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加快,在城鄉之間、區域之間出現了大規模的流動人口。2014年國家衛計委流動人口動態監測數據顯示,到2013年末,我國流動人口總量已經達到2.45億,超過總人口的六分之一。據預測,到2050 年我國流動人口規模估計更是將達到3.5億人左右。流動人口既是我國社會經濟的建設者和奉獻者,也是社會經濟活動的主體,理應得到主體性的人格尊重和主體性的地位保障。這就要求他們能夠真正融入到城市中去,與本地居民交融共處、利益共享、責任共擔。但是在傳統城鎮化道路下,我國城鎮化建設存在重數量輕質量、重規模輕內涵、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等等弊端,仍有大規模“城鄉兩棲”的流動人口尚未實現向市民身份的轉變。這種“不完全的城鎮化”不僅無法產生城鎮化對經濟的拉動作用,而且還會影響到社會的和諧發展。
黨的十八大從戰略高度提出走中國特色新型城鎮化道路,推動“以人為核心”的城鎮化,明確“人口的城鎮化”是我國新型城鎮化建設的核心和重點[1]。“人的城鎮化”的實現,關鍵是要形成良性合理的人口流動機制,尤其是良性的精英群體流動機制,實現流動人口的社會融合。我國亟需從法律與政策層面采取舉措,努力構建有利于精英順暢流動的制度環境。
一、精英流動給社會變遷創造了可能
“精英”這個詞最早在17世紀時的西方是用來表示特別優秀的物品的,后來才逐漸擴展到了指稱優秀的社會群體。廣義的精英是指人口中從年齡、技術、信息、知識等方面都具有優勢的人群,而狹義的精英是指少數統治者。因此,廣義的“精英”實際上包括了多個維度的精英,比如,從領域角度看,精英可以分為政治精英、經濟精英、文化精英、技術精英等;從區域角度看,精英可以分為發達地區精英、欠發達地區精英;從城鄉角度看,精英可以分為城市精英和農村精英。當然,無論哪種維度,精英都是從資源占有角度具有比較優勢地位的群體。
在政治意義上最早使用 “精英”概念的學者是意大利的帕累托。他認為,精英是指“每個人類活動領域中能力最強的人”。按照帕累托提出的精英循環理論,精英與底層群眾之間存在循環,從而推動社會周而復始的變遷。一般而言,精英的流動有兩種模式。一種模式是精英與精英間的流動,強調個體精英之間的循環;一種模式是社會底層群眾和精英層間的流動,強調的是階層性流動。不管是精英的內部流動還是外部流動,都存在準入和淘汰的問題,因而,精英循環給社會變遷創造了可能。要想維持社會均衡, 就必須保證在精英和大眾之間能夠進行正常的社會流動[2]。
美國社會學家索羅金認為,“社會流動”是個體或社會客體從一個社會地位向另一社會地位的任何轉變。這種轉變包括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上的流動等兩種最基本的形式。水平方向上的流動通常是個體或社會客體的居住位置在空間上的變化,例如表現為人口從農村向城市流動,從東部地區向西部地區流動。而垂直方向的流動則體現為社會階層地位的變化,表現為從低收入群體轉變為高收入群體、從農民群體轉變為工商管理者群體等等。社會流動的結果是使社會結構趨于一種新的平衡,而這種平衡的形成增強了社會結構對外部環境的適應能力[3]。社會流動的關鍵是暢通社會流動渠道,如果在體制機制上存在阻礙人口合理正常進行社會流動的因素,就會隱藏社會矛盾甚至激發社會矛盾,最終導致社會失序。
二、精英流動不暢是我國城鎮化發展滯后的主要原因
人口流動是城鎮化、工業化、產業升級和區域發展的必要條件和必經途徑。在人口流動中實現精英移民,也是中國加快城鎮化進程,促進產業升級和降低流動的社會成本的戰略選擇。在過去30多年的城鎮化過程中,我國已有大規模的剩余勞動力從農村向城市轉移。根據國家統計局抽樣調查結果,2014年全國農民工總量達到27395萬人。這些從農村轉移出來的人口以青壯年為主,其中,16-20歲的人口占3.5%, 21-30歲占30.2%,31-40歲占22.8%,41-50歲占26.4%。此外,向城市轉移的人口受教育程度在流出地處于中上水平,其中,高中及以上的農民工就占了23.8%。無論是從年齡、知識,還是從能力角度看,農民工群體都是來自農村的精英。
農村精英進城務工提高了收入,反哺了家庭,部分群體還實現了一定程度的垂直社會流動。到2013年,我國農民的工資性收入首次超過家庭經營純收入,人均達到了4025元。但是必須看到,我國進城務工的農民至今仍未能平等享有城市福利,全面融入城市,他們在就業、教育、醫療等方面還受到制度性排斥,較難實現垂直方向上的社會流動。同時,已有大規模的農村精英流動是典型的單向度流動,僅僅表現為精英從農村向城市的流動。這種不完全的、單向度的流動不僅不通暢,更嚴重的是它導致我國鄉村優勢勞動力與精英群體流失,成為鄉村諸多問題的根源所在,阻礙了城鄉一體化的進程。首先,大量農村青壯年進城,卻把子女老人留在農村,形成大規模的留守人口。有數據顯示,中國留守人員總數超過了1.5億。并且精英人才的外流造成農村人力資源結構失衡,弱化了農村全面可持續發展的能力,村莊出現凋敝現象。其次,現有的流動仍然較大程度上表現為候鳥式的流動,農民工并沒有在進城后融入城市、留在城市,而是一定周期地在城鄉間流動,尤其是在春節前后形成獨特的春運現象,給社會管理帶來很大壓力。此外,這種流動是區域不平衡的,主要根據經濟競爭因素進行,多是從西往東、從內地向沿海的流動,結果造成沿海地區的城市人口過度集聚。
導致我國農村精英單向度流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經濟因素、文化因素、制度因素和心理因素等等,但最為突出的還是制度性的因素。從制度因素上看,主要是戶籍制度、教育資源配置、勞動力市場、行業或領域準入制度,以及社會保障制度等等方面客觀上存在城鄉二元結構,限制了進城農村精英獲得機會、資源和實現融合所需權利的渠道,阻礙了精英的雙向甚至多向的流動[4]。一方面,我國城市勞動力市場存在二元結構,城鄉勞動力市場分割,農民工在勞動力市場遭到了社會排斥。城鄉勞動力長期以來被實行差別地位和差別待遇。另一方面,在快速的城鎮化過程中,進城的農村精英無法享有均等的公共服務,其子女在上學、就醫上無法與城市居民平等享有基本公共服務,存在上學難、就業難問題,使得社會排斥現象出現代際間的“遺傳”,新生代農民工群體融入問題突出。再就是社會保障體系不均衡、不一致、不銜接,影響了流動人口的社會融入。此外,我國土地流轉制度不健全,包括土地補償機制尚不合理,阻礙了農村精英向城市的順利流動,挫傷了城市精英下鄉發展現代高效農業或積極參與小城鎮建設的積極性,也不利于進城務工人員回鄉創業。
三、精英的順暢流動是實現新型城鎮化健康發展的關鍵
在新型城鎮化背景下,精英流動的關鍵是要符合城鄉協調發展和城鄉一體化的需要。從國外經驗和國內發達地區實踐來看,只有精英實現雙向或多向的流動,才能給社會帶來活力,打破目前農村進城務工人員陷入的“呆不下的城市、回不去的農村”困境。當前,最為重要和迫切的政策支持和制度改進應該考慮如下內容:
首先,要在“以人為本”的人口管理理念指導下對流動人口政策進行調整,全面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大力推動農民工市民化進程,逐步清理和廢止對流動人口帶有歧視性的法規、規章和政策措施, 不斷完善流動人口在就業、就醫、子女就學、社會保障等方面的公共服務,實現流動人口和戶籍人口公平對待,打破社會排斥在代際間的惡性循環,促進流動人口的社會融合。
其次,要出臺更多涉農貸款政策,推行普惠金融,增加農民工創業的融資渠道。在新型城鎮化下,農村精英向城市的流動不再局限在異地,而是異地和就地就近流動的結合。農村精英的流動方向將發生實質性變化,不再僅僅局限在從鄉村向城市的流動,也不再是“半城市化”的流動,而是完全融入城市或返鄉城鎮化。當前,很多有創業愿望的農民工缺乏資金,存在融資難貸款難問題,亟需推行普惠金融政策,切實幫助農民工返鄉創業。
第三,要積極開展美麗鄉村建設,利用鄉村生態優勢,再造農民的鄉村認知,培育熱愛鄉村、保護鄉村和守望鄉村的新時代的“鄉土情結”,在留住現有農村精英的同時,吸引其他部分農村精英回流,重構農村精英群體。在新農村建設中,一方面需要堅持貫徹執行《村民自治法》,發揮好村規民約作用,加強村民監督,培育公民參與的政治文化,克服回流經濟精英掌控村莊公共權力的消極影響;另一方面,需要發揮鄉賢理事會等新鄉賢文化載體的作用,吸引“跳農門”的農村精英回鄉參與建設,對農村進行反哺,推動鄉村復興。
第四,要進一步提高內陸地區尤其是西部地區的對外開放程度,引導貿易和外商直接投資繼續向內陸轉移,促使流動人口就地就近城鎮化,緩解沿海地區人口過度集聚的壓力。新型城鎮化建設不僅要求農村精英合理流入城市融入城市,也要求農村精英能有吸引力和動力帶著資本、信息、技術等資源返鄉,促進鄉村復興。應該堅持鼓勵農民工返鄉創業、大學生回鄉就業,通過“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實現就近就地城鎮化,促進城鄉資源的均衡配置。同時,也要有政策支持和發展空間,引導城市精英有序地進入鄉村參與開發和發展,使精英尤其是經濟精英和知識精英、技術精英在小城鎮建設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參考文獻:
[1]路琪,周洪霞,“人口流動視角下的城鎮化分析”,《宏觀經濟研究》,2014年第12期。
[2]許蘇明、金迪,“精英流動與社會制度的建構”,《唯實》,2005年第4期。
[3]吳信學、袁同成,“農村傳統型管理者與底層精英間的社會流動”,《西安歐亞學院學報》,2007年第1期。
[4]丁開杰,“西方社會排斥理論:四個基本問題”,《國外理論動態》,2009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