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國三十年僑匯政策研究(1950—1980)
[摘要] 自中國近代一個多世紀以來,僑匯始終是僑眷賴以維生、國家外匯收入及彌補外貿入超的重要資金來源之一。新中國成立后,僑匯的這種作用有增無減,因而黨和政府十分重視僑匯工作并制定了符合實際的正確的僑匯政策。新中國僑匯政策經歷了從“便利僑匯,服務僑胞”到最終確立保護僑匯的過程。1950—1980 年30 年間,這一政策始終得到貫徹執行,即使受到“左”的錯誤及頻繁政治運動的干擾和沖擊,甚至在“文革”的全面內亂中,從中央到地方依然艱難地貫徹執行保護僑匯政策,成為當時僑務政策僅存的碩果和難得的亮點。新中國30 年僑匯呈現出一條波浪起伏的上升曲線,僑匯政策的貫徹執行及僑匯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績,其主流主線值得肯定,當然也經歷了升降起伏的波動,充滿了艱辛曲折。
僑匯,即華僑匯款。狹義僑匯是指國外華僑匯回國內用于贍養家眷的生活費用; 廣義僑匯是指華僑華人和港澳同胞從居住地匯回祖籍國的款項。自中國近代以來,僑匯在滿足國內僑眷生活生產需要、推動僑鄉經濟社會發展、增加國家外匯收入以及平衡國際收支等方面,始終發揮著重要作用,有時甚至發揮舉足輕重的作用。本文主要研究新中國1950—1980 年30 年間的僑匯政策及其作用。[①]
一、僑匯的重要作用
僑匯是華僑從事各種職業的勞動所得,即華僑在國外以辛勤的勞動汗水甚至生命掙來的血汗錢。僑匯主要作用是養活家眷、贍養老人、維持生活、扶助生產發展等,是廣大僑眷歸僑的“生命錢”。它既是僑眷的主要生活來源,也是華僑和祖國家鄉密切聯系的紐帶; 同時也是國家用于維持國際收支平衡的重要外匯收入之一,是祖國和家鄉經濟建設所需要的資金來源之一。
新中國成立前,我國處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經濟落后,商品經濟不發達,對外貿易始終是出口少于進口,長期處在外貿入超的被動地位,而外貿入超部分則往往依靠僑匯來彌補。據海關關冊統計,1868—1936 年中國外貿入超額累計74 億海關兩,折算美元為50 億元,而同期僑匯總數為24. 4 億美元,接近外貿入超額的一半。[1]260 全國抗戰爆發后,僑匯彌補外貿入超額更大。如1937 年僑匯4. 74 億元國幣,外貿入超1. 15 億元,僑匯占入超411%; 1938 年僑匯6. 44億元,外貿入超1. 24 億元,僑匯占入超521%。[2]136這種狀況持續到1941 年底太平洋戰爭爆發南洋淪陷前。國民政府不但依靠僑匯彌補了外貿入超,而且賺取許多外匯,填補了財政赤字,尤其是戰時利用這些外匯購買軍火等戰略物資用于抗日,僑匯為支持祖國抗戰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時,僑匯也維持了千萬僑眷的生活,發展了僑鄉生產,對地方經濟貢獻很大。
有學者對僑匯用途作過統計: 用于生活消費占60%,建筑用款占20%,投資與公益事業占10%,婚喪喜慶應酬占10%。[1]248僑匯用于生活消費占一多半,有時更多。當然,這是大致的比例,不同時期各地僑鄉的實際情況不同,經濟狀況不平衡,僑匯用途差異較大。如果將僑匯的用途加以分解,可分為贍家費用和投資用款兩個方面。贍家費用又可進一步分解為生活費用、購買土地、修建房屋、建造墳墓、婚喪宴請,等等。投資用款可分為興辦公益事業和開辦工礦企業,興辦公益事業可再細分為興辦文化教育、醫療衛生、修橋筑路、興修水利、修建廟宇祖祠、慈善救濟等等; 開辦工礦企業可分為投資工業、農林業、礦業、交通運輸業、金融業、賓館服務業、商業房地產業,等等。
僑匯的升降起伏取決于政府的僑匯政策。抗戰勝利后,國民黨蔣介石發動內戰,隨著國民黨軍在戰場上的大潰敗,國統區惡性通貨膨脹,經濟崩潰。到解放戰爭后期,外匯價格一日數變,物價一日數漲,因而僑匯也急速減少。當時華僑匯款回國,常遭25%—50%的損失,而僑眷收到匯款時,實際所得不足20%—30%。最后僑匯基本斷絕,使依靠僑匯維生的僑眷嗷嗷待哺,陷入困境乃至絕境。當時的僑匯情況是,1946 年中國銀行和廣東省銀行收入僑匯總數約3 000萬美元,1947 年降至1 000 多萬美元,1948 年不足500 萬美元,1949 年僑匯幾乎斷絕。[3]這表明國民政府僑匯政策徹底失控失效,成為國民黨政權垮臺的催化劑之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迅速醫治戰爭創傷,恢復發展國民經濟,制定僑匯政策,充分發揮僑匯的作用。僑匯不僅是僑眷的主要生活來源,而且成為新中國經濟恢復和建設的外匯資金重要來源之一。據1952 年中國銀行統計的僑匯用途顯示: 小筆贍家費占僑匯總數的97. 73%,儲蓄占1. 02%,投資生產占0. 2%,商業匯款占0. 53%,機關匯款占0. 51,捐獻占0. 01%。[4]205 可見,僑匯用于贍家費用占絕大多數。50 年代中后期,隨著社會主義改造完成、經濟建設事業發展、僑眷的政治覺悟提高以及當時在僑鄉掀起的移風易俗活動和頻繁的政治運動,一度使僑眷越來越多地把僑匯投入生產建設中,僑匯用途發生一些明顯變化。
新中國成立后,由于當時特殊的國際環境,歐美等西方國家對華實行經濟封鎖政策,使中國對外貿易規模較小,外匯儲備很少,平衡國際收支困難。當時我國外匯主要是對外貿易和僑匯兩種來源,而對外貿易量較小,僑匯從而成為新中國外匯收入的主要來源之一,并在平衡國際收支中起了重要作用。據統計,1864—1988 年的124 年中,我國僑匯總數為131. 2 億美元,其中1864—1949 年僑匯35. 1 億美元,1950—1980 年30 年間僑匯75. 86 億美元。新中國成立后30 年的僑匯是舊中國85 年的兩倍多。1950—1988 年的39 年間,我國對外貿易總的趨勢為進口多,出口少,貿易逆差共達61. 24 億美元,而同一時期全國僑匯數額約為96. 1 億美元。僑匯除彌補外貿逆差外,還剩余34. 86 億美元。[1]228—231 其中1950—1954 年,全國僑匯收入達6. 84 億美元,占同期我國對資本主義國家出口額的50%。[5]時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南漢宸在《關于僑匯問題的報告》中指出: “我們國家正在進行建設,需要進口的東西很多,也就更需要外匯。僑匯匯回來,不僅是利益歸了僑胞自己,同時也有功于國家。過去我計算過,一年的僑匯,要等于山西全省( 一千萬人) 的國民經濟收入,也就是等于國家在國外還有一個省。因為僑匯是外國錢,可以購買外國東西,這個價值與作用,是要大于國內同行收入數目的。”[6]810又如后來國務院僑務辦公室主任李海峰指出的,從1950 年初到1954 年底,全國僑匯收入總數近7 億美元,約等同于同期中國出口外匯收入的一半[7],可見僑匯在新中國增加外匯收入和平衡國際收支中的特殊作用。
僑匯在國家經濟建設以及僑鄉社會生活中,均發揮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尤其是新中國成立后至改革開放前這30 年間,國家經濟落后,工商業欠發達,外匯儲備很少,對外貿易常常處于入超地位; 僑鄉生活普遍困難,僑眷生活主要依賴僑匯,僑匯顯得異常重要。而20 世紀80 年代改革開放全面展開后,僑匯用途轉型并逐漸減少[②],作用相對減退,因此,新中國成立后黨和國家制定正確的僑匯政策顯得格外重要。然而,僑匯政策是一個牽涉國內國外、政府和華僑僑眷、政治經濟與社會發展等多重關系的復雜問題,制定和執行正確的僑匯政策不是一個簡單問題。同時,這也是一個值得深入探討的問題。
二、從“便利僑匯”到“保護僑匯”
(一)“便利僑匯,服務僑胞”
新中國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鑒于僑匯在歷史和現實中的重大作用,深刻汲取國民黨在大陸失敗、僑匯崩盤的歷史教訓,把爭取和利用僑匯當做一項長期的政治經濟任務。1949 年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通過的《共同綱領》規定: “人民政府應采取必要的辦法,鼓勵人民儲蓄,便利僑匯。”[8]8這成為新中國僑匯立法的根本依據。
1949—1952 年,黨領導全國各族人民,恢復發展經濟,鞏固國家政權,基本上完成土地制度改革和其他民主改革任務,為實現工業化及向社會主義轉變準備了條件。這一時期是我國各項事業的初創和奠基時期,其中僑務領域制定頒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并逐步制定了新型的僑務政策。1950 年中央人民政府頒布了《僑匯業管理暫行條例》,提出了“便利僑匯,服務僑胞”的僑匯政策。為貫徹“便利僑匯,服務僑胞”政策,有關部門采取了這樣一些措施: 1) 保障僑匯幣值。當人民幣不穩定時,中國銀行采取原幣匯款、原幣存款辦法; 當人民幣穩定而一些國家貨幣貶值時,中國銀行又采取人民幣匯款存款,使僑戶不受損失。2) 便利僑眷接收利用僑匯。有關部門采取辦法簡化僑匯手續,加強僑區的物資供應,舉辦僑眷福利貸款,增設兌付僑匯機構等措施,照顧僑胞僑眷的利益。3) 團結和改造僑批業及從業人員。[③]國家對僑批業采取“維持保護,長期利用”的政策,保障其合法的利潤,繼續發揮僑批業疏通僑匯的作用。4) 以銀行為依托,成立為僑眷辦理僑匯的華僑服務部。
對于“便利僑匯,服務僑胞”政策,歸國僑領司徒美堂評價說: “五年來祖國政府實行‘便利僑匯,服務僑胞'的方針是正確的。在這一方針下,政府的有關部門在五年來制定了一系列的便利僑匯的具體政策,如規定了僑匯優待牌價和原幣匯款、原幣存單等辦法,保證了僑眷不因幣制的變動而遭受損失。這些措施是獲得了國外廣大華僑的擁護的。但是據我所知,某些地區個別區鄉干部還有對僑匯政策認識不足的現象,希望有關部門今后注意”[9]。這一評價是實事求是的。
(二)僑匯下滑及其原因
由于新中國實行“便利僑匯,服務僑胞”的僑匯政策,隨著國民經濟迅速恢復,社會穩定,海外華僑對新中國認知增強,僑匯得到迅速恢復。如1951—1952 年僑匯迅速上升到1. 8 億美元以上,超過了新中國成立前僑匯額的最高年份,有力地支援了國家的經濟恢復。然而,由于多種原因,從1953 年秋以后僑匯大幅下降,連續幾年徘徊于1. 3 至1. 4 億美元之間,具體情況見表1。
造成僑匯下降的原因,有的學者認為是“1951 年下半年后,土地改革出現的許多‘左'傾錯誤導致僑匯收入急劇下降”[5]。筆者以為,導致僑匯下降既有國外原因,也有國內原因; 既有客觀原因,也有主觀原因; 既有政策原因,也有工作失誤原因。具體來看有以下幾點:
第一,西方國家對新中國的經濟封鎖是僑匯下降的直接外部原因。新中國成立后,制定了向社會主義國家蘇聯“一邊倒”的外交方針,兩大陣營冷戰日益激烈。“美帝國主義者更普遍地在其‘禁運'的口號下,強迫美洲、亞洲各國政府限制、禁止僑匯。”[6]799 “1950 年以后,南洋各地先后對華僑匯款采取禁止或嚴加限制的政策。”[10]191如新中國成立前夕英屬馬來亞就有嚴格限制僑匯的規定; 1949 年12 月,菲律賓規定華僑匯款每人每月不得超過50 美元,僅為過去的2%;印度尼西亞只準許華僑每人每月匯出100 荷蘭盾,且申請時還有多種限制; 越南禁止華僑匯款,只允許離越回國時攜帶200 貢元; 緬甸則取消僑批局的合法經營權。尤其是抗美援朝戰爭爆發后,美國政府專門制定條例,嚴禁華僑向中國大陸匯款,凡是寄錢者便以違犯法規處置,要判刑入獄。這些是僑匯大幅下降的外部原因。
第二,“土改中干部執行政策有偏差影響僑胞僑眷匯款積極性”[6]784是首要的內部原因。新中國成立初期,社會處于急劇的變革之中,在開展土地改革等社會運動中發生了執行政策的偏差,在僑鄉產生了侵犯僑匯的問題。有些人存在著歧視僑匯的認識,主張“生產發展了,不要僑匯”。在僑鄉土改中一些地方看僑匯提高階級成分,錯劃階級成分,擴大了打擊面; 追余糧變成追僑匯,甚至紛紛追到國外,侵犯了僑匯所有權。土改后看僑眷有僑匯,便強迫貸款、捐獻,農會扣押僑匯當農會基金,等等,因而影響歸僑僑眷生活,挫傷了他們爭取僑匯的積極性。這些錯誤做法使僑眷產生四怕: “一怕匯款來了提高階級成分; 二怕取款被銀行分期扣付; 三怕暴露目標強迫捐獻; 四怕農會強迫貸款。”[11]118有不少僑眷寫信告訴國外親人不要寄錢或少寄錢回國。這些問題隨著僑鄉土改糾偏逐漸得到解決。
第三,在統購統銷及農業互助合作運動中出現侵犯僑匯現象是另一個內部原因。在僑鄉統購統銷工作中,有關部門不了解僑情,對歸僑僑眷定產偏高,以致一些僑區的糧食、食油、肉類等供應出現緊張狀況,致使僑眷生活產生困難而影響僑匯。僑鄉從土改轉入農業合作化以后,為解決農村的生產資金,一些干部的目光轉向有僑匯收入的僑眷身上,打僑匯的主意,主要表現為:1) 強迫僑眷以僑匯作為合作社資金。有的僑鄉強制僑眷把僑匯存入信用合作社,廣東有一僑眷曾被“耐心說服”動員達50 多次才接受入股,入股后又限制提款; 有的強迫僑眷認購公債,看僑匯多少確定賣余糧數,甚至強迫變相捐獻; 有少數干部在生活和生產遇到困難時便向僑眷借款,并常有多借少還、借了不還的現象。2) 多方限制僑眷用于生活消費方面的僑匯。生活富裕的僑眷被視為“浪費”,粗暴地限制干涉刁難僑眷用僑匯辦婚、喪、喜、慶、做功德等事宜。3) 侵吞、冒領、盜取、騙取和積壓僑匯等現象較為嚴重。[12]種種侵犯僑匯的現象不斷發生,使僑眷心存顧慮,不愿積極爭取僑匯甚至囑咐海外親人不要匯款。
第四,還有一些其他原因,如對僑批業及僑批員的管理不規范、不嚴格等。1953 年5 月國務院發出關于僑批員身份待遇等問題的指示后,各地僑鄉執行政策不夠到位甚至發生偏差。廣東在同年12 月成立了僑批員審查委員會,當時廣東省有2 000 名僑批員,截至1954 年7 月10 日,登記者僅73 人,經審查發僑批員執照者僅37 人。工作效率低下,使僑批員難以正常辦理僑匯。對僑批業政策貫徹不到位,使僑批業對其本身具有國家資本主義性質認識模糊,顧慮較多,不積極開展業務。僑批員在福利待遇上還有許多問題未完全解決,也影響了業務的展開。
從以上情況可以看出,導致僑匯下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外部封鎖原因外,國內原因主要是僑匯政策不到位,執行存在偏差; 有關干部及工作人員認識錯誤,同時也受到政治運動中“左”的思想影響,等等。
(三)發布實行《國務院關于貫徹保護僑匯政策的命令》
針對僑匯下降的問題,黨和政府有關部門立即采取措施,國外“打破帝國主義限制”是“爭取僑匯僑資的關鍵”[6]782 ; 國內以減少工作失誤、完善僑匯政策為要。當政府在國外銀行系統遭受限制時,有效發揮私營僑批業的作用,“組織私營僑匯業、水客、金山莊,以溝通、保持和擴大匯源”[13]966 ; 國內對于土改中侵犯僑匯較重的廣東省“派遣了土改工作隊并加強了政策教育( 尤其對華僑政策) ”[6]816,進行糾偏。1952 年12 月中共中央批轉《中國人民銀行黨組及中僑委黨組關于僑匯及華僑投資的報告》,明確僑匯定性,即“僑匯不是封建剝削”; 強調“不得侵犯僑匯”,“保障僑眷僑匯所有權”。[④]1954 年中央人民政府華僑事務委員會( 簡稱中僑委) 第三次僑務擴大會議通過《關于保障僑匯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提案》; 華南分局在1954 年7 月召開僑務工作匯報會議,著重檢查了僑匯工作,提出了解決辦法,并將會議總結批轉華南各地執行。1954 年9 月中僑委主任何香凝在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就僑匯問題,建議政府采取有效措施,通令有關地區和有關部門,使僑匯政策得以切實地貫徹。1955 年初,中僑委黨組和中國人民銀行黨組就僑匯問題向中央提出報告,建議以國務院的名義頒發“堅決貫徹保護僑匯政策”的命令,這一建議得到采納。
為制止侵犯僑匯問題繼續發生、扭轉僑匯下降局面,1955 年2 月17 日,國務院第五次全體會議通過了《國務院關于貫徹保護僑匯政策的命令》( 以下簡稱《命令》) ,2 月23 日國務院總理周恩來發布了此命令。《命令》首先明確僑匯的性質和作用,指出僑匯“是我國外華僑的切身利益和廣大僑眷的生活依靠,是僑胞、僑眷的正當權益之一。同時僑匯對國家建設有積極的作用,對全國人民是有利的。特別是僑眷集中地區,僑匯對于繁榮地方經濟,發展文化公益事業,均有顯著作用”。因此,《命令》規定如下:“一、僑匯是僑眷的合法收入,國家保護僑匯政策不僅是國家當前的政策,而且是國家的長遠政策。二、在動員僑眷參加各種合作社,進行愛國儲蓄,購買公債時,必須貫徹完全自愿的原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得向僑眷強迫借貸,不得積壓僑匯,不得擅自檢查僑批和以任何借口變相侵犯僑匯。凡有侵犯僑匯事情發生,必須分別情節論處; 對于有意挪用、侵吞、冒領、盜取僑匯和敲詐僑眷的不法分子,必須依法制裁。三、僑眷有使用僑匯的自由,任何人對僑眷把僑匯用于生活方面,包括用于舉辦婚、喪、喜、慶等事,不得干涉。四、國家鼓勵華僑和僑眷把僑匯投入生產或者向國家投資公司入股,同時鼓勵華僑、僑眷修建房屋,各級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對此應給予便利。華僑素來熱心家鄉公益事業,如興辦學校醫院、興修水利、造橋、修路等,各級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對此應表關懷,并給予指導、幫助,必要時予以表揚”[14]97-98[15]。《國務院關于貫徹保護僑匯政策的命令》,是50 年代我國政府頒布的一個重要的僑務法律法規之一,也是關于僑匯問題的一個最重要法規。在新中國成立后頒布的諸多有關僑務法規條例等文件中,由國務院總理周恩來署名、以國務院命令的形式頒布的比較少見,說明黨和政府對僑匯問題異常重視。從“便利僑匯”到“保護僑匯”,加強了僑匯政策的力度,使僑匯政策更加明晰,是僑匯政策的遞進和升級。
《國務院關于貫徹保護僑匯政策的命令》發布后,《人民日報》以《貫徹僑務政策,堅決保護僑匯》為題發表文章,強調必須把貫徹僑務政策、堅決執行國務院貫徹保護僑匯政策的命令,作為有關地區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經常的重要任務之一: “各有關地區的黨和政府必須立即進行充分的宣傳工作,務使這個命令在有關地區做到家喻戶曉”[16]。
1955 年7 月,何香凝在一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發言中,再次重申和強調國務院頒布的保護僑匯的政策,她指出: “國務院在今年二月頒布了‘關于貫徹保護僑匯政策的命令',這一命令明確規定,國家保護僑匯不僅是當前的政策,而且是長遠的政策,任何人不得侵犯僑匯與干涉僑眷使用僑匯的自由。違法者應分別情況,依法論處”[17][18]195。50 年代末,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曹菊如繼續強調執行保護僑匯政策,他說: 僑匯“是僑胞僑眷的正當權益之一; 同時,僑匯對我國社會主義建設也有積極作用。國家保護僑匯是長遠的政策,在社會主義建成之后,僑匯仍然歸個人所有”[19]。保護僑匯政策成為有關領導干部的共識。
《國務院關于貫徹保護僑匯政策的命令》發布后,為扭轉僑匯繼續下降的趨勢、制止侵犯僑匯錯誤,國家有關部門采取了以下一些重要舉措。
第一,對僑鄉統購統銷定額進行了合理調整。為了解決歸僑僑眷生活困難,對僑眷定產偏高的地區,一律加以調整,對由于定產偏高征購了部分口糧的,在統銷中給予補償; 對于缺糧戶的供應,按照國務院關于農村糧食統購統銷暫行辦法,參照大多數僑眷用糧習慣,定出供應標準。
第二,為華僑修建房屋提供必需的土地和建筑材料。華僑匯款回國建房的較多,但在農業社會主義改造后,土地歸農業社所有,農業社不賣給僑眷建房地基; 國家實行計劃經濟后,建房所需的物資材料由國家控制,使僑眷買不到鋼筋水泥等建筑材料。因此,很多僑眷給國外的親人去函阻止他們匯款。為此,國家規定僑戶建房的地基,可準許不入社; 建房沒有地基的,農業社可賣給僑眷土地。其所需鋼筋水泥等建筑材料,由政府調劑解決,如國內無法調劑,準許以華僑建房匯款的1 /10 ( 總計約150 萬美元) 由國外進口解決。[⑤]國家和政府有關部門對僑眷用僑匯購買和新建房屋還給予六個方面的優惠。[20]101
第三,加強對僑鄉物資供應,采用僑匯證的形式提高對僑眷歸僑的物資供應量。1957 年1月,中僑委召開僑務工作匯報會議,針對僑鄉供求脫節、供不應求的情況,研究決定加強對僑鄉的物資供應,將其納入國家的計劃之中,以滿足僑眷歸僑的需求。同年3 月,國務院批轉中僑委、外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爭取僑匯問題》的報告,提出為爭取更多的僑匯以支援社會主義建設,從根本上解決有僑匯收入的僑眷的物資供應,應在盡可能的范圍內滿足有僑匯僑戶對生活資料的需要,各地應根據統購統銷政策實行一種適合爭取僑匯的供應制度,即憑僑匯收入按一定比例供應的制度。根據國務院這一規定,僑眷歸僑憑僑匯證購買統購統銷商品和物資政策在各僑鄉普遍實行,華僑商店、友誼商店等僑匯商品物資供應機構相繼建立,大大緩解了僑鄉的物資供應緊張問題。[21-22]
第四,繼續發揮僑批業在吸收僑匯中的作用。經過社會主義改造,私營僑批業已經具有某種國家資本主義性質。政府決定在相當長時期內,對私營僑批業采取維持保護使其長期存在的政策。對私營僑批業繼續加強管理教育,限制其投機的消極作用,發揮其對華僑的服務性和反外國限制的積極作用,鼓勵他們愛國守法,積極向外擴大業務,改善經營,便利僑眷,并幫助他們克服經營中的困難。至20 世紀60 年代前期,全國僑批業有318 家,從業人員1 820 人,仍然是一支較為活躍的解付僑匯隊伍。
國務院發布保護僑匯的命令、政府有關部門采取一系列糾偏和保護僑匯的措施后,在全國各地僑鄉得到認真貫徹執行。如1955 年4 月16 日,廣東省政府頒布了《廣東省僑匯業管理暫行辦法管匯部分施行細則》,其中規定: 僑匯業的“領導與管理分別為: 甲,行政上領導由當地工商主管機關負責。乙,僑務政策上領導由當地僑務機關( 或民政部門) 負責。丙,僑匯及特準經營之業務屬于外匯范圍者,由中國人民銀行執行管理”[⑥]。通過切實貫徹國務院保護僑匯政策命令和廣東省政府施行細則,廣東省各市縣嚴查揭露大批貪污勒索侵犯僑匯案件,并依法嚴厲查處一批情節惡劣的侵犯僑匯案件,具體情況見表2 。
表2 統計情況為: 1955 年廣東全省各市縣查處貪污勒索侵犯僑匯案件共794 宗; 處理669宗,批評反省警告或調解處理520 宗,撤職開除黨團籍11 宗,判刑138 宗( 其中死刑8 宗,無期徒刑3 宗,半年至15 年有期徒刑125 宗,扣押2 宗) 。可見廣東省侵犯僑匯現象之普遍,尤其是重點僑鄉開平、臺山及潮汕等地更甚; 從查處情況也可以反映出廣東省執行國務院保護僑匯政策命令態度之堅決、力度之大、處理之嚴厲。
《國務院關于貫徹保護僑匯政策的命令》發布執行后,扭轉和制止了僑匯繼續下滑的局面,僑匯有所回升,1955 年當年僑匯收入比1954 年增加了7%; 廣東、福建、云南等主要僑鄉1955年僑匯收入均比上年有所增加,福建省僑匯連續三年大幅上升。
三、在持續“左”的錯誤環境中艱難執行保護僑匯政策
20 世紀50 年代后期,黨在探索社會主義建設道路中犯了“左”的錯誤,而且持續不斷、越來越嚴重。1957 年發動了反右派斗爭,犯了嚴重擴大化的錯誤; 1958 年開展的“大躍進”和人民公社化運動犯了急躁冒進的錯誤,造成國民經濟比例嚴重失調,普遍發生了違反僑匯政策的錯誤。與全國各地一樣,在僑鄉掀起一股“平調風” “共產風”,強迫動員僑戶將黃金、美鈔、首飾等繳售,發動全民投資辦廠、大煉鋼鐵,不顧一些僑眷年老體弱,強迫他們參加勞動; 有的地區將僑眷歸僑房屋及其他生活資料無代價地歸并人民公社,“用各種各樣方法,向僑眷募捐,甚至采取某種強迫命令的方式,‘動員’僑眷將僑匯投入生產”[23]496 ; 有的僑鄉物資供應部門,擅自移用中央撥給的僑匯建筑材料,不按計劃供應歸僑僑眷,有的華僑商店將僑匯物資與別的部門搞非法協作; 銀行部門“在解付僑匯時硬性搭配儲蓄存單,動員僑眷放‘定期存款衛星’,存款年限有的竟達50 年至100 年”,等等。僑眷歸僑對人民公社、大躍進“思想上存在著很大的疑慮和抵觸”,“他們普遍怕生活資料和僑匯存款等歸公,因而不去積極爭取僑匯,甚至寄信國外叫親人不要寄錢回家”。[24]600 “左”的錯誤導致侵犯僑匯成為普遍現象,引起華僑、僑眷的疑慮和恐慌,致使50 年代后期僑匯大幅下降,到60 年代初下降至最低點,具體情況見表3。
從表3 可以看出,1957—1962 年我國僑匯波動劇烈,1957 年1. 38 億美元,1962 年下降至0. 5 億多美元,減少一多半,降至新中國30 年僑匯最低點。僑匯急劇下降,加之天災人禍,國家進入三年經濟困難時期,對于僑眷歸僑來說無疑是雪上加霜。
為制止僑匯嚴重下降、扭轉僑區出現的嚴重困難局面,保障僑眷歸僑的正當權利、正常生活及國家外匯收入,中央和有關部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中僑委反復重申要繼續執行國務院關于保護僑匯的命令。為糾正僑鄉出現的“共產風”“平調風”,中僑委強調,對1958 年以來凡不是僑眷歸僑真正自愿的投資、存款,都要認真參照公社舊賬清理辦法處理,能退還的退還,一時不能退還的要向僑眷歸僑解釋清楚,取得他們同意,緩期分期歸還。各地銀行和信用部門解付僑匯和吸收存款,一律付給現金,不得搭配儲蓄存單,不得加以“動員”。
1959 年下半年至60 年代,印度尼西亞掀起反華排華、迫害華僑惡浪,大批難僑流離失所、難以維生,被迫回國或被強制驅逐回國。國家接待安置數十萬歸國難僑。為了維護華僑利益,保護華僑生命財產,配合外交上的斗爭,國家決定鼓勵華僑進口物資,積極爭取僑匯和增加華僑存款,支援祖國經濟建設并安排歸國難僑生活。為此,在國務院外事辦公室和財貿辦公室領導下,以中僑委為主,由外貿部、商業部、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參加,成立有關處理僑資僑匯的辦事機構,在粵、閩、滇、滬等地也相應建立必要的聯系機制,以便及時處理華僑進口物資和爭取僑匯、存款等問題。
黨和國家把接待安置歸國難僑、爭取保護僑匯作為對外斗爭的政治任務,并發布相關黨內指示,作出有關規定和相應部署。1961 年1 月,中共八屆九中全會決定對國民經濟實行“調整、鞏固、充實、提高”的方針。同年4 月,中僑委為貫徹中央方針,規定過去“平調”僑眷、歸僑物資尚未處理的要及時處理,同時必須保證,凡是僑眷歸僑個人的生活資料,都應該永遠歸個人所有; 各地必須按照國務院關于憑僑匯證增加物資供應辦法規定的品種、數量,保證對僑眷歸僑的供應; 必須滿足華僑興建房屋的要求; 發揮國內外僑批局爭取僑匯的積極作用。4 月25 日,中共中央批復同意中僑委黨組《關于農村整風整社運動中對平調僑眷房屋、家具、侵犯僑匯處理意見》; 5 月中央發布指示,對于“平調”僑鄉僑眷物資應當堅決退賠,對僑匯政策應貫徹執行;9 月,中僑委與公安部聯名下發《關于進一步貫徹僑務政策正確處理歸僑中若干問題的通知》,再次重申“必須堅決貫徹保護僑匯的政策,對僑匯的侵犯和干涉都是錯誤的,應當堅決制止”[⑦]。在此基礎上,1961 年10 月中共中央發出《關于爭取僑匯問題的緊急指示》,主要內容如下:
(1)保證僑眷歸僑憑僑匯證購買物資的供應。中央同意由有關部門再撥900 萬元物資給有關省、市。從1962 年起,除了糧、油、糖、肉、布等物資外,每百元人民幣的僑匯,應安排25元的日用品、其他副食品和高檔商品,憑僑匯證供應。中央下撥僑匯證供應的物資,任何單位都不得挪用,挪用這種物資,則作為挪用國家外匯論處。
(2)大力協助華僑興建房屋爭取建筑僑匯。中央已經下達建筑任務的地區,應當在最短期間內建成一批房屋交付華僑使用。其他地區如果華僑匯款回來要求建屋,也應積極安排。從1962 年起,華僑匯款回來建屋的,應全部納入國家計委和有關省、市、自治區計委的計劃,所需建筑材料,無論是中央或地方管理的物資,都必須在確保的項目內,配備成套安排供應。
(3)繼續調動國內外僑批業的積極性。對國內僑批局應繼續執行獨立核算、分散經營的方針。長期虧損的僑批局,只要積極努力開展業務的,銀行可以貸款支持,必要時亦可予以補貼;同時要積極協助僑批業建立國外新的收匯關系,國外僑批局要求在國內新設僑批局或入股的,予以允許和批準。
(4)必須堅決制止套取僑匯和違法亂紀行為。嚴禁發動華僑捐獻,嚴禁利用華僑自愿捐辦公益事業的匯款進口化肥,嚴禁截流僑匯用于進口地方所需的物資,嚴禁與私商私搞聯運進口物品業務套取國家外匯; 加強市場管理,警惕防范發生不法分子利用進口物品進行投機牟利、套取國家外匯等事件。[11]128-130
由上可見,20 世紀60 年代初中央和國家有關部門,為扭轉僑匯嚴重下降局面連續頒布多個文件。尤其是以中央直接發出爭取僑匯緊急指示的形式對僑匯作出特別規定前所未有,黨中央國務院保護僑匯政策并舉。這是應對緊急時期、緊急困難,對爭取和保護僑匯采取的緊急舉措,是國務院保護僑匯命令的再升級。各部門、各僑鄉省份雷厲風行,認真貫徹執行。中國銀行“督促與配合有關部門積極安排物資供應,不少地方設立了華僑物資供應專柜、門市部和華僑餐廳等,盡可能為僑匯安排出路”; “加強對僑批業的團結”,拓展僑批業“對外聯系和發展國外關系”。1962 年3 月9 日,中國人民銀行浙江分行下發舉辦為僑眷房屋修繕擴建貸款的通知,“給有外匯收入及以外匯收入歸還貸款的僑眷、歸僑和港澳同胞家屬”,在修繕或擴建房屋資金時貸款,并規定了貸款手續。[24]617 閩粵等僑鄉也積極落實上述政策。1963—1966 年全國僑匯大幅回升,年均收入1. 474 億美元。[22]1963 年由1962 年的0. 5 億美元上升至1. 176 億美元,1964 上升至1. 56 億美元,1965 年升至1. 81 億美元,具體情況見表4。
從表4 可以明顯看出,1950—1980 年這30 年間,僑匯總額近76 億美元,數額龐大。尤其是60 年代初中央對于僑匯采取緊急特殊措施后,從60 年代中后期到70 年代僑匯一直呈上升趨勢,70 年代上升勢頭更猛。這說明,盡管這期間全國發生長達十年的“文革”全面內亂,但不幸中有幸的是,黨和國家并沒有讓僑眷歸僑賴以維生的僑匯生亂,使得新中國制定的僑務政策碩果僅存。
當然,說“文革”時期僑匯上升、僑務政策碩果僅存,并不是說“文革”對僑務政策和僑務工作沒有沖擊。“文革”開始后,僑務領域遭受嚴重沖擊,1969 年中僑委及各地僑務機構紛紛撤銷,“海外關系”成為敵我關系,僑務干部大多脫離原有崗位;僑批員普遍受到打擊,1974 年僑批員及業務并入集體所有制的海外私人匯款服務處,1975 年海外私人匯款服務處并入中國人民銀行。“文革”時期黨和國家的僑務政策和僑務工作遭到嚴重破壞,僑務領域發生大量冤、假、錯案,成為“重災區”。“文革”同樣嚴重沖擊僑匯工作,僑匯被看成是“萬惡之源”,實行憑僑匯證供應物資政策被說成是“保護資產階級法權”“復辟回潮”,僑匯物資供應被迫停止。
值得探討的問題是,“文革”全面內亂對僑匯政策和僑匯工作造成嚴重沖擊,但這一時期僑匯沒有減少反而大幅上升,其原因何在? 筆者以為有以下幾點原因:
第一,由僑匯的特殊性所決定。這一時期僑匯無論于國家還是于僑眷歸僑群體或個人都是須臾離不開的“生命線”。對于國家來說,僑匯是我國工業化和抵補外貿入超的主要外匯資金來源,“是中國的無形輸出”,僑匯起到了彌補外貿入超和平衡國家財政收支的重要作用,“文革”時期更是如此。對于僑眷歸僑而言,僑匯始終是他們的主要生活來源,甚至是唯一生活來源,關系到千余萬僑眷歸僑的生存和生活問題,是他們的救命錢,是人命關天的大問題,僑匯出亂或中斷,危及大批僑眷歸僑的生存和生活,這并非危言聳聽。早在太平洋戰爭期間僑匯中斷,僅廣東四邑地區就有成千上萬僑眷餓死。如國家華僑事務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有關工作報告所強調: “僑匯是關系國內約近千萬僑眷主要或次要生活來源,同時,是國外廣大華僑和祖國聯系的一個主要橋梁。僑匯又是祖國社會主義工業化中外匯資金的主要來源之一。”[13]985 因此,不管社會變革有多么劇烈,不管政治運動有多么嚴重,黨和國家保護僑匯的政策是不遺余力、十分堅定的。
第二,周恩來、鄧小平等中央領導同志對保護僑匯政策的執著堅持。如前所述,新中國的僑務政策包括僑匯政策,是周恩來主持制定和實施的。“文革”時期盡管處于嚴重內亂之中,相繼主持黨和國家工作的周恩來、鄧小平,仍然排除干擾,力挽狂瀾,始終堅守著“國家保護僑匯政策不僅是國家當前的政策,而且是國家的長遠政策”的底線,在艱難中執著貫徹執行。70年代國務院接連下達了保護僑匯、被查抄僑匯一律予以退還等指示。如1971年7月30日國務院《復上海市關于處理歸僑被查抄僑匯等問題的請示報告》,嚴禁查抄僑匯; 1978 年初,國務院批轉外交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積極爭取僑匯的意見》等都是例證。正如有學者所指出: 自1970年“九一三”事件后, “周恩來、鄧小平同志先后主持中央日常工作……而1971 年以后,僑匯則大幅度上升,每年約在2. 2億至4. 17億美元之間,1966—1975年10 年間僑匯共達25. 23億美元”[1]273。另有學者說: “1971年,周恩來主持中央的工作,1972—1974 年的僑匯呈較大增長趨勢; 1975 年,周恩來病重,由鄧小平主持中央工作,臺山的僑匯又有新的增長。”[25]57 后者雖然只針對廣東臺山僑匯而言,對全國僑匯工作也有普遍意義。
第三,新中國走進聯合國與中美關系解凍致僑匯出現轉機。1971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在聯合國的合法席位以及中美關系解凍,美洲僑匯日漸活躍,以致在1972 年以后我國僑匯數量沒有下降,反呈大幅增長勢頭。中美關系解凍、美國解除對華經濟封鎖,使北美洲( 主要是美國)華僑居多的廣東省70 年代后期僑匯增幅明顯,1971 年為1. 57 億美元,1972 年2. 02 億美元,1974 年2. 74 億美元,1976 年3. 01 億美元,1978 年4. 46 億美元。據《江門市志》記載: “1971年10 月,中國恢復在聯合國的合法席位后,江門僑匯逐年增多,1972—1976 年,年平均226 萬美元。”江門華僑以僑居美國為主,70 年代中美關系解凍后,江門僑匯增長情況如下: 1971 年為146. 35 萬美元,1972 年181. 47 萬美元,1973 年220. 42 萬美元,1976 年238. 53 萬美元,1977 年306. 40 萬美元。[4]205 廣東及江門70 年代僑匯大幅上升說明中美關系解凍對僑匯的影響。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緩和與中國的關系,也直接或間接導致東南亞各國放松對僑匯的限制,70年代世界僑匯環境總體上優于新中國剛成立的50 年代。
四、對新中國三十年僑匯政策和僑匯工作的評價
以上縱向梳理了新中國30 年僑匯政策制定及執行情況,橫向直接或間接地介紹了閩粵等僑鄉貫徹執行中央僑匯政策的情況,全景式展現了新中國30 年的僑匯政策和僑匯工作。如何看待新中國30 年的僑匯政策和僑匯工作? 筆者提出以下幾點看法:
第一,新中國30 年僑匯呈現出一條波浪起伏的上升曲線。如前所述,可以看出新中國成立后30 年間的僑匯呈現出一條曲線上升的推進模式,這條曲線的大致路徑是: 新中國建立初期即1951 年至1952 年僑匯出現簡短的上升后接著下滑,50 年代中期國務院發布保護僑匯政策命令后僑匯有所回升; 50 年代末至60 年代初三年困難時期僑匯大幅下降并降至最低點( 1962 年) ; 隨著國家方針政策的調整、整頓及黨中央國務院對僑匯采取緊急措施,60 年代中期僑匯又逐漸上升并有所波動; 60 年代后期受“文革”沖擊一度下滑,70 年代再度上升并達到最高峰( 1979年) 。這一路徑說明,新中國30 年僑匯展現出波浪曲折的上升態勢,70 年代上升幅度最大,具體情況見圖1。這條不斷上升的僑匯曲線,反映出30 年的僑匯政策及僑匯工作,在整個國家僑務政策和僑務工作中既存在共性又顯現出個性。其中前20 多年主要體現為共性,后10 年僑務政策和僑務工作在“文革”中被破壞殆盡,而僑匯政策和僑匯工作始終在艱難地貫徹執行并得到發展,碩果僅存、一枝獨秀、可圈可點,主要體現為個性。具體原因,前面已經介紹,此不贅述。
第二,新中國30 年僑匯政策主流主線值得肯定。新中國成立初,黨和國家制定了“便利僑匯,服務僑胞”的政策,50 年代中期國務院發布了保護僑匯政策的命令,60 年代初中央發出關于爭取僑匯問題的緊急指示,70 年代國務院批轉外交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積極爭取僑匯的意見》。這些法規文件盡管針對不同階段不同情況發布,但無疑是正確的,是符合僑鄉及僑眷歸僑的實際的,奠定了僑匯政策和僑匯工作的基礎,保證了僑匯政策和僑匯工作呈良性發展。從中可見這30 年間每當僑匯工作處于關鍵或艱難時期,黨和國家都采取了特殊的舉措,堅定不移地貫徹執行爭取和保護僑匯的政策。盡管從50 年代后期開始,黨在探索中國社會主義建設道路過程中,指導思想和方針發生了“左”的錯誤,并且愈演愈烈,直至發生“文革”的全面內亂。在這種大的歷史背景下,每當政治運動來臨時,直接沖擊到僑務領域,一些僑眷歸僑的利益受到了損害,也直接間接沖擊到僑匯政策,但正確的僑匯政策始終不渝地得到貫徹執行,值得充分肯定。
第三,新中國30 年僑匯政策的貫徹執行取得了很大的成績。如前所述,新中國成立后30 年間僑匯政策的制定及貫徹執行,無論從中央層面還是從地方層面,無論是宏觀方面還是微觀方面,無論從國內方面還是從國外方面,均得到認真貫徹執行。僑鄉經濟社會沒有發生大的波動,基本保持了穩定,應該說這是了不起的成就。盡管其間發生不同形式侵犯僑匯的現象,基本上屬于微波支流,主流并沒有中斷或扭轉,致使僑匯波動主要不是僑匯政策本身的原因,而是由于社會變革或政治運動中“左”的偏差和錯誤的沖擊所致; 即使在“文革”的嚴重內亂中,僑匯政策受到攻擊和批判,但仍能得以貫徹執行,實屬難得。為了說明這一時期僑匯取得的重大成就,不妨將新中國成立后30 年間的僑匯與舊中國近90 年的僑匯加以比較,具體情況參見表4 和表5。
從表5 統計可見,舊中國從1862 年至1949 年共87 年間僑匯總數為35 億多美元,再從前面表4 統計顯示的新中國成立后30 年( 1950—1980 年) 僑匯總數為近76 億美元,即新中國30 年僑匯數是舊中國87 年僑匯的兩倍多。通過比較,可以看出新中國僑匯工作取得的顯著成績。
第四,新中國30 年僑匯反復升降起伏反映了僑匯政策執行的艱難曲折。如圖1 所示,新中國30 年僑匯呈現出一條起落降升幅度很大的曲線上升模式,反映了僑匯政策和僑匯工作一波三折。這一時期,中國新舊社會制度更替、社會急劇變革; 黨在探索社會主義建設道路中既取得了很大成績,也發生了失誤甚至犯了嚴重錯誤。在這種大背景下,僑匯政策和僑匯工作的貫徹執行不可能獨善其身、一帆風順。黨和國家的僑匯政策無疑是正確的,但在執行過程中受到了各種政治運動的沖擊破壞以及“左”的錯誤的干擾影響,在不同階段的失誤和錯誤則表現出不同的形式。新中國成立后前七年僑匯工作出現的失誤,主要是思想認識的偏差、對政策執行掌握不準確,如劃分階級成分把有僑匯收入的僑眷歸僑隨意劃高而導致侵犯僑匯; 有些干部在思想上錯誤地認為僑眷的僑匯收入是剝削而來的,影響了保護僑匯政策的貫徹執行。50 年代末60 年代初僑匯急劇下降,主要是受到黨和國家“左”的政策大環境影響,發生三年經濟困難,使僑匯下降到最低點。“文革”時期對僑匯政策的破壞沖擊,無疑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極左勢力的極左錯誤所致。30 年間僑匯反復升降起伏,說明了僑匯工作充滿坎坷曲折。對于成績我們應充分肯定,對于問題當然也不能視而不見,對新中國三十年僑匯政策應該認真研究和總結。
(作者:華南師范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教授,中央黨史和文獻研究院研究員,法學博士)
(來源:《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20年04期)
[參考文獻]
[1] 林金枝主編:《華僑華人與中國革命和建設》,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3 年。
[2] 任貴祥:《海外華僑與祖國抗日戰爭》,北京:團結出版社,2015 年。
[3] 王達夫:《促進華僑匯款》,《人民日報》,1949 年10 月27 日。
[4] 張應龍主編:《華僑華人與新中國》,廣州:暨南大學出版社,2009 年。
[5] 楊世宏:《新中國僑匯工作的歷史考察( 1949—1966) 》,《當代中國史研究》,2002 年2 期。
[6] 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央檔案館編: 《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檔案資料選編( 1949—1952) 》,北京: 中國物資出版社,1996 年。
[7] 吳亞明、張冬冬:《海外僑胞始終和祖國榮辱與共——訪國務院僑務辦公室主任李海峰》,《人民日報》,2009 年11 月11 日第16 版。
[8] 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1 冊( 1949. 9—1950. 12) ,北京: 中央文獻出版社,2011 年。
[9]《司徒美堂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二屆全國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上的發言》,《人民日報》,1954 年12 月24 日第2 版。
[10] 福建省地方志編纂委員會編:《福建省志·華僑志》,福州: 福建人民出版社,1992 年。
[11] 任貴祥主編: 《海外華僑華人與中國改革開放》,北京: 中共黨史出版社,2009 年。
[12] 任貴祥: 《略述建國初期的僑務政策》,《中共黨史研究》,1990 年3 期。
[13] 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央檔案館編:《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檔案資料選編( 1953—1957) 》( 金融卷) ,北京: 中國物價出版社,2000 年。
[14] 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中央檔案館:《建國以來周恩來文稿( 1955. 1—1955. 12) 》第12 冊,北京: 中央文獻出版社,2018 年。
[15] 周恩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于保護僑匯政策的命令》,《人民日報》,1955 年3 月3 日第1 版。
[16]《貫徹僑務政策,堅決保護僑匯》,《人民日報》,1955 年3 月3 日第1 版。
[17]《在一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何香凝代表的發言》,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秘書處編: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匯刊》,北京:人民出版社,1955 年。
[18]《在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上的發言(之三) 華僑事務委員會主任何香凝的發言》,《人民日報》,1955 年7 月23 日第5 版。
[19] 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曹菊如:《十年來的金融事業》,《人民日報》,1959 年11 月1 日第7 版。
[20] 毛起雄、林曉東編著:《中國僑務法律概述》,北京:中國華僑出版社,1994 年。
[21] 惠群:《談人民政府歷來保護僑匯的政策》,《僑務報》,1960 年3 月號。
[22] 齊鵬飛、張玲蔚:《淺析1956—1966 年中國的僑匯物資供應政策》,《當代中國史研究》,2019 年2 期。
[23] 方方:《目前國內僑務工作若干政策問題———在全國第四次僑務工作擴大會議上的報告》,中共廣東省委黨史研究室、廣東省檔案館編:《方方文集》,廣州: 廣東人民出版社,1990 年。
[24] 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央檔案館編:《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檔案資料選編(1958—1965)》(金融卷) ,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11 年。
[25] 梅偉強、關澤鋒:《廣東臺山僑務志》,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12 年。
[①] 本文的新中國30 年時限是1950—1980 年,大致為黨史上的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黨史分期將這一時期界定在1949 年10 月新中國成立至1978 年12 月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這里為了研究方便劃定在1950—1980 年( 1949 年10 月新中國成立后3 個月的僑匯未見統計,也不便于統計) 。目前公開出版的相關成果多局限于1949—1966 年的僑匯政策研究。
[②] 有學者認為,20 世紀80 年代全面改革開放后,僑匯轉型,即從“生活型”轉向“生產型”,從“福利型”轉向“創業型”,從“農業型”轉向“多業型”,從“農村型”轉向“城鎮型”等,僑眷對僑匯依賴減弱。[1]97—98
[③] 海外華僑在國外備受當地政府的各種剝削壓迫,匯款受到種種限制,因此僑胞只得通過中介僑批局,把錢轉給家鄉眷屬。僑批局熟悉僑情,辦理僑匯快捷有保障,對疏通僑匯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這樣就形成一種行業——僑批業,從業人員稱僑批員( 新中國統稱僑批業,在舊中國閩粵對僑批業有多種不同稱呼) 。在舊中國,僑批業在僑匯運營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新中國成立初期,全國共有僑批局470 多家,在接收解付僑匯中仍然起到重要作用。
[④] 趙紅英: 《建國以來僑務政策的回顧與思考》,國務院僑務辦公室政研司編: 《國務院僑務辦公室課題研究優秀成果集萃( 2000—2005 年) 》,2006 年,第240 頁。
[⑤] 中央批轉廖承志、方方兩同志《關于制止僑眷外流和僑匯下降等問題的報告》,1956 年6 月7 日。
[⑥] 袁丁: 《中國僑匯政策研究》,見國務院僑務辦公室政策法規司編: 《新中國僑務政策六十年回顧與探析》,2011 年,第74-75 頁。
[⑦] 袁丁: 《中國僑匯政策研究》,見國務院僑務辦公室政策法規司編: 《新中國僑務政策六十年回顧與探析》,2011 年,第8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