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中共黨史人物研究會章程
中國中共黨史人物研究會章程
(中國中共黨史人物研究會第五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中共黨史人物研究會。
英文譯名:Chinese Society on the Research of the Figures in the History of 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第二條 本會是由從事中共黨史、軍史、革命史研究的單位和個人自愿結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發揚理論聯系實際的優良學風,通過研究中共黨史人物,總結黨領導人民進行革命、建設、改革的歷史經驗,宣傳中國共產黨人為民族獨立和人民解放、國家富強和人民幸福而前赴后繼、英勇奮斗的光輝業績,教育廣大黨員干部和群眾繼承和發揚黨的優良傳統,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作出新的貢獻。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共中央黨史和文獻研究院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研究五四運動以來各個歷史時期中國共產黨重要領導人,著名革命先烈,對黨的事業和社會發展作出特別突出貢獻的專家學者、英雄模范人物,與中共親密合作的愛國民主人士,參加中國革命、建設、改革事業并作出突出貢獻的外國友人的生平和思想,宣傳他們的業績;
(二)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中共黨史人物的傳記等有關圖書和音像制品;
(三)組織交流中共黨史人物研究成果和中共黨史人物傳記編寫經驗,召開學術研討會議;
(四)開展中共黨史人物的宣傳教育活動。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二)承認和擁護本會章程;
(三)有志于從事中共黨史人物的研究、宣傳教育、傳記編寫和評論工作;
(四)在黨史人物研究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無特殊原因,會員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違反國家法律、黨的紀律以及本會章程,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關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項;
(七)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報告;
(六)研究制定本會的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七)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八)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的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的一、三、四、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擔任。
第二十八條 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任本會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主持重要學術會議;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本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本會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或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可以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財務收入情況定期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報告。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章程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須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9年11月11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