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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協調配套的制度體系(認真學習宣傳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

作者:寧吉喆    發布時間:2022-12-29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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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二十大報告中指出,扎實推進共同富裕,完善分配制度,構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協調配套的制度體系。這為我們指明了在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中邁向共同富裕的目標任務、改革舉措和政策取向。

從完善分配制度上促進共同富裕

(一)共同富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第一,共同富裕是馬克思主義的一個基本目標。馬克思主義以實現人類解放、促進每個人自由而全面發展為己任,期盼生產力的發展使社會財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期盼沒有工農、城鄉、腦體差別的社會,預見未來社會生產將以所有人的富裕為目的。第二,共同富裕是自古以來我國人民的一個基本理想。早在2000多年前,先賢即提出“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的大同思想,后來的思想家又多次對大同社會提出設想,反映了中華民族對一個繁榮、富裕、公正、平等社會的美好理想。第三,共同富裕是中國共產黨根本宗旨的體現。民之所望,政之所向。實現全體人民共同富裕,反映了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體現了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體現了中國共產黨人的初心和使命,體現了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黨的根本宗旨。第四,共同富裕是中國式現代化的一個重要特征。新中國成立后,毛澤東同志提出把我國建設成為社會主義的現代化強國的目標和共同富裕的概念。改革開放后,鄧小平同志指出,社會主義的本質,是解放生產力,發展生產力,消滅剝削,消除兩極分化,最終達到共同富裕。新時代以來,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中國式現代化是全體人民共同富裕的現代化。

(二)促進全體人民共同富裕既是一項長期任務又是一項現實任務。第一,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為促進共同富裕創造了良好條件。在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我國建立起獨立的比較完整的工業體系和國民經濟體系。在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時期,我國實現了從生產力相對落后到經濟總量躍居世界第二的歷史性突破,實現了人民生活從溫飽不足到總體小康、奔向全面小康的歷史性跨越。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經濟發展平衡性、協調性、可持續性明顯增強,黨領導人民打贏了脫貧攻堅戰,歷史性地解決了絕對貧困問題,在中華大地上全面建成了小康社會。2021年,我國國內生產總值達到114萬億元、人均國內生產總值達到1.2萬美元,標志著我國社會生產力、綜合國力、人民生活水平躍上新臺階,為推進共同富裕打下了堅實基礎。第二,我國已經到了扎實推進共同富裕的歷史階段。進入新時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經濟社會結構加快調整變化,高速增長轉向高質量發展,對扎實推進共同富裕提出了新的要求。第三,實現共同富裕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宏偉目標。實現全體人民共同富裕是一個長期的歷史過程,伴隨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全過程,必須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長遠規劃,深入研究不同階段的現代化和共同富裕目標,分階段循序漸進。

(三)扎實推動共同富裕必須完善分配制度。制度問題更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分配制度是促進共同富裕的基礎性制度。要在全國人民共同奮斗把“蛋糕”做大做好的基礎上,通過合理的制度安排,把“蛋糕”切好分好,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構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協調配套的制度體系。第一,完善分配制度是促進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生產決定分配,分配反作用于生產。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初步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分配制度,有力地促進了經濟發展和居民收入提高。1979—2021年,我國國內生產總值年均增長9.2%,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長8.2%,其中農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速快于城鎮居民0.6個百分點。但分配領域不平衡的問題仍然比較突出。只有完善分配制度,才能進一步調動廣大勞動者生產積極性、更好發揮人力資源和人力資本的作用、持續擴大國內需求特別是居民消費需求,構建合理分配格局。第二,完善分配制度是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重要內容。分配制度具有基礎性和能動性。完善分配制度,有利于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及統籌城鄉的民生保障制度。同時,堅持“兩個毫不動搖”,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又有利于更好地發揮分配對生產、流通、消費和投資的促進作用,從而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筑牢基礎。第三,完善分配制度是發揮多層次分配協調配套制度作用的重要舉措。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既相互區別,又相互聯系。初次分配是基礎,是促進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徑,要健全生產要素由市場評價貢獻、按貢獻決定報酬的機制;再分配是保障,是促進共同富裕的重要手段,要完善政府對收入分配進行調節的機制;第三次分配是補充,是促進共同富裕的輔助方式,要建立社會自愿參與公益慈善事業的機制。三個層次分配的機制相互協調、相互配套,依法依規運行,有利于有效市場、有為政府、有愛社會相結合,扎實推進共同富裕。

發揮好初次分配的基礎性作用

(一)提高發展的平衡性、協調性、包容性。人民的幸福生活是奮斗出來的,共同富裕要靠勤勞智慧來創造。要把推動高質量發展放在首位,形成人人參與的發展環境,厚植共同富裕的物質基礎。第一,促進人的全面發展。要維護社會公平正義,防止社會階層固化,暢通向上流動通道,促進機會公平,為人民提高受教育程度、增強發展能力創造更加普惠公平的條件,提高全社會就業創業和創新創造能力,鼓勵勤勞致富。第二,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要堅持以城帶鄉、以工促農,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對易返貧人口加強監測、及早干預,確保不發生規模性返貧和新的致貧。開拓鄉村特色產業發展等增收渠道,使更多農民勤勞致富。加強農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體系建設,保障農民基本生活條件。完善新型城鎮化戰略,促進農民工融入城市。第三,健全區域協調發展體制機制。要深入實施區域協調發展戰略、區域重大戰略,加大對欠發達地區的支持力度,增強欠發達地區自我發展能力。建設好浙江共同富裕示范區。第四,強化行業發展的協調性。要加快壟斷行業改革,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讓平均利潤率規律發揮作用。要發揮企業促進協調發展的能動性,鼓勵、支持和引導企業與金融機構增加環境、社會、治理(ESG)投資。

(二)提高居民收入和勞動報酬比重。目前,我國住戶部門可支配收入占國民可支配總收入的比重約為60%,勞動者報酬占國民可支配總收入的比重約為50%,有待提高。要堅持居民收入增長和經濟增長基本同步、勞動報酬提高與勞動生產率提高基本同步,構建體現效率、促進公平的收入分配體系。第一,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要通過擴大就業和提高就業質量增加勞動者收入,拓展服務業、中小微企業、勞動密集型企業、知識和技能密集型企業就業空間,穩定新就業形態、靈活就業人員就業增收,幫助高校畢業生、農民工等重點群體就業增收。第二,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要堅持多勞多得,著重增加勞動所得。完善勞動者工資決定、合理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健全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機制,完善農民工欠薪治理長效機制。健全國有企業市場化薪酬分配機制和科技創新薪酬分配激勵機制,改革完善體現崗位績效和分級分類管理的事業單位薪酬制度,落實并完善公務員工資正常調整機制。完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機制,健全勞動關系協商協調機制。

(三)擴大中等收入群體。目前,我國中等收入家庭人口占總人口的比重為30%多,提升空間較大。要增加低收入者收入,著力提高中等收入家庭人口比重。第一,高校畢業生是有望進入中等收入群體的重要方面。要提高高等教育質量,做到學有專長、學有所用。第二,技術工人應成為中等收入群體的重要組成部分。要加大技能人才培養力度,提高技術工人工資待遇,吸引更多勞動者加入技術工人隊伍。第三,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從業者是創業致富的重要群體。要完善營商環境,促進穩定經營增收。第四,進城農民工是中等收入群體的重要來源。要深化戶籍制度改革,解決好農業轉移人口住房、醫療、教育、社保等問題。要合理提高基層公務員和基層企事業單位職工的工資待遇。

(四)完善按要素分配政策制度。實行勞動、資本、土地、技術、管理、知識、數據等生產要素由市場評價貢獻、按貢獻決定報酬的機制,有利于提高效率效益、推動創新發展和轉型升級。要健全各類生產要素由市場決定報酬的機制,拓展和創新收入分配方式。第一,拓寬財產性收入渠道。要從農村土地、金融資產入手,探索通過土地、資本等要素使用權和收益權增加中低收入群眾要素收入,多渠道增加城鄉居民財產性收入。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賦予農民更加充分的財產權益。有序推動農村宅基地出租、流轉、抵押,探索實現已入市農村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同地同權,探索農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向當地低收入困難群體傾斜。推動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豐富居民可投資金融產品,完善上市公司分紅激勵機制。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支持居民合理擁有住房資產。第二,增加技術、管理和知識要素收入。要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用足用好股權、期權等工具激勵科研人員等核心人才。完善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激勵政策,健全科研人員職務發明成果權益分享機制。第三,構建數據要素收益分配機制。要積極培育數據市場并健全數據價值實現機制,科學界定數據要素權屬,探索建立合理分配數據要素收益的方法制度,促進數字紅利共享。

加大稅收、社會保障、轉移支付等的調節力度

(一)完善稅收調節機制。稅收是國家財政的主要來源,也是收入分配的調節利器。第一,優化稅制結構。要健全地方稅、直接稅體系,提高直接稅比重,增強稅收對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第二,完善個人所得稅制度。要健全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完善專項附加扣除范圍和標準,優化個人所得稅稅率結構。第三,完善消費、財產等方面稅收。要加大消費環節稅收調節力度,積極穩妥推進房地產稅立法和改革,探索建立與數字經濟發展相適應的稅收制度。第四,完善稅收征管。要深化稅收征管制度改革,健全自然人稅費服務與監管體系,提升稅收監管能力。

(二)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這是促進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徑。要盡力而為、量力而行,提高基本公共服務和社會保障能力,逐步實現人均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第一,完善低收入人口保障服務。要逐步健全生活救助和專項救助制度,加快縮小社會救助城鄉標準差異,逐步提高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完善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第二,促進教育公平。要加大普惠性人力資本投入,推動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和城鄉一體化,有效減輕困難家庭教育負擔。第三,完善養老和醫療保障體系。要逐步縮小職工與居民、城市與農村籌資和保障待遇差距,逐步提高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水平,加快優質醫療資源擴容和區域均衡布局。第四,完善住房供應和保障體系。要堅持租購并舉、因城施策,完善長租房政策,擴大保障性租賃房供給,重點解決好新市民住房問題。第五,完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要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多層次、多方面精神文化需求,促進人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加強促進共同富裕輿論引導,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三)加大轉移支付。這是促進區域協調發展的重要工具。2022年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規模近9.8萬億元,比2021年增加約1.5萬億元,作用明顯。第一,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要繼續增加財政轉移支付,縮小區域人均財政支出差距,逐步實現主要按常住人口進行均衡性轉移支付,增強基層公共服務保障能力。加大對口支援和幫扶工作力度。第二,優化轉移支付結構。要明確中央和地方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穩定提高一般性轉移支付比重,提高均衡性轉移支付在一般性轉移支付中的比重。第三,強化轉移支付管理。要提高轉移支付項目實施的精準性,提高轉移支付資金使用效率,促進轉移支付制度化、規范化。

(四)規范收入分配秩序。這是消除分配不公、防止兩極分化的重要措施。第一,保護合法收入。要保護勞動和要素收入,保護居民財產,保護產權和知識產權,保護并調動企業家積極性。第二,調節過高收入。要加強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規范資本性所得管理,規范財富積累機制,通過個人所得稅、消費稅、財產稅等加強對高收入的調節。清理規范不合理收入,治理分配亂象,合理縮小行業收入分配差距。第三,取締非法收入。堅決遏制權錢交易,堅決打擊內幕交易、操縱股市、財務造假、偷稅漏稅等獲取非法收入行為。

建立健全第三次分配機制

(一)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積極參與公益慈善事業。進入21世紀,我國社會公益事業迅速起步,捐贈財物較快增長,志愿者隊伍不斷擴大。但公益慈善事業發展總體上仍相對滯后,社會參與不足。要進一步調動社會各方面發展公益慈善事業的積極性,支持更多人財物投入社會公益領域。企業是我國慈善捐贈的主體,目前企業捐贈占款物捐贈總量的60%以上。要鼓勵企業更好履行社會責任,積極參與生態治理、民生建設、鄉村振興和區域協調發展,持續增加慈善捐贈。社會組織參與第三次分配具有較好條件。要積極有序發展慈善組織,動員更多社會組織從自身實際出發參與慈善捐贈。個人是參與第三次分配的源頭活水。目前我國個人捐贈占捐贈總量比重不到30%,需要提高。要增強個人公益慈善意識,采取財物捐贈、志愿服務、互助互濟等多種方式參與公益慈善活動。

(二)探索公益慈善活動有效實現形式。第一,完善適合中國國情的慈善組織模式。要加強現代慈善組織制度建設,建立健全非營利法人制度,打造慈善捐贈主平臺。完善志愿者注冊、服務記錄、激勵嘉許、保險保障、基層組織等制度,搭建好志愿者服務平臺。第二,探索各類新型捐贈模式。要探究金融助力第三次分配的方式,鼓勵設立慈善信托。利用數字網絡便捷泛在的優勢,積極培育和規范發展互聯網慈善。第三,拓展慈善捐贈和志愿服務領域。要加大扶貧濟困、教育、醫療衛生、助殘助老、減災救災等方面慈善投入,拓展生態環保、文藝、科技等領域慈善活動,支持慈善力量更加及時充分參與重大突發事件救援。

(三)完善公益慈善事業政策法規體系和社會文化環境。第一,落實公益慈善稅收優惠政策。對非營利組織從事公益性或非營利性活動,予以免稅。對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企業所得稅。對個人將其所得用于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的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應納所得稅額30%的部分,可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對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全額稅前扣除。建立健全慈善褒獎制度,讓捐贈者獲得光榮感和成就感。第二,加強慈善領域法治建設。要執行好慈善法、公益事業捐贈法、紅十字會法、民法典以及社會團體登記、基金會等管理條例,推進相關立法修法工作。第三,健全慈善綜合監管體系。要加強慈善組織專業化、規范化建設,建立健全慈善組織、志愿者、捐贈方和政府部門協調聯動機制,加強政府部門對慈善行業的監督管理。第四,創造有利于公益慈善事業發展的社會環境。要弘揚中華民族樂善好施、守望相助的傳統文化,提倡向上向善、關愛社會,引導更多個人、社團和企業自愿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 人民日報 》( 2022年12月29日 09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