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法治意識 建設法治體系
四中全會《決定》提出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歷史任務,明確了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總目標。實現這個總目標,必須從各個方面著手,其中一個重要方面就是培育全社會的法治意識。《決定》對此十分重視,將其納入法治工作的基本格局,并做了深入闡述。
法治體系不同于法律體系,也不同于法制體系。要建設法治體系,首先要建立一整套法律體系以及立法、執(zhí)法、司法等制度體系;但僅有這些是不夠的,還必須考慮到作為體系承擔者的人的因素,特別是解決好人的觀念和意識問題。《決定》指出:“法律的權威源自人民的內心擁護和真誠信仰。人民權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權威要靠人民維護。”這里涉及社會主客體的關系問題。社會歷史領域中活動著的是現實的人,人作為主體與作為客體的社會結構體系相對應。社會客體制約著社會主體,而社會主體又能動地作用于社會客體。由此出發(fā),我們要建設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和法治國家,就必須具備與之相適應的主體條件,其中最主要的便是廣大社會成員的法治觀念和法治意識。沒有這一條,再好的法律也難以真正施行,各種制度體系也不可能有效運轉。
經過長期的努力,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所做的大量工作,我國廣大社會成員的法治意識得到明顯增強。但也要清醒地看到,這方面還存在一些突出問題,必須下氣力加以解決。對此,《決定》提出了一系列具體措施,包括發(fā)揮各類機構和組織的作用,深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特別是要把領導干部帶頭學法、模范守法作為樹立法治意識的關鍵;健全公民和組織守法信用記錄,完善守法誠信褒獎機制和違法失信行為懲戒機制;增強法治的道德底蘊,強化規(guī)則意識,倡導契約精神,弘揚公序良俗等。法治體系建設中客體方面的建設與主體方面的建設是相輔相成的,應堅持兩手抓,使這兩個方面相互促進、相互支持,形成良性互動的合理局面,確保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和法治國家建設總目標的順利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