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少奇合作社思想再研究
劉少奇合作社思想再研究
呂小薊
《建國以來劉少奇文稿》第1-4冊收錄了劉少奇關于合作社問題的文稿30余篇,內容包括關于合作社思想的理論論述、法規條文,以及關于合作社工作的具體指示。這些文稿,集中反映了劉少奇在這一時期的合作社思想理論和實踐。其中第2冊收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作社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是經過考訂后新認定的劉少奇文稿。【1987年,這個草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作社登記辦法》(草案)曾作為附錄收入《劉少奇論合作社經濟》。當時認為這兩個草案的“起草工作,是在劉少奇的直接指導下進行的”,先后“作了三次詳細的修改”,并將這兩個草案下發各中央局等,征詢意見。因種種原因,這兩個草案都沒有形成為正式法規。在編輯《建國以來劉少奇文稿》時,找到了新的檔案資料,發現劉少奇對合作社法草案至少作過六次修改,每次都有較多的文字改動,經過逐稿、逐字比對,發現經過多次修改后,該草案已幾乎都是劉少奇的文字,因此將它認定為劉少奇文稿。】根據現在掌握的檔案資料,從1950年7月到10月,劉少奇先后對這個草案進行了至少6次修改。眾所周知,這時新中國剛剛成立,百廢待興,各項工作千頭萬緒,由劉少奇負責的土地改革運動正在緊張進行之中。那么劉少奇為什么這時如此關注合作社問題?它對新中國農村經濟建設具有什么意義?對我們今天解決農村問題又有何啟示?
(一)
關于合作社的思想和實踐源于近代歐洲,是工業革命的產物之一。一般認為其創始人是空想社會主義者羅伯特·歐文。歐文設想,以“合作新村”為平臺,通過改組生產領域和流通領域(前者指根據合作原則建立合作工廠和合作社,后者則指根據勞動公平交換原則組織市場),逐步把勞動者都組織到合作社中來,從而使資本主義失去自己的基礎而被代替和消滅。作為國際共產主義運動的導師,馬克思、恩格斯對合作社本身是贊成和支持的,但他們對當時的合作運動則多持批判的態度,認為它們是幻想依靠資產階級國家政權的恩惠來建立和實行合作社制度,以達到改變國家政權性質的目的,而這只能把工人運動引向歧途。馬克思指出:“合作運動是改造以階級對抗為基礎的現代社會的各種力量之一。這個運動的重大功績在于:它用事實證明了那種專制的、產生赤貧現象的、使勞動附屬于資本的現代制度將被共和的、帶來繁榮的、自由平等的生產者聯合的制度所代替的可能性。”但是,“合作制度限于單
個的雇傭勞動奴隸通過自己的努力所能創造的這種狹小形式,決不能改造資本主義社會”。【《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219頁。】
列寧在實施“新經濟政策”時,提出了實行合作社制度的問題。他說:“我們向作為商人的農民作了讓步,即向私人買賣的原則作了讓步;正是從這一點(這與人們所想的恰恰相反)產生了合作社的巨大意義。”列寧還要求采取財政措施,支持合作制,說:“目前我們應該特別加以支持的社會制度就是合作社制度。”【列寧:《論合作社》,《列寧全集》第43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63頁。】遺憾的是,列寧只是提出和初步論述了合作社問題,不久就去世了,而后來的領導人未能把他的思想貫徹下去。
經過一百多年的時間,國際上關于合作社的思想與實踐仍在繼續發展著,但還沒有哪個組織能夠通過建立和實行合作社而改變國家政權性質。國際上的這些流派和思想在我國新文化運動前后,隨同形形色色的社會改良思潮一起涌入我國,曾先后產生了或大或小的影響。據有關資料,我國最早出現的合作社組織,是1919年前后在北京大學成立的消費公社和在上海復旦大學創辦的“上海國民合作儲蓄銀行”【參見楊堅白主編《合作經濟學概論》,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0年版,第223頁。】。這些組織開啟了我國合作社運動的先河;當然,它們同國際上的合作社運動一樣,根本不可能起到改變國家政權性質的作用。
劉少奇關于合作社問題的實踐始于20世紀20年代,具體地說是他在安源領導工人運動時期。當時,安源路礦工人俱樂部發起組織了工人消費合作社,向廣大工人群眾提供價廉物美的生活必需品和兌換礦票,以免受商人和錢鋪子的重利盤剝。該社有社員13000人,資本20000元(其中工人俱樂部投入基金12000元,社員集資8000元),是當時規模較大的消費合作社。【參見《劉少奇年譜》上卷,中央文獻出版社1996年版,第27頁;楊堅白主編《合作經濟學概論》,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0年版,第227頁。】劉少奇當時不直接負責工人消費合作社(毛澤民任合作社主任),但他作為安源路礦工人俱樂部的負責人,對合作社是非常重視和關注的;而且,這時劉少奇等在領導罷工斗爭過程中,巧妙利用時機,迫使工頭們放棄了已實行20多年帶封建性的由工頭向礦局包攬工程再交給工人干活的包工制,改為由工人自己組合進行生產的合作制,廢除了工頭對工人的中間盤剝;工人不僅可以領到正常的工資,還可分得若干紅利,增加了收入。【參見《劉少奇傳》(上),中央文獻出版社1998年版,第54頁。】這一合作制的實行使工人們從中受益,也使劉少奇感受到了合作制的魅力。當然,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這一合作制的實行,在時間上和程度上都是有限的,隨著革命運動走向低潮,這一制度被廢止。
此后,劉少奇在1933年由上海進入中央蘇區后,亦曾關注過合作社問題,如在代表中華全國總工會蘇區中央執行局致信湘鄂贛省總工會時提出:工會要用極大的力量來幫助工人組織生產合作社,組織消費合作社及發展生產等【《劉少奇年譜》上卷,第130頁。此外,1944年5月,劉少奇在中共中央西北局召開的群眾工作座談會上講話中,在講到群眾運動的組織方式問題時,還提出用合作社的方式去組織各種群眾團體。見《劉少奇年譜》上卷,第444頁。】。但這時黨的工作重心在武裝斗爭方面,革命戰爭形勢的嚴酷和緊張,使他不可能對合作社問題進行更多的研究和探討。
劉少奇開始密切關注并系統研究合作社問題,是在1948年夏秋。根據目前掌握的材料,劉少奇關于合作社問題的研究文章,最早的一篇是1948年9月初撰寫的《論新民主主義的經濟與合作社》。此時,解放戰爭即將進入戰略決戰階段,在解放區開展的土地改革也已進行了一兩年,有相當一部分地區已完成了土地改革;奪取全國勝利,建立人民政權,已提上議事日程。在這一新的歷史條件下,獲得了土地的農民如何避免兩極分化,走上共同富裕之路,成為新的課題。于是,合作社問題成為劉少奇在這一時期研究和探討的熱點問題,并由此逐步形成了他獨具特色的合作社思想。
需要指出的是,合作社這一組織形式,此時在我國,不論是解放區還是國統區,都在事實上以不同的形式和情況存在著。在解放區,經過十余年的發展,已先后出現了生產、消費、信用等不同類型的合作社,對發展根據地生產、改善人民生活起了積極的推動作用。對于這一情況,作為中共中央領導人之一的劉少奇是十分清楚的,這是他探討合作社問題的前提條件之一。
綜上所述,劉少奇探討合作社問題是以馬克思、恩格斯和列寧的思想為基礎的,也是在他本人和解放區已有實踐的前提下進行的。
(二)
關于劉少奇的合作社思想,研究者們曾先后從不同的角度作了歸納和分析【其中權威觀點,可參見《劉少奇論合作社經濟》后記,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87年版。】。筆者認為,其中較主要的內容是:
1.合作社應是我國的一種普遍的社會經濟制度。它在新民主主義經濟建設中承擔著三項歷史任務,即:與投機資本作斗爭、與私人資本主義展開經濟競爭和改造小生產為大生產。也就是說,合作社在國家經濟建設和經濟改造中具有極其重要的戰略地位。
他的這一觀點是以我國國情——農民小生產者占絕對優勢——為基礎的,而這一點是當時黨內的共識,也是不爭的事實。劉少奇認為,在我國這種農民小生產者占極大優勢的國家,“一個最重要最有決定性又最難實現的要求,就是中國無產階級與共產黨如何去幫助、教育與組織中國最大多數的農民及其他小生產者,使他們緊緊地跟隨自己前進”,否則,“他們就有可能被投機資本及舊資本主義成分吸引過去或處于投機資本及舊資本主義成分的控制之下,而成為舊資本主義的后備軍”。劉少奇明確指出:“合作社則是實現這一個困難任務的最重要的辦法”【《劉少奇論合作社經濟》,第11、12頁。】,并將合作社經濟稱之為“是國家經濟的極廣大而可靠的同盟軍”,“無產階級領導下的新民主主義國家用以幫助、領導和逐步改造廣大小生產者的主要工具”,“我們黨及新民主主義國家聯系廣大群眾的最重要的橋梁之一”,“國營經濟的同盟者和帶有決定意義的助手”,“對于新民主主義國家建設的成敗,是起著決定作用的”。【《劉少奇論合作社經濟》,第2、19、2、11—12頁。】實際上,這是對在我國實行合作社制度的重要性與必要性問題的闡述。
2.在我國,合作社經濟是改造小生產、改造小農經濟的特有形式,它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生產環節的聯合,一是流通環節的聯合,而后者在中國這樣的社會經濟條件中具有重要意義。因此,應十分重視農村供銷合作社的優先發展。
劉少奇的這一思想是基于列寧的合作制理論、蘇聯的新經濟政策和我國解放區供銷合作社的實踐經驗之上的。尤其是后者,使他親身體驗了供銷合作社在戰爭阻隔了解放區與外界城鄉之間聯系的情況下的積極作用:向農民供應農具、食鹽等急需品,同時又收購他們手中的糧食、棉花等農產品,從而不僅解決農民的生產、生活問題,而且為鞏固和發展解放區、改善農民生活作出了重要貢獻。他認為,我國千千萬萬獨立的小生產者歷來是靠商業聯結在一起的;商業在我國這種小生產占優勢的國家經濟體系中占有極端重要的地位,重要到足以決定小生產者的命運,因為正是通過這一交換才使小生產者們得以實現自己生產品的價值,才能在社會中占有一席之地,雖然商人通過交換對他們進行了剝削。他在回答當時黨內一些
同志的提問時說:“有的同志問:生產合作社與供銷合作社哪一個重要?也不要這樣提問題。這里有一個生產合作社與供銷合作社及消費合作社的關系問題需要弄清楚。”他依據馬克思《資本論》第三卷關于商人資本的歷史考察一章,對當時黨內一些同志認為生產合作社創造價值而供銷合作社不創造價值的思想進行了分析,指出:這種生產是基礎,商業是建立在生產的基礎上的說法很對,“但是在歷史上,小商品生產者是受商人的支配與控制的。因為小商品生產者倚賴市場,他們生產出來的商品,賣得掉,價高,就發展,反過來就會破產。商人正是利用小生產者的這種弱點,來剝削與控制他們。因此,盡管商業是建立在生產的基礎上,但反過來它又可以支配生產”。他還說:“我們不是更重視生產就更輕視商業,而是更重視生產也更重視商業。要看到商品是經過市場來分配的。……從來資產階級是依靠商業積累資本的。商業如果組織得好,就有刺激生產的作用。”他批判了我國歷史上“重農輕商”的傳統觀點,說:“我們不能再有這樣的觀點了。我們要重視農業、工業,也要重視商業,這三者是有機體的配合,是缺一不可的。”他還直截了當地說:“誰領導了市場,誰就領導了國民經濟”;“我們必須學會做生意”,“因為我們不能用行政命令,而必須用商業的方法戰勝資本家”。【《劉少奇論合作社經濟》,第22—23頁。】
應該說,劉少奇的這一主張是其合作社思想中獨具特色之處,它是實行合作社制度的重要途徑,體現了劉少奇關于“用經濟的辦法管理經濟”的一貫思想。
3.供銷合作社的辦社方針是必須忠于農民,辦好三件事:第一,把他們多余的生產品推銷出去,并且在價格上不使他們吃虧;第二,供應他們所需要的生產資料,并且在價格、質量和供應的時間上都不使他們吃虧;第三,供應他們所需要的生活資料,同樣在價格、質量、時間上都不使他們吃虧,能較市價便宜一點【劉少奇:《關于合作社的若干問題》,《建國以來劉少奇文稿》第3冊,中央文獻出版社2005年版,第609頁。】。因為這是具有經濟和政治目的的重要事情。而辦好供銷合作社的工作原則是:要把群眾加入供銷合作社的目的和要求,與黨組織供銷合作社的更高要求結合好;供銷合作社既要區別于私營經濟,又不要混同于國營經濟,必須堅持集體經濟性質;農村供銷合作社既把農民當作消費者組織起來,更把農民當作商品生產者組織起來,堅持為廣大群眾的生產和生活服務;供銷合作社要妥善解決好服務和贏利分紅的關系問題;要不斷加強供銷合作社的自身建設,重視民主管理和提高干部素質。
這部分內容主要是關于合作社的具體方針政策問題,基本上是在新中國成立后根據當時的具體情況提出的,在當時供銷合作社工作實踐中起了十分重要的推動作用。
4.應通過法律形式來規范合作社。本文開頭提到的《合作社法》草案,是劉少奇這一思想的集中體現。這個草案的起草工作是在劉少奇的直接指導下進行,具體工作由薄一波(時任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1950年11月任中華全國合作社聯合總社理事會主任)負責。劉少奇在指導過程中親自修改和撰寫合作社法草案。在保存下來的文稿中,可以看到既有大段大段的修改文字,也有大量的文字性和技術性的改動;有許多地方是他重新撰寫的,也有許多地方經過他多次反復修改。該草案對合作社的性質、任務、組織機構和管理辦法等作了全面規定,最后成稿于1950年10月。因為種種原因,這個草案沒有形成為正式文件,但是它反映了劉少奇在我們黨執掌國家政權后,試圖以供銷合作社引導農民走上合作生產的道路,并且用法律形式規范這一行為的思想。因此,其意義不僅僅在于合作社經濟思想本身,而且在于整個社會經濟運行的機制。
(三)
通過考察劉少奇的合作社思想,可以看出:
(一)劉少奇的合作社思想深受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有關合作思想的影響,其根本出發點和本質是促使中國廣大農民通過流通環節組織起來進而實行生產環節的合作,最終走向社會主義道路。
實行合作生產,是人類社會生產發展的必然趨勢,只不過合作的形式、程度和途徑會各有不同。劉少奇根據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有關合作生產的思想,結合我國農民小生產者占絕對優勢的具體條件,提出以流通領域的合作為先導,從而“把多數以至全體農民吸收到合作社的組織中來”【《劉少奇論合作社經濟》,第138頁。】的設想。這一設想,實際上是要分兩步走,即:首先實行流通領域的合作,通過流通領域的合作,使農民小生產者親身體驗到合作社的好處,然后再自覺自愿地、逐步地從流通領域的合作進到生產領域的合作。這并不表明劉少奇當時反對進行生產領域的合作,他只是對那種因害怕土改后農村自發勢力的發展而主張提高互助合作組織的做法表示過反對意見。【劉少奇:《關于華北互助組問題的批語》、《中國共產黨的歷史任務》,《建國以來劉少奇文稿》第3冊,第527—531、537—548頁。】他指出:“土地改革后的農村的發展,初期會表現為很大的農民小生產者的自發力量一方面使生產發展,另一面要使農村重新發生階級分化。一部分人貧困下來,變為貧農、雇農(或入城市),少數人變為富農。新區老富農占人口的百分之三四,老區新富農也可能發展到占人口的百分之二三。這種自發力量是不能阻止、不能避免的,并且也不是可怕的。有些人表示對此害怕,并企圖去阻止,企圖避免,結果會要走上錯誤的道路。”他這樣說,并不是主張讓農村經濟自由發展,他還指出:“完全讓農村經濟自由發展也是不對的”,應該“用互助組幫助農民組織起來。”【劉少奇:《中國共產黨的歷史任務》,《建國以來劉少奇文稿》第3冊,第545—546頁。】他設想,實行生產領域的合作需要一個過程,是較長時期以后的事情。
那么,在農村實行流通領域的合作與實行生產領域的合作有何不同呢?從我國的實踐來看,二者的不同主要是:前者只要求入社者根據自己的經濟狀況,拿出一些股金,不涉及生產資料所有制的根本變革;后者則要改變農民的生產資料所有制。根據馬克思主義原理,是否改變生產資料所有制,取決于生產力的發展水平,而不是人們的主觀愿望。
馬克思指出:“凡是農民作為土地私有者大批存在的地方”,“一開始就應當促進土地私有制向集體所有制過渡”,“讓農民自己通過經濟的道路來實現這種過渡”,并且“不能采取得罪農民的措施”。恩格斯也指出:在奪得國家政權以后,“我們對于小農的任務,首先是把他們的私人生產和私人占有變為合作社的生產和占有,但不是采用暴力,而是通過示范和為此提供社會幫助。當然,到那時候,我們將有足夠的手段,使小農懂得他們本來現在就應該明了的好處。”他還說:我們對待小農的態度應該是:第一,“我們預見小農必然滅亡,但我們無論如何不要以自己的干預去加速其滅亡”。第二,“我們絕不要用暴力去剝奪小農(不論有無報償,都是一樣的)”。【《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10頁。】也就是說,在建立了人民政權而且“農民作為土地私有者大批存在”的國家里,改造小農經濟,改變所有制,必須講求客觀條件和方式方法,尤其需要注意不能主觀干預加速小農經濟的滅亡。而這一點,也已為我國的實踐所證明。劉少奇關于中國農村發展道路設想的核心就在這里。
總之,按照劉少奇的設想,是要通過經濟手段“使”農民自己組織起來,逐步走上合作生產的道路。它同通過行政手段“把”農民組織起來走合作化道路方法的區別,就在于農民是主動地組織起來,還是被動地組織起來。前者是農民自己的主動行為,后者是行政命令的結果。劉少奇的設想是一種經濟的辦法,對我國廣大農民的經濟狀況、對合作社的認識程度和國家經濟發展的需求來說是適合的,只是很遺憾,這一設想未能貫徹下去。
(二)劉少奇關于合作社問題的論述,隨著革命進程的發展,在不同時期有著不同的側重點;同時,隨著這一發展,他最終改變了自己原來關于優先發展農村供銷合作社的主張。
如果我們逐篇翻閱劉少奇的有關文稿,就會發現,在1948年剛開始研究合作社問題時,他較多地論述了為什么在我國要搞合作社、應該搞什么樣的合作社的問題,如:《論新民主主義的經濟與合作社》、《合作社的地位與作用》、《普遍組織消費者和小生產者的重要形式》等;在1949年黨的七屆二中全會召開,確定黨的工作重心轉移的方針,以及第一屆全國政協會議召開,在《共同綱領》中規定了合作社經濟的性質、地位【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1949年9月29日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在“經濟政策”一章中,有兩條是關于合作社經濟的,其第29條規定:“合作社經濟為半社會主義性質的經濟,為整個人民經濟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人民政府應扶助其發展,并給以優待”;其第38條規定:“關于合作社:鼓勵和扶助廣大勞動人民根據自愿原則,發展合作事業。在城鎮中和鄉村中組織供銷合作社、消費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生產合作社和運輸合作社,在工廠、機關和學校中應盡先組織消費合作社。”見《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1冊,中央文獻出版社1992年版,第8、10頁。】以后,他較多地關注了應該如何搞好供銷合作社的問題,即有關供銷合作社的具體工作原則、方針、政策等方面的問題,如:《關于合作社的盈利分紅問題》、《怎樣組織合作社》、《國營經濟要扶助合作社走上軌道》、《在全國合作社工作者第一屆代表會議上的報告》、《合作社的若干業務問題》、《合作社實行配售制應注意防止可能發生的弊端》、《論合作社工作中的若干問題》等;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恢復和發展,在1951年12月黨中央印發《關于農業生產互助合作的決議(草案)》以后,特別是再到1955年國家實行農業生產合作化以后,他對供銷合作社問題雖仍然關注,但關注的原因和程度已發生根本變化。在這以后,他關于合作社方面的著述大大減少,主要是在1956年初為準備八大政治報告聽取各部門匯報情況談話時,以及在1961年回鄉調查時,曾涉及到這個問題,但都已同原來所講的合作社相去甚遠。應該說,劉少奇在不同時期關于合作社思想的不同側重點,反映了他對中國農村發展道路的正常探索過程和認識的一步步深化;而其思想的發展變化,則反映了我們黨有關農村政策的制定、實施和變化過程,可以說它既反映了劉少奇在我們黨探索過程中的思想變化,也折射出我們黨探索中國農村發展道路的艱辛歷程。
以上分析可以使我們看到:組織起來,進行合作,是解決我國農民問題的基本方向。從我國幾十年的實踐經驗來看,實行合作,改變所有制性質,不能求之過急,應根據生產力發展水平,制定符合實際需求的政策。因為,只有當農民自己有組織起來、進行合作的需求和前提條件時,這種合作才能實現。
現在,就不能輕易改變所有制性質這一點來說,人們對前人的經驗教訓還是記憶深刻的,一般情況下不會重走過去的老路,重復過去的錯誤。那么如何使農民走上進行合作的道路呢?按照劉少奇的設想,應該是“引導”農民走上這條道路。50多年前,劉少奇在新中國誕生前夕曾提出了通過流通領域引導農民的設想,雖然他后來放棄了這一設想,但這一設想在今天仍可給我們以啟發:
1.應該是“使”廣大農民組織起來,而不應是“把”廣大農民組織起來;2.引導農民進行合作,可以是多領域、多層次、多類型的。也就是說,應當采取那些能夠促使農民進行合作的措施,使廣大農民主動地走合作的道路,尤其是不要急于改變農民的生產資料所有制形式,而應循序漸進。同時,合作不僅僅是在生產領域中的,也不僅僅是必須包括生產的全過程的。它可以是在流通領域中的,也可以是只在生產的某個環節上的,這些都應稱之為“合作”。我國的實踐已經證明,在現有的生產力水平下,這種非生產領域的合作和這類低層次的合作,更能促進生產的發展。
在目前的情況下,曾經過了人民公社集體生產的中國農民、農村和農業,重新走上合作的道路(這里講的合作決不是簡單地等同于曾實行過的合作),可能較之上一次,困難更多。目前,農村中已出現貧富分化和土地集中的現象,這雖然是實行市場經濟后的必然反應,但政府必須要對農村中因此而出現的貧困人群進行疏導,開辟新的謀生渠道,同時對在法律許可范圍內的土地集中,也應進行有序管理,使他們走上科學發展的軌道,最終融入合作生產,共奔小康的潮流之中。
《黨的文獻》20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