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中共文獻研究會章程
中國中共文獻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中國中共文獻研究會(以下簡稱本團體)。英文名稱為:China Institute of CPC Literature Research,英文縮寫:CICLR。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本團體是由我國從事黨的文獻和黨史等相關研究的單位、研究機構和研究人員自愿結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本團體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堅持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旨在以黨的文獻研究為基礎,加強同國內外學術界的溝通與聯系,組織和調動更多的研究力量,進一步推進黨的重要文獻和主要領導人著作、思想、生平的研究和宣傳工作,擴大黨的文獻編輯研究成果的社會影響,進一步發揮黨的文獻工作在黨的思想理論建設中的重要作用,把黨的領袖人物宣傳好維護好,把黨的文獻編輯好出版好,把黨的歷史和理論研究好闡釋好,為奪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勝利、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貢獻力量。
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本團體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共中央黨史和文獻研究院、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團體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團體的主要業務范圍包括:
(一)開展學術研究。廣泛組織和協調相關研究力量,進一步推動黨的文獻研究工作。圍繞對黨的重要文獻和主要領導人的研究,著重開展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黨的歷史經驗、重大決策和重大事件研究,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研究等,努力形成有價值的研究成果,為黨的思想理論建設、作風建設和干部隊伍建設服務。加強黨的現實文獻研究,為用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最新理論成果武裝全黨服務。加強黨的歷史文獻研究,用黨的歷史和理論資政育人。
(二)開展學術交流。通過組織學術年會、報告會、研討會、專題社會調研、依照相關規定編輯出版科研成果等形式,搭建學術平臺,擴大黨的文獻研究成果、經驗、信息和工作動態的交流,促進學術資源共享,提高黨的文獻研究隊伍的思想理論和業務水平。
(三)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通過建立和拓寬與境外相關學術團體、研究機構和高等院校的交流渠道,促進和推動我國黨的文獻研究領域的對外交流,積極開展與境外相關研究機構的信息交流、人才交流和研究成果交流,堅持以我為主,通過走出去、請進來、共同組織學術活動、專家學者互訪等形式,廣泛開展對外交流活動。
(四)開展宣傳普及活動。以豐富多彩、通俗易懂的形式把黨的文獻編輯研究成果轉化為宣傳普及成果,依照相關規定,組織專家學者編輯出版面向廣大干部群眾和青年的通俗讀物和音像出版物。充分利用報刊、展覽、影視和互聯網等新媒體,進行多種形式的宣傳普及活動。做好宣傳和維護黨的領袖形象的工作,為鞏固黨的執政地位、凝聚黨心民心貢獻力量。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團體的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四)中央和各地方與黨的文獻、黨的歷史、黨的理論有關的編輯、研究、宣傳和教育企事業單位,可申請成為本團體的單位會員;
(五)從事與黨的文獻、黨的歷史、黨的理論有關的編輯、研究、宣傳、教育方面的專家學者、工作人員及其他熱心支持黨的文獻事業的社會各界人士,可申請成為本團體的個人會員。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2名會員推薦;
(三)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包括:
1、優先享有本團體提供的信息資料和各類書刊;
2、優先參加本團體舉辦的研討會、報告會、培訓班及各種學術交流活動;
3、優先享有本團體提供的各種理論研究成果、調研報告及咨詢服務;
4、優先參加本團體組織的有關調研活動;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的章程,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黨的紀律以及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每5年召開1次會議。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22年1月23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