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中共黨史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中共黨史學會,英文名稱:Chinese Society of History of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縮寫:CSHCPC。
第二條 本會是由中共黨史、中國革命史學界專家、學者和相關教學、研究單位、社會組織自愿結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資政育人為根本任務,堅持黨的思想路線,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求真務實,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堅持黨性原則和科學精神的統一,準確把握黨的歷史發展的主題和主線、主流和本質,為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服務;為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服務,為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服務;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發揚學術民主,鼓勵科學探索,營造健康向上、生動活潑的黨史研究環境,積極開展中共黨史、中國革命史研究、宣傳和教學工作,推進本學科建設,反對歷史虛無主義。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共中央黨史和文獻研究院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開展對中國共產黨歷史、中國革命、建設和改革歷史、中共黨史重要人物及中共黨史學基礎理論的研究;
(二)從史論結合上研究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
(三)把黨史研究同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緊密結合起來,為深入認識和正確應對前進道路上的新情況新問題提供歷史借鑒;
(四)把黨史研究同加強革命傳統教育緊密結合起來,幫助廣大干部群眾特別是青少年加深對黨的認識,牢固樹立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信念;
(五)加強中國共產黨與世界各主要國家執政黨的比較研究,同探索世界政黨興衰成敗規律緊密結合起來,從中汲取有益于提高黨的執政能力、鞏固黨的執政地位的經驗教訓;
(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收集、整理和編纂中共黨史文獻及史料;
(七)開展學術信息交流,組織專業學術研討活動;
(八)開展中共黨史、中國革命史、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教學工作的研究與經驗交流;
(九)舉辦各種專題講座或學習班,幫助會員進行專業進修;
(十)加強本會與黨校(行政學院)、干部學院、高等院校、社會科學、史志、檔案、文博等系統黨史工作者及熱愛和熟悉黨史工作的老同志的聯系協作,交流黨史工作經驗;
(十一)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編輯出版本專業的報刊、學術論著和普及讀物,組織制作影視作品和有關宣傳品,運用多種方式開展中共黨史、中國革命史的宣傳教育工作;
(十二)開展同國外及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有關研究機構和學者的學術交流與合作。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含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條件:
(一)從事中共黨史、中國革命史研究、宣傳和教學的單位或已在當地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學術團體,承認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愿,履行入會手續,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二)有志于中共黨史、中國革命史研究,已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在中共黨史研究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并且不屬于某一單位會員的個人,承認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愿,履行入會手續,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填寫單位或個人會員登記表;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活動的權利;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權利;
(四)對本會工作的監督權和批評建議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榮譽和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或推薦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無特殊原因,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視為自動退出本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制訂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本會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并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研究制定本會的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政治可靠,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托、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主持重要學術活動。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開展評比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財務收入情況定期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報告。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八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后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9年11月11日第八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