爭時期,陜甘寧邊區以及東北、華東、中原、華南等五個解放區共發行了30項公債。

縱觀革命根據地發行的各種公債,其用途可大致歸為革命戰爭、根據地建設、救濟災荒、調整財政金融、補償損失、社會治安等。籌集革命戰爭經費的公債有38項,占總發行次數的54.3%;籌集根據地建設經費的公債有19項,占總發行次數的27.1%;籌集災后重建或救濟災荒經費的公債有5項,占總發行次數的7.1%;用于調整根據地財政金融的公債有3項,占發行次數的4.3%;用于補償農民或地主損失的公債有3項,占發行次數的4.3%;用于維護社會治安的公債有2項,占發行次數的2.9%。綜合看,80%以上公債的發行是直接為了籌集革命戰爭和根據地建設經費。

馬克思指出,人們奮斗所爭取的一切,都同他們的利益有關。革命根據地公債,無論是用于革命戰爭、根據地建設、救濟災荒還是社會治安等,其根本目的都是為了人民的利益,即爭取革命戰爭的勝利,從而實現民族獨立和人民解放。正如中華蘇維埃共和國革命戰爭短期公債發行時中央第9號文告所指出的,“完全是為爭取革命勝利與謀工農解放”。革命根據地公債與此前的公債有著本質的區別。此前的公債是為了軍閥混戰、鎮壓革命、維護其腐朽統治,而革命根據地公債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為完成新民主主義革命事業、全國人民獲得解放而發行的,是為了人民的根本利益、長遠利益,具有人民性、正義性,因而自然受到人民的支持和擁護。

公債發行具體政策保護了人民的現實利益

除了根本目的是為了人民利益,革命根據地政權在公債政策制定過程中,也設法維護人民的現實利益不受損害。如針對一些特殊情況,通過發行實物公債、有獎公債、補償公債等方式避免群眾利益受損或給予群眾經濟利益補償。

全民族抗戰時期,由于法幣迅速貶值,以法幣為面值發行公債,群眾將受到很大損失。為了維護群眾的利益,不少抗日根據地政府采用實物(糧食)計值取代貨幣計值的辦法發行公債。1944年,山東膠東行政公署發行“膠東區戰時借用物品償還券”,“以苞米為計算單位,券面總額為一百斤、五十斤、十斤三種,交縣政府依各戶莊得之償還數折成苞米,發給本券,按券面總額分五期償還”,開創了根據地公債以糧食計值的先例。1945年豫鄂邊區政府發行的“建國公債券”,“為避免債券購買人或債券持有人因貨幣跌價受損失”,“公債票面錢數一律按當地當時谷價折實物……還本時付谷或依照還本時之當地谷價折成錢償還”。

解放戰爭時期,一些根據地開始采用經濟手段鼓勵群眾認購公債的辦法,不僅對公債貨幣面額實行折實,同時還給予獎勵,發行了折實有獎公債。1947年,齊齊哈爾市政府發行“齊齊哈爾市市政建設有獎公債”,首先采用了這種辦法。規定“公債還本時,以發行時之高粱價為標準價格,一千元合高粱21斤”進行償還。并規定每年還本時,“付息發獎一次,用抽簽方法”進行,開創了根據地以經濟手段鼓勵群眾認購公債的先河。1949年東北行政委員會又在此基礎上,發行“東北生產建設實物有獎公債”,“發行額以實物為標準”,“每分”為當時沈陽市四種生活必需品(高粱米5市斤、五福布1尺、粒鹽7市斤、原煤34市斤)的市價總和。這種辦法較單一按糧食折算債值的辦法,更能反映出市場的物價狀況,保護了持券人的利益。同時,在償還本債時,還實行抽簽給獎的辦法,以鼓勵群眾認購公債。此外,蘇皖六區補償中農損失公債等直接對人民在戰爭中遭受的損失進行了彌補。諸如此類在政策制定中保護人民利益的公債為數不少。

各根據地政府在公債發行動員中也注重保護人民利益。為了使人民利益不受侵犯,革命根據地政權在各項公債發行過程中,一直強調要通過宣傳解釋,動員群眾自愿購買,而不能強迫或命令。毛澤東同志指出,“命令主義地推銷公債,不管群眾了解不了解,買不買得這樣多,只是蠻橫地要照自己的數目字去派,結果是群眾不喜歡,公債不能好好地推銷”。為了做好動員工作,革命根據地通過發出訓令布告、運用報紙刊物、設立專門機構、召開動員大會、搭設戲臺演講、印發標語口號、進行個別談話、寫信勸說家人等方式進行了廣泛宣傳動員。如中央蘇區二期革命戰爭公債發行時,發布《中央財政人民委員部第10號訓令》指出,“概須用宣傳鼓動方法,勸人自動購買,絕對不準指派強迫”。中央蘇區經濟建設公債發行時,頒發《關于推銷三百萬經濟建設公債的宣傳大綱》《給各級政府的信:糾正推銷公債的命令主義》《立刻糾正經濟建設工作中的強迫命令主義》等,確保不發生強迫攤派行為。此后,在全民族抗戰時期、解放戰爭時期,根據地政權仍經常強調禁止強迫、攤派。如陜甘寧建設救國公債發行時,發出《關于推銷建設救國公債的指示信》,禁止攤派行為。晉察冀勝利建設公債發行時,發出《關于推行公債中幾個問題的指示》,強調要“堅決反對強迫命令”。正是因為根據地政權在不同時期都對公債發行的強迫攤派行為進行了嚴令禁止、及時糾正,根據地群眾利益得到了有效保護。

為了保證公債償還能夠得到實施,根據地政權采取了系列措施,保障人民利益。一是設定公債償還基金,為公債償還提供物質保障。革命根據地發行的公債,規定了以某項收入作為償還基金,或是可以用于抵繳某種稅收,為公債償還提供了保障。如蘇區發行的18項公債當中,湘鄂西水利借券、閩浙贛省決戰公債、中央蘇區經濟建設公債、湘贛經濟建設公債4項公債,或以土地稅等稅收為擔保品,或以國營企業所得利潤為付還本息基金;中央蘇區革命戰爭公債、中央蘇區臨時借谷、湘贛革命戰爭公債、湘贛收買谷子期票、湘鄂贛短期公債、湘鄂贛二期公債等,期滿后可以用于抵繳商業稅、土地稅等租稅。這些可抵繳的各種稅收,實際上起到了公債償還基金的作用。二是設立公債償還機構,為公債償還提供組織保障。主要有四種:根據地政府或財政部門,根據地銀行等金融機構,紅軍經理處、商店、合作社等機構,公債發行委員會、公債管理委員會、公糧債券委員會等專職機構。三是設法保證公債償還到位。在極其艱難的經濟條件下,根據地政權仍然想方設法償還到期公債,使得相當部分公債在革命戰爭年代就按期償還了,有些公債還實現了提前償還。如湘鄂西鶴峰借券在發行第二年加倍進行了償還,中央蘇區革命戰爭公債以抵繳租稅形式予以了償還,晉察冀救國公債于1944年一次性提前還清,淮北路東救國公債于1946年照券面金額加49倍利息如期歸還,陜甘寧春季借糧于1941年通過抵繳救國公糧的形式全部予以償還,等等。所有新中國成立前未還清的根據地公債,新中國成立后都進行了統一償還。發出的《關于過去各個蘇區解放區所發公債償還辦法的通知》《關于由人民銀行繼續收兌全國解放前蘇區、解放區發行的公債的聯合通知》《關于蘇邊區公債與折實公債計息辦法的補充規定》等系列文件,保證了革命戰爭時期遺留下來的公債能夠得到償還,彰顯了人民政府對于人民利益的高度重視。

公債政策實施過程得到了人民的衷心擁護

公債發行體現了人民利益,所以得到了人民的衷心擁護。公債發行過程中,涌現出大量根據地人民為購買公債而積極奉獻的感人事跡。如中央蘇區革命戰爭公債發行時,蘇區群眾積極響應、競賽購買,甚至通過節省基本的伙食費購買公債。中央蘇區的二期公債120萬元任務不但超額完成,而且臨近償還期群眾自動發起“退還公債”運動,不要政府償還,極大地補充了革命戰爭經費、緩解了蘇區的財政壓力,成為人民群眾熱情擁護蘇維埃政權的典型事例。1933年中央蘇區臨時借谷運動中,群眾紛紛表示,“寧愿自己少吃點飯,多借米給紅軍,使紅軍迅速消滅階級敵人”,表現出蘇區群眾的無私奉獻和對黨的真誠擁護。1934年閩浙贛省蘇發行決戰公債10萬元,超出計劃4萬元,反映了根據地群眾對蘇維埃政權的熱情支持。陜甘寧建設救國公債發行時,除了干部群眾積極購買之外,甚至看守所犯人也受到感召,自動競買公債,最終超額完成發行目標。晉察冀根據地群眾在購買勝利建設公債時深刻認識到,“要不是咱們的政府,稻子地早種不上了,咱們早餓死了”,于是大家踴躍認購。豫鄂邊區行政公署發行建國公債,得到諸多開明士紳和富商的響應支持。解放戰爭時期,大連市廣大市民、工人積極響應政府號召,以小家利益服從全市利益、集體利益為準繩,踴躍購買公債。此類事跡不勝枚舉。

通過公債政策的實施,我們黨不僅籌集了根據地建設和革命斗爭的經費,而且不斷贏得人民群眾的認同,人民群眾的政治意識和政治覺悟也隨之提高,對黨的擁護愛戴與日俱增。革命根據地公債政策所蘊含的鮮明人民性是我們黨一百多年來初心不改、矢志不渝的本色所在,至今給我們留下諸多歷史啟示。

(作者:劉曉泉,系江西財經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教授、江西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