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克思晚年關于印度研究的理論嬗變及其意義
[摘要]
19世紀70年代以后,馬克思在世界歷史發展的整體視域中著重研究了東方社會的歷史、現狀和發展道路等重要問題。值得注意的是,在對印度社會的研究過程中,馬克思在農村公社與土地所有制關系、社會形態、發展道路等問題上修正了此前關于印度社會的一些觀點,作出了重大理論突破,進一步完善了唯物史觀關于東方社會發展道路的學說。深刻理解馬克思晚年關于印度社會的研究及其理論嬗變的意義,對于深化對馬克思東方社會理論的認識,增進對社會發展一般規律與各國社會發展道路特殊性的理解,進而促進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規律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對東方社會的深入研究是馬克思晚年思想域的重要組成部分。在資本主義取得新發展、世界革命重心向東方轉移的大背景下,馬克思在19世紀70年代中期以后,閱讀、摘錄了一批文化人類學的最新著作,進一步對前資本主義社會、東方社會進行了深入細致的研究,除了對俄國社會進行集中研究之外,還撰寫了一些有關印度社會的筆記手稿,對印度的殖民史、土地所有制關系史、農村公社的結構和發展演變等進行了詳細考察,特別是對英國殖民統治印度后對當地社會歷史發展的人為破壞及其災難性后果進行了批判性闡釋,展示了富有創造力的理論探索。
一、馬克思19世紀50年代對印度社會的分析
19世紀50年代,東方革命掀起波瀾,伊朗巴布教徒起義、中國太平天國運動以及印度民族大起義等形成了亞洲民族解放運動的浪潮,這引起馬克思對東方革命形勢的關注,開展了對東方社會的研究。這一時期,馬克思對印度社會的研究尤為密集,在《紐約每日論壇報》上發表了多篇關于印度的時評文章,包括《不列顛在印度的統治》《不列顛在印度統治的未來結果》《東印度公司,它的歷史與結果》《印度問題。——在愛爾蘭的租佃者權利》《西方列強和土耳其。——日益迫近的經濟危機。——印度的鐵路建設》等。在這些文章中,馬克思對印度的政治經濟狀況、社會狀況、英國入侵后對印度造成的后果等問題進行了研究,對印度社會的基本特征進行了分析。
印度傳統的經濟結構是以農業和手工業為基礎的。“從遙遠的古代直到19世紀最初十年,無論印度過去在政治上變化多么大,它的社會狀況卻始終沒有改變。曾經造就無數訓練有素的紡工和織工的手織機和手紡車,是印度社會結構的樞紐。”[1]這基本反映了印度傳統社會經濟結構的基本狀況。印度以農業和家庭手工業為基礎的生產方式,一方面使得社會基礎非常穩固,另一方面其發展也非常緩慢,又由于其政治斷裂異常嚴重,導致本地政治史也被割斷,以至于馬克思在此意義上曾認為,“印度社會根本沒有歷史,至少是沒有為人所知的歷史”[2]。在《資本論》中他進一步闡述了這一觀點:“亞洲各國不斷瓦解、不斷重建和經常改朝換代,與此截然相反,亞洲的社會卻沒有變化。這種社會的基本經濟要素的結構,不為政治領域中的風暴所觸動。”[3]印度社會在長期歷史發展中已經建立了適應印度本土的生產方式和經濟結構,這是印度不論政治領域的動蕩如何嚴重,人民生活仍有保障的根由。
印度傳統的社會結構是以村社制度為基礎的。“從遠古的時候起,在印度便產生了一種特殊的社會制度,即所謂村社制度,這種制度使每一個這樣的小結合體都成為獨立的組織,過著自己獨特的生活。”[4]印度各地存在著許多農村公社,這些大小不一的公社是印度社會的基本細胞,是社會結構的穩固基礎。在村社內部,公社成員從事農業和手工業,實現自給自足的生活。基于此,馬克思指出,無論印度過去在政治上變化多么大,其社會狀況卻基本沒有改變。農村公社實行自治原則,有官吏和職員,后來在此基礎上,逐漸轉變為國家的行政和司法職能。
印度傳統的政治制度是存在君主專制的中央政府。雖然印度與中國同為東方大國,但不同的是,前者歷史上長期處于分裂狀態,外族統治不斷。“這是一個不僅存在著伊斯蘭教徒和印度教徒的對立,而且存在著部落與部落、種姓與種姓對立的國家,這是一個建立在所有成員之間普遍的互相排斥和與生俱來的排他思想所造成的均勢上面的社會。”[5]從地理環境來看,印度幅員廣大,地形復雜,存在著山地、平原、高原、河流和沙漠地帶,像其他東方社會一樣,需要組織實施大規模公共工程。由于各個農村公社間幾乎互相隔絕的狀態,他們需要“把他們的農業和商業所憑借的主要條件即大規模公共工程交給中央政府去管”[6]。在一些緊急時刻,中央政府還興辦“大規模的救濟性的工程”,以幫助人民度過困難時期。
總體來看,馬克思在這一時期關于印度的文章中,注意到印度傳統社會具有不同于西方社會的獨特性,這種獨特性體現在政治、經濟、社會結構等幾個方面,但是隨著英國的殖民入侵,這種獨特性以被動、強迫的方式被消解并喪失。馬克思一方面對英國造成的破壞感到痛心,另一方面從歷史進步論視角出發,以西方資本主義為發展的制度樣本,從“社會革命”的意義上來理解英國的殖民統治,不過這一思想后來被馬克思徹底放棄。從主要內容來看,馬克思在政治、經濟、社會結構等方面對印度社會的分析,構成了他理解印度的基本知識結構和研究背景,也是他開啟東方社會研究的重要出發點。馬克思晚年對新接觸到的印度資料加以仔細研究后,對此前提出的一些論斷作出了重要修改和訂正,進一步完善和發展了東方社會理論。
二、馬克思晚年修正了關于印度的一些觀點
馬克思晚年對印度社會的研究主要是1879年對柯瓦列夫斯基的著作《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體的原因、進程和結果》和1881年對菲爾的著作《印度和錫蘭的雅利安人村社》所作的摘要,以及他在做柯瓦列夫斯基著作摘要期間為詳細研究印度歷史,以埃爾芬斯頓的《印度史》、修厄爾的《分析印度史》、穆勒的《英屬印度史》、馬什曼的《自遠古起至達爾豪西勛爵統治結束時止的印度史》等為藍本而編寫的《印度史編年稿(664—1858)》等文本。馬克思批判性地研究了柯瓦列夫斯基和菲爾的著作,并對自己此前關于印度社會的一些觀點作出了重大的調整和修改,這些改變也標志著馬克思對印度社會的研究達到了一個新高度。
首先,馬克思晚年揚棄了“雙重使命說”。19世紀50年代,馬克思在對印度問題的分析中,以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為標尺衡量東方社會的發展進步,對印度得出了帶有歐洲中心主義色彩的結論。他提出,“英國在印度要完成雙重的使命:一個是破壞的使命,即消滅舊的亞洲式的社會;另一個是重建的使命,即在亞洲為西方式的社會奠定物質基礎”[7],即通常所說的“雙重使命說”。這里所說的“破壞的使命”本身含有貶義,因為無論是印度的農村公社,還是原有的農業、手工業基礎都遭到人為的大規模強制性破壞,而對于“重建的使命”則要作雙重理解,英國對印度殖民統治的直接現實是要消滅印度社會的現存社會結構基礎,下一步的重建則指向這種殖民統治的“未來結果”。馬克思還具體說明了“重建的使命”,在英國資本主義殖民統治下,印度出現了自由報刊、電報、蒸汽機、鐵路與輪船等,可見,馬克思認為隨著工業機器化、交往擴大化、新聞出版自由化、教育普及化等,將會改變印度原有的落后面貌,打破其孤立、封閉的狀態,從而實際地與西方世界聯結起來,最終匯入資本主義世界體系之中。
馬克思晚年完全改變了對英國殖民統治印度的看法,對這種殖民行為持徹底的批判態度。他譴責英國侵略者打破印度農村公社原有的發展軌跡,造成了農村公社的解體和土地公有制的迅速瓦解,并人為發展大土地私有制的做法,給印度社會造成了巨大的災難。馬克思揭示了英國在印度強行推進資本主義的事實和背后的利益驅動對印度社會造成的不可逆轉的傷害,認為“英國人自己卻是造成這種衰落的主要的(主動的)罪人”[8]。他從唯物史觀社會進步的尺度重新評價了英國殖民對于印度社會的破壞和由此帶來的一系列災難性后果,認為正是英國的殖民統治加劇了印度社會的分化和對立,造成了種姓之間、柴明達爾與農民之間更為深刻的矛盾,“一切人反對一切人的戰爭開始了”[9]。馬克思晚年對英國殖民統治印度的過程及后果所進行的重新審視和評價,展示了衡量社會進步的歷史尺度與價值尺度的統一,強調了東西方交往中東方民族國家的主體性和獨立的重要性。他認為,只有在民族國家獲得獨立主體地位的前提下所取得的發展才能稱得上真正的社會進步,而從屬和依附于別的國家的民族在沒有獲得真正的獨立和解放之前,談不上社會文明的真正發展。
其次,馬克思晚年糾正了東方不存在土地私有制的論斷。1853年6月,馬克思在與恩格斯的通信中關注了東方社會土地所有制的權屬問題,指出“東方(他指的是土耳其、波斯、印度斯坦)一切現象的基礎是不存在土地私有制。這甚至是了解東方天國的一把真正的鑰匙”[10],這是馬克思當時對東方社會的基本看法,恩格斯也贊同這一觀點,當然也不完全排除“在克里什納以南的同外界隔絕的山區,似乎確實存在土地私有制”[11]這種特例情況的存在。馬克思區分了國家所有與公社占有,東方法律規定土地最高所有者是國家,國家擁有所有權,公社只是占有和使用土地。在《資本論》中這一觀點得到了延續:“在這里,國家就是最高的地主。在這里,主權就是在全國范圍內集中的土地所有權。但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也就沒有私有土地的所有權,雖然存在著對土地的私人的和共同的占有權和用益權。”[12]在東方社會中這種所有與占有的關系表現為土地制度公有和私有的二重性。
然而這一觀點在馬克思晚年所作的柯瓦列夫斯基筆記摘要中被具體而明確地改變了。在《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體的原因、進程和結果》一書中,柯瓦列夫斯基以土地所有制為切入點,研究了印度社會關系和主要矛盾的變化,這是馬克思非常重視的內容。他考察了印度在英國殖民統治之前的土地關系史,否定了國家是土地的唯一所有者的觀點,認為印度農村公社也擁有土地所有權。馬克思在作摘要時,將柯瓦列夫斯基書中論述公社“占有制”的地方全部改為公社“所有制”。這時馬克思已經明確地轉變了觀點,認為印度農村公社對土地具有所有權,而不僅是占有和使用,這是符合歷史事實的。從印度土地制度史來看,大約從公元5世紀,出現了將土地大量賜贈給臣民的情況。根據印度史學家塔帕爾的研究,這些賜贈的土地還可以世襲,“大莫臥兒皇帝在印度并不是唯一土地所有者”[13]。菲爾也看到了這一問題,他提出:“那么多耕作者,甚至還有不從事耕作的土地占有者,對自己的土地都享有絕對的和獨立的所有權的情況,在全國到處可見,尤其是在沿海各省。”[14]
柯瓦列夫斯基把印度農村公社的土地分為三種類型:住宅地、耕地和割草地,認為這三類土地依次成為私有地。份地占有所導致的不平等因素使私人占有產生并逐漸擴大化,進而在農村公社內部產生了家庭、個體之間的分化和對立。這與馬克思早期關于東方社會不存在土地私有制的觀點不同。因此,當柯瓦列夫斯基寫道,“隨著氏族性質的公社解體,它作為單純的農村公社也在許多地方瓦解了”[15],馬克思在此處評論道,“因為已經彼此孤立的人都力求成為私有者”[16],這體現了土地所有制的變化與財產私有化之間的辯證關系,這一過程與摩爾根筆記中對于農村公社發展的描述具有相似性。
可見,無論是在社會發展,還是在土地所有制等重大問題上,馬克思晚年將掌握的最新資料進行甄別研究后,對以前的觀點作出了適時恰當的修改,得出了新的結論,開啟了對印度社會發展道路新的理論探索。
三、馬克思晚年批判了歐洲中心論背景下的印度封建制論斷
西歐封建制是否具有普遍性,東方國家是否經歷了西歐式的封建制,這是國際學術界長期爭論的一個問題。岡紹夫在《何為封建主義》中針對這一爭論指出:“在其他地方、其他時代,存在著一些社會類型,與見于中世紀法蘭西、德意志、勃艮第-阿爾勒王國及意大利的封建主義,顯示出眾多相似性,所以學者們受到引導,去討論古埃及、印度、俄國及其他地區的‘封建主義’。”[17]并且,“在理論上把歐洲國家結構同亞洲國家結構相提并論和加以對照,是自馬基雅維利和博丹以來的一個傳統”[18]。布洛赫認為,封建主義并不是“在世界上只發生一次的事件”[19]。馬克思主義史學家安德森、希爾頓等從社會形態上來考察封建主義的歷史性存在及其基本特征,他們更強調西歐封建社會的特殊性。安德森認為,東方國家中只有日本存在過類似西歐的封建生產方式,其他國家沒有經歷過封建社會階段。印度學者關于印度是否存在封建主義也存在爭議。夏爾馬在《印度封建主義》中認為,“封建主義是一個世界性的結構”[20],印度歷史上也有封建時代,存在土地分封制和奴役制。另一位印度學者慕克亞則認為,印度沒有農奴制,農民具有自由、獨立的地位,印度并沒有形成西方式的封建主義。
19世紀70年代,柯瓦列夫斯基從當時歐洲的主流觀點出發,在《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體的原因、進程和結果》一書中認為,封建制是一種普遍的社會形態,印度在發展過程中也出現了明顯的封建化進程和特征。馬克思在對其著作所作的摘要中批評了這種觀點,闡明了印度社會在主要特征上并不具備西歐封建制的屬性,因此他明確指出,不能認定印度社會也經歷了西歐式的封建制。在對菲爾的著作所作的摘要中,馬克思對菲爾所說明的東方社會封建化過程予以駁斥,他在筆記摘要的批注中重申了這一觀點,即印度社會并沒有經歷西歐式的封建化過程。在這兩部晚年筆記中,馬克思在批駁原著過程中,闡述了他所理解的西歐封建制的主要特征,并與此相對照,對為何不能將印度社會視為封建社會給予了詳細說明。
首先,從源頭上來看,印度的集權君主制從體制上阻礙了印度形成西歐式的封建制。印度最高統治者權力集中,“根據印度的法律,統治者的權力不得在諸子中分配;這樣一來,歐洲封建主義的主要源泉之一便被堵塞了”[21]。西歐封建制形成的主要因素和特征之一是封建主權力的分封和世襲,擁有世襲司法權和領土審判權。但是按照印度法律,統治權不能在下一代中進行分配,也不允許統治者以下的人擁有獨立的司法審判權,柯瓦列夫斯基注意到并承認了這一差別,但遺憾的是,他并沒有沿著這一思路走得更遠。
其次,農奴制和人身依附關系是西歐封建制的主要屬性之一。柯瓦列夫斯基只著眼于印度土地所有制來談論封建化進程而沒有涉及農奴制,馬克思認為這是很片面的。“由于在印度有‘采邑制’、‘公職承包制’(后者根本不是封建主義的,羅馬就是證明)和蔭庇制,所以柯瓦列夫斯基就認為這是西歐意義上的封建主義。別的不說,柯瓦列夫斯基忘記了農奴制,這種制度并不存在于印度,而且它是一個基本因素。”[22]要確定一個社會是否是封建制離不開對生產者農奴身份的確認。西歐的封建領主和農奴通過訂立契約來規定人身依附關系,領主保障農奴的人身安全,農奴則向領主服勞役、交賦稅。在印度,這種制度并不存在,印度農民是土地的實際耕種者,與其他人沒有人身依附關系。在研究中,柯瓦列夫斯基和菲爾都注意到了印度的柴明達爾現象,他們將柴明達爾視為封建地主,菲爾在《印度和錫蘭的雅利安人村社》中描述了這一現象:“村社及其土地作為一個整體叫作摩查。這些摩查土地由居住在那里的農民分成小塊耕種,按土壤的性質和耕種的目的向柴明達爾交租。”[23]菲爾據此得出這樣的結論:“按一般概念,他們是他的佃農,他是他們的地主。”[24]馬克思摘錄到此處時馬上訂正為:“按(歐洲人的)一般概念。”[25]確認柴明達爾的身份問題的確是認清印度農村土地所有制性質和社會形態的重要一環,馬克思通過對柴明達爾相關資料的研究,明確了柴明達爾的身份,“在孟加拉實行1793年固定賦額法以前人們所知道的柴明達爾,只不過是收稅人,并不是地主”[26]。同封建領主與西歐農民的關系不同,印度柴明達爾與農民之間從來不具有人身依附關系,兩者只是包稅的關系。
再次,柯瓦列夫斯基在書中將印度曾經存在過的公職承包制、蔭庇制、分封軍功田等都視作封建化因素而加以解釋。馬克思具體分析并逐條否定了柯瓦列夫斯基的觀點。馬克思指出,軍功田初看起來是帶有封建特點的土地分封制,但個人實際上對軍功田并沒有完全的所有權,軍功田的所有權仍屬于國家。在印度歷史上,為了將軍功田變為個人所有并且是可以世襲的財產,個人曾同國家進行過長期的抗爭,但個人即便繳納了地畝稅,也“并沒有把他們的財產變為封建財產”[27]。
柯瓦列夫斯基描述了印度蔭庇制的形成過程:“小土地所有者把所有權轉給大土地所有者,而以給小土地所有者保留世襲使用權為條件。這種契約[相當于羅馬-日耳曼人中世紀時的‘蔭庇制’],直到今天還存在于印度,稱為‘伊克巴爾達瓦’。”[28]印度蔭庇制盡管看起來類似于西歐的農奴制,但馬克思對其重要性提出質疑,“這一點在印度,除了在教田方面,所起的作用是很小的”[29],因此這也不能成為印度社會普遍封建化的理由。而柯瓦列夫斯基所說的公職承包制并不是封建主義的特征。
最后,還有很重要的一點,在西歐封建制度下,封建主對土地具有絕對的所有權和控制權,土地具有貴族屬性,不能隨意轉讓給平民。而在印度情況卻相反,“土地在印度的任何地方都不是貴族性的,就是說,土地并非不得出讓給平民”[30],這是西歐與印度在土地制度上存在的一個基本差異。
聯系馬克思晚年對柯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體的原因、進程和結果》所作的摘要和對菲爾的《印度和錫蘭的雅利安人村社》所作的摘要,可以看到馬克思晚年較為明確地把印度視為與西方不同的社會形式。對于柯瓦列夫斯基和菲爾將印度與西歐封建制進行機械的類比并套用的做法,馬克思提出了明確的反對意見。在作摘要時,馬克思著意刪去了柯瓦列夫斯基書中詳細談論印度封建制的長篇《導言》,將原書中的“封建化過程”或刪掉,或改為“所謂封建化”,或打上引號。他批評了柯瓦列夫斯基無視西方與印度存在的根本差別而將印度當然地視為封建化的觀點。相較于對柯瓦列夫斯基的溫和態度,馬克思對于菲爾的論述則予以更嚴厲的批駁,指責“菲爾這個蠢驢把村社的結構叫作封建的結構”[31]。馬克思晚年認為,在西歐存在數百年的封建制的核心要素并沒有在印度社會呈現出來。印度具有獨特的歷史發展線索,對印度社會發展道路和社會形態的重新研究,極大地豐富了唯物史觀社會發展多線論的思想,也昭示了馬克思晚年進一步推進了對人類社會發展規律的認識。
四、馬克思晚年發展了東方社會發展道路理論
按照馬克思晚年所作筆記摘要的線索來看,他對印度社會研究的重點體現在土地所有制和村社制度上,以此入手研究東方社會的獨特性,以及與西方社會發展進程的顯著差異。馬克思晚年意識到要對東方土地公有制和東方村社的歷史價值及意義進行重新評估,這是一種不同于以私有制為基礎的西方資本主義道路的東方式他者。馬克思在做柯瓦列夫斯基著作摘要的過程中,將原文中“在資本主義經濟還沒有能夠形成的地方”改為“在非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國家里”[32],明確表達了東西方社會的根本差異和東方社會的獨特性。
馬克思在晚年筆記中表達了一種相當明顯的傾向性,他放棄了早前關于印度農業公社和土地所有制等方面的一些基本判斷,同時修正了原來對于資本主義殖民統治的看法,突破了對印度社會形態的傳統認識,取而代之的是對東方社會結構的重新審視和對東方社會發展道路的重新思考,并在此基礎上創造性地提出了東方社會發展理論,為東方社會的未來規劃了新的發展方案。
在馬克思的晚年視域中,印度與俄國同是東方大國,有其相似性也有各自獨特的發展歷史和特征。與俄國不同的是,印度歷史上多次被其他文明統治,近代以來更是遭到了英國的長期殖民,導致其原有自然發展軌跡的人為中斷,這為馬克思探索俄國的發展道路提供了反面經驗。馬克思晚年比較了印度農村公社與俄國農村公社由于西方殖民者介入而對公社命運產生的不同結果的差異。在回復俄國女革命家查蘇利奇而撰寫的復信三稿中,馬克思談到了英國殖民對印度土地公有制進行強制改造、惡意破壞的過程,“那里的土地公有制是由于英國的野蠻行為才被消滅的,這種行為不是使當地人民前進,而是使他們后退”[33]。由此觀之,對東方社會強行推進所謂的資本主義發展只會給當地社會帶來巨大的災難。正因為考慮到了印度被英國殖民入侵強行破壞后所產生的災難性后果,馬克思慎重地提出俄國一定要避免這種悲劇的重演。印度社會的漫長歷史塑造了其獨特性,綿延千年的村社制度曾構成了社會的基本組織和農民的基本生活方式。馬克思晚年在東方社會傳統視域中,賦予了東方社會的土地公有制和村社制度以革命價值。正是在此意義上,馬克思晚年對印度和俄國等東方社會在數千年歷史傳統中發展出的較為穩定的勞動組合與協作、互助、自治的農村公社制度極為肯定,析出其中蘊含的共產主義因素,并對之寄予厚望,希冀通過社會革命達到革故鼎新的社會跨越式發展之路。
既然馬克思晚年提出了俄國公社有可能跨越資本主義制度的“卡夫丁峽谷”,通過社會革命直接通向共產主義的設想,那么對于印度來說,是否也存在同樣的可能性?這或許是馬克思晚年從多重方面研究印度社會的一種可能性,但馬克思在幾個筆記著述中都沒有明確提出這個問題。盡管如此,英國殖民統治強制性地扭曲了印度原有的發展路線,造成近代印度與西方在不對等關系中居于依附、從屬的劣勢,這種強行接入資本主義世界體系的過程給印度等東方國家帶來的絕非一蹴而就的資本主義文明,而是從社會政治經濟結構、歷史傳統到社會文化等多方面的破壞和侵害。馬克思晚年深入探討了這一過程及其歷史后果,更加深刻地意識到沿循東方社會發展傳統的必要性,以及適應具體國情的社會發展路徑多樣化的重要性。可以肯定的是,將印度從歐洲中心論傳統語境中解放出來,探討其傳統社會結構內部蘊含的發展動力,思考印度社會從傳統到現代的發展道路,還原印度社會發展主動性和獨立性的過程,確實是馬克思東方社會理論的題中應有之義。
注釋:
[1]《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第680頁。
[2]《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第685頁。
[3]《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第415頁。
[4]《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第681頁。
[5]《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第685頁。
[6]《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第681頁。
[7]《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第686頁。
[8]《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45卷第300頁。
[9]《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45卷第304頁。
[10]《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第112頁。
[11]《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第118頁。
[12]《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第894頁。
[13]《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45卷第285頁。
[14]中央編譯局編譯:《馬克思古代社會史筆記》,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422頁。
[15]《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45卷第226頁。
[16]《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45卷第226頁。
[17][比]岡紹夫:《何為封建主義》,張緒山、盧兆瑜譯,商務印書館2017年版第4頁。
[18][英]安德森:《絕對主義國家的系譜》,劉北成、龔曉莊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348頁。
[19][法]布洛赫:《封建社會》下卷,李增洪等譯,商務印書館2004年版第706頁。
[20][法]布洛赫:《封建社會》上卷,張緒山譯,商務印書館2004年版第9頁。
[21]《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45卷第274頁。
[22]《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45卷第283—284頁。
[23]中央編譯局編譯:《馬克思古代社會史筆記》,第380頁。
[24]同上書,第401頁。
[25]同上。
[26] 同上書,第395頁。
[27]《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45卷第269頁。
[28]《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45卷第281頁。
[29]《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45卷第284頁。
[30]《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45卷第284頁。
[31]中央編譯局編譯:《馬克思古代社會史筆記》,第385頁。
[32]《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45卷第323頁。
[33]《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第584頁。
(李百玲:中央黨史和文獻研究院第四研究部副研究員)
(來源:《馬克思主義與現實》2019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