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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索引學會章程(2008年11月修訂)

作者:    發布時間:2019-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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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索引學會章程(2008年11月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中國索引學會(The China Society of Indexers,簡稱CSI)。

第二條 本團體是從事索引、文獻數據庫研究與編制的專業工作者及相關單位依法自愿結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系廣大索引、文獻數據庫研究與編制工作者的橋梁和紐帶。

第三條 本團體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團結和動員廣大索引與文獻數據庫工作者,堅持開拓創新,推動中國索引和文獻數據庫事業不斷發展,為繁榮我國社會主義科學文化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團體會員必須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促進索引理論研究、繁榮索引編輯出版、培訓索引編纂人才、加強國內外學術交流為己任,遵守“求實、開拓、創新、奉獻”的辦會宗旨和會員行為準則。

第五條 本團體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共中央編譯局。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中共中央編譯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團體掛靠單位是復旦大學,總部設在復旦大學圖書館內,秘書處隸屬掛靠單位管理。掛靠單位相對穩定,如需更換,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擴大會選定點,上報主管單位。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如下:

1. 普及索引與文獻數據庫的知識與技術,加強信息素養與技能的宣傳與推廣,拓展索引和數據庫的應用領域;

2. 推動傳統索引與現代數據庫技術的結合,促進索引現代化、數字化、國際化;

3. 加強索引學學科建設,促進索引學與相關領域學科結合的理論創新和實踐探索;

4. 面向社會、市場開展索引和數據庫技術與產品服務,在國家政策允許范圍內從事與本團體相關的經營活動;

5. 經政府有關部門委托、批準,承辦索引和文獻數據庫從業人員業務培訓、資格認定、項目論證、成果評獎等,表彰、獎勵在學術活動和學會工作中作出優秀成績和貢獻的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6. 主辦《中國索引》會刊和學會網站,開展本學科學術研究與交流,擴大學會的社會影響力;

7. 加強與國際索引界的交流合作,積極參與或聯合召開國際研討會,開闊會員視野,促進國外索引界同行更多地了解中國索引事業;

8. 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團體會員分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會員以我國圖書館、情報所、檔案館、數據庫產業、新聞出版等單位,以及上述單位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人員為主,兼及機關、學校、企業等單位中的有關人士。

凡對本團體有重大貢獻,熱心贊助我國索引事業或在學術上有較高成就的海內外專家、學者、企業家,卸任的本團體理事、正副理事長,經學會常務理事會議討論通過,可授予名譽會員、名譽理事、名譽理事長等稱號,或聘為本團體學術顧問。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相應的常設機構)討論通過;

(三)批準后由本團體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個人會員: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優惠或免費獲得本團體有關學術資料。

團體會員: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團體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優惠或免費獲得本團體有關學術資料;

(七)合作開展有關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各項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團體各項活動,完成本團體安排的研究,編纂、培訓、宣傳、經營等任務;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關心、支持學會工作,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連續三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本團體定期清理會籍,整頓會員隊伍。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與罷免

第十五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并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主管單位批準、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本團體設立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一半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一半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一半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一半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一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可根據工作需要增補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和副秘書長,聘任名譽理事或學會學術顧問。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優秀;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重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擔任。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原則上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事務。    

第三十一條 學會學術顧問由常務理事會聘任,任期一般為四年(可以連任)。其職責是:對學會的工作計劃和開展活動提出建議,發揮指導和咨詢任用。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根據需要,設立學術研究、編纂出版、教育培訓、宣傳聯絡四個專業委員會,由學會副理事長負責領導,再選聘副秘書長或理事、常務理事等組成班子開展工作。

第三十三條 為密切學會與會員間的關系,本團體根據需要設立相應的派出機構,并形成網絡:

(一)省、市、自治區一級設聯絡處;

(二)縣以下或會員較多的單位設聯絡站;

(三)會員在10人以下的單位可推一名聯絡員,與本團體保持經常聯系。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個人會費和團體會費;

(二)社會捐贈和掛靠單位資助;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本團體經費由辦公室統一管理,并定期向理事會報告收入和使用情況。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修改后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08年11月5日第三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根據國務院頒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政策進行修訂補充。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