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訂新中國第一部憲法若干問題研究
制訂新中國第一部憲法若干問題研究
孫東升
1954年9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新中國第一部憲法。學術界關于這部憲法的研究,多著重于對憲法本身的研究和憲法制訂過程的回顧,且存在諸多語焉不詳和猜測之處。本文在以往研究的基礎上,根據若干檔案文獻,著重解答憲法制訂過程中的下列疑問:一、1952年醞釀、1953年正式提出制訂憲法,時機是否成熟?二、制訂憲法是完全聽從斯大林的建議的嗎?三、為什么1953年年初提出制訂憲法的問題,直到年底才開始制訂工作?
一、超前與適時:1952年醞釀、1953年正式提出制訂憲法,時機是否成熟?
根據黨的文獻記載,中共中央提出制訂新中國憲法,始于1952年下半年。這時,黨內開始醞釀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訂憲法的問題。12月24日,周恩來在全國政協第一屆全體會議第43次會議上,代表中共中央提出1953年召開全國人民代表會議,準備起草選舉法和憲法草案的建議,得到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代表的贊同。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20次會議正式作出決定,成立以毛澤東為主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起草委員會,負責憲法的制訂工作。由于國是復雜,加上思想理論準備不足,1953年內憲法制訂工作基本處于停滯狀態。直到當年12月24日,毛澤東才帶領憲法起草小組成員來到杭州,集中精力進行這項工作。經過近10個月的起草、討論、反復修改,1954年9月20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正式通過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簡稱“五四憲法”。
上述歷史過程,是比較清晰的。但對在1952年下半年提出制訂憲法的時機,學界存在意見分歧。主要是認為已有《共同綱領》,憲法可以晚一些制訂。究竟是“超前”還是“適時”?筆者以為,在這時提出這個建議,是適宜和恰當的。
首先,經過三年的國民經濟恢復,我國工農業中的社會主義成分增長迅速,由新民主主義向社會主義過渡的條件已經成熟。
早在1948年九月會議時,中共中央和毛澤東十分清醒地認識到當時的經濟社會形勢,就考慮創建新中國的問題,當時設想新中國不可能馬上走社會主義道路,而應選擇人民民主制度,也就是實行新民主主義的制度和政策,這種政策實際上是過渡形式的政策。實踐證明,這種選擇保證了我國能夠通過和平的道路消滅剝削和貧困,是符合我國實際的。
新中國的成立,使中國人民結束了長時期被壓迫、被奴役的歷史,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建立了人民民主專政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到1952年,全國各族人民在中國共產黨的堅強領導下,全國范圍的大規模軍事行動已經結束,各項社會政治改革進展順利:土地改革基本完成;工礦企業民主改革取得成效;勝利地進行了抗美援朝運動、“三反”“五反”運動和各種知識分子的思想改造運動;堅決鎮壓了反革命分子,肅清了殘余土匪。在經濟方面,由于采取了正確的措施,穩定了物價,恢復并提高了工農業生產,爭取了國家經濟狀況的根本好轉,人民生活有了初步的改善,國民經濟恢復的任務順利實現。
國家建設包括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文化建設,而以經濟建設為基礎。工業化是我國人民百年來夢寐以求的理想,是全國人民的最高利益。我國經濟建設的總任務就是要使中國由落后的農業國逐步變為強大的工業國。從工業在國民經濟中所占比例看,到1952年,我國的工業生產總值(不包括手工業)中,國營企業已占67.3%,私人企業只占32.7%。而在1949年時,這個比例是43.8%比56.2%。在商業中,全國商品總值的經營比重,國營加合作社經營占到62.9%,私人只占37.1%。鐵路全部國營,銀行幾乎全部國營,全國主要商品生產手段的生產國營已占到82.8%。
在農業中,實行土地改革后,全國參加互助合作運動的農民已達到40%,在老解放區則有70%—80%,富農經濟受到很大的削弱。互助合作運動已成為當時中國農村經濟發展的主要目標和方式。【《建國以來劉少奇文稿》第4冊,中央文獻出版社2005年版,第525—528頁。】在手工業中,由于大力組織生產合作社,鼓勵手工作坊主聯合起來采用機器生產,向社會主義過渡的發展勢頭良好。
三年的經濟恢復,其速度遠遠超出了當初的預料,社會主義性質的國家經濟在工業和商業中都已經確定地取得了領導地位,工農業中社會主義成分增長迅猛。到1952年,我國的財政基礎比1950年增加兩倍半。所有這一切,表明向社會主義過渡的條件已經具備。劉少奇在當年10月參加完蘇共十九大后寫給斯大林的信中,對此前景作了樂觀展望和分析:“我們估計:再過五年,即我們執行了第一個五年經濟計劃之后,在工業中國營經濟的比重將會有更大的增加,而私人資本主義經濟的比重則會縮小到百分之二十以下。再過十年,則私人工業會縮小到百分之十以下……而這些私人工業又大體都要依賴國家供給原料、收購和推銷它們的成品及銀行貸款等,并納入國家計劃之內,而不能獨立經營。到那時,我們就可以將這一部分私人工業不費力地收歸國家經營。”【《建國以來劉少奇文稿》第4冊,中央文獻出版社2005年版,第526頁。】
在這種形勢下,是年9月24日,毛澤東在中央書記處會議上提出了從現在起開始向社會主義過渡的設想,隨即得到中央高層領導人的贊同。
其次,按照《共同綱領》的規定,召開第二屆全國政協會議的時間已到,中共領導人經過反復思考,決定直接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實行普選,制訂憲法。
全國政協組織法規定:中國人民政協全體會議每三年召開一次。到1952年底,一屆政協即將到期。擺在中央領導人面前的有兩種選擇:一是適時召開全國政協第二屆會議;二是直接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同時制訂代替《共同綱領》的新中國正式憲法。中央領導人充分考慮了這兩種設想。
第一種設想,考慮到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在全國人民和民主黨派人士心中的崇高威信,在較短的時間內又無法完成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準備工作,可以在1953年先行召開第二屆全國政協會議,在晚些時候再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對此,劉少奇在10月份給斯大林的信中做了闡述:“因為人民政協在全國有很好的信,各民主黨派也愿意召開人民政協,而不積極要求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選舉的準備工作也還有些不夠,因此,我們考慮在明年春夏之間召開人民政協的第二次全體會議,而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推到三年以后去召開。”【《建國以來劉少奇文稿》第4冊,中央文獻出版社2005年版,第529—530頁。】
第二種設想最終形成了中央的決議。1952年12月24日,全國政協常委會擴大會議一致同意周恩來代表中共中央提出的建議:為了適應新時期大規模的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文教建設的需要,根據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第7條第10款的規定,籌備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制訂憲法。
毛澤東贊同這一建議。在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會議上講話時他解釋說:“三年來,大陸上的軍事行動已經結束了,土地改革已經基本完成了,各界人民已經組織起來了,辦全國選舉工作的條件已經成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今年不辦就要明年辦,或者后年辦。與其明年辦,就不如今年辦。如果過兩年再開一次政治協商會議后召開全國人大也不好辦,不如索性就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所以,根據這些條件和考慮,還是抓緊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比較好。”“為了發揚民主,為了加強經濟建設,為了加強反對帝國主義的斗爭,就要辦選舉,搞憲法。”【《毛澤東文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57—259頁。】
1953年1月1日,《人民日報》發表題為《迎接一九五三年的偉大任務》的社論,向全國人民正式宣布:“我國既已勝利地結束了經濟恢復時期而進入大規模的建設時期,按照共同綱領的規定,就應當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中央和地方的人民政府。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將要通過憲法和國家建設計劃。毫無疑問,這將要成為我國人民政治生活中的巨大事件。”【《迎接一九五三年的偉大任務》,《人民日報》1953年1月1日。】
再次,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并通過憲法,鞏固人民民主專政,可以更好地為即將到來的大規模經濟建設提供政治和制度保證。制訂憲法有困難,但可以克服。
新中國成立之初,《共同綱領》即確定我們是人民代表大會制的政府。到了1952年,通過召開各地人民代表會議,許多地方的群眾已經發動和組織起來。為進一步加強政府與人民之間的聯系,使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制度更加完備;也為了使比較完備的政治建設更好地配合各項建設,有必要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代替現在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全體會議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的形式;召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以代替現在由地方各界人民代表會議代行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的形式。
負責起草選舉法的周恩來在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第20次會議上的講話中,特別解釋了選舉和制訂憲法的問題。他說:“既然要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政府,共同綱領就不能再作為國家的根本法律了,就要把憲法搞出來,政協作為統一戰線的組織仍然存在。”“當初共同綱領之所以成為臨時憲法是因為政治協商會議全體會議執行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那么,現在不執行這個職權了,這個職權還之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就應該有自己的法律——憲法。”
至于制訂憲法是否有困難,周恩來說:我們感覺起草憲法的條件是成熟了,雖然有困難,但可以克服。“我們的兄弟國家,立國之時都有憲法。比如蘇聯在革命以后,一九一八年就宣布了憲法,一九二四年又修改了憲法,一九三六年才有了‘斯大林憲法’。波蘭、德意志民主共和國立國之時,把舊憲法加以若干修改后使用,經過幾年的建設,有了經驗,現在就搞出了新憲法。最近波蘭、羅馬尼亞都宣布了新憲法。這些憲法都是根據已經成功的經驗,逐步地改善和肯定下來的。”“我們現在的憲法草案,在全國是已經有了基礎的。基礎有兩種:第一,我們實行了三年共同綱領、大家在政治生活上、在實踐中,體驗了、認識了我們的國家制度、政治結構和人民權利這些問題。第二,我們普遍地組織了共同綱領的學習運動。”況且,憲法不是永恒不變的,蘇聯憲法已經修改過三次。“我們的憲法也是現階段的憲法,將來還會提高。但是現階段的憲法,可以把我們的政治基礎搞得更加鞏固。”【周恩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應該有自己的法律——憲法》,《黨的文獻》1997年第1期。】
綜上,在1953年開年的時候,制訂憲法草案就已經擺上了中央領導人的議事日程。時機是成熟的,條件是充分的。
二、被迫與自主:制訂憲法是完全聽從斯大林的建議的嗎?
長期以來,學界在研究新中國第一部憲法時有一種說法,認為我國是聽從了斯大林的建議,“被迫”提前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并制訂憲法的。筆者認為,何時制訂憲法雖然參考了斯大林的建議,但從實際情況看,完全是中國領導人的自主行為。
斯大林領導蘇聯人民建立了社會主義制度、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無疑是當時中國共產黨領導人學習的榜樣。但是,中國共產黨人一貫堅持實事求是,做任何決策都是從自己的國情出發,不會盲從于任何人。
首先,召開全國人民代表會議,把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確立為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新中國成立之前就確定下來,并且寫進了《共同綱領》。中國領導人一直在為實現這一目標、制訂正式憲法而不懈努力。
早在1948年11月30日,中央就發布指示,要求在新解放城市中組織各界代表會,并對召開代表會的辦法、人數、職權、開會日期等給予原則指導。1949年8月13日,毛澤東出席北平市各界代表會議發表演講,明確提出希望全國各城市召開同樣的會議,為召集普選基礎上的人民代表大會準備條件。8月26日,中央又指示華東局并告各局、各野戰軍前委,“嚴催所屬三萬人口以上的城市,務于九月份一律開一次各界人民代表會議”,要求把它“當作一件大事來辦”【參見毛澤東、劉少奇:《關于召開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的14份文電》,《文獻和研究》1987年第3期。】,而且反復要求、不斷督促,以為將來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做準備。
新中國成立后,中央領導人繼續堅持并積極貫徹這一主張。1951年2月28日,劉少奇在北京市第三屆人民代表會議上講話指出:“人民代表會議與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們國家的基本制度,是人民民主政權的最好的基本的組織形式。我們的國家,就是人民代表會議與人民代表大會制的國家。目前的各級人民代表會議已在代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在不久的將來,就要直接地過渡為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人民已經有了相當組織的城市,在土地改革已經完成了的鄉村,人民已經開始能夠選出自己的代表的時候,就應該不遲疑地讓人民直接地或間接地來選舉各級人民代表會議的代表。選舉的方式,也大體上可以采用北京市的經驗。”新民主主義的人民代表會議與人民代表大會的國家制度,“比舊民主主義的議會制度要民主一萬倍”。【《劉少奇選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56—57頁。】這篇講話,發表前經過毛澤東和周恩來的審閱,可以說代表了中國共產黨領導人的真實思想。
其次,關于憲法的重要性和何時、怎樣制訂憲法,中國共產黨人有自己的認識和理解,對斯大林的建議應做具體分析。
1954年憲法的主持者毛澤東認為,制訂憲法是一件治國安邦的大事,是一個國家各項事業的總章程,必須做好。“一個團體要有一個章程,一個國家也要有一個章程,憲法就是一個總章程,是根本大法。用憲法這樣一個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會主義原則固定下來,使全國人民有一條清楚的軌道,使全國人民感到有一條清楚的明確的和正確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國人民的積極性。”【《建國以來毛澤東文稿》第4冊,中央文獻出版社1990年版,第504頁。】這段話,表明了毛澤東的憲法觀。
1952年10月24日,斯大林就劉少奇給他的信中提出的問題,與劉少奇、饒漱石、王稼祥等中國代表團成員進行了會談。在26日、30日給毛澤東和中央的電報(見《建國以來劉少奇文稿》第四冊)中,劉少奇匯報了斯大林的主要意見。其要點是:
第一,中國從現在逐步過渡到社會主義的想法是對的,對中國資產階級所采取的態度是正確的。
第二,如果沒有準備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可暫不召開,而開政治協商會議。但政協不是人民選舉的,這是一個缺點。召開人民代表大會是反映人民的呼聲,召開黨的代表大會也是反映人民的呼聲,所以是以人民選舉出來的為好。
第三,同意目前使用共同綱領,但應準備憲法。這個憲法是現階段的憲法,不是指社會主義性質的憲法。有一個憲法,比沒有要好。
第四,“印度有憲法并已實行選舉,因此,尼赫魯就可以說印度是民主的,而中國是不民主的。……阿爾巴尼亞是落后的,現在也有了憲法并實行了選舉,中國不應比阿爾巴尼亞落后。”【《建國以來劉少奇文稿》第4冊,中央文獻出版社2005年版,第537頁。】
綜合分析上述意見,至少可以形成以下兩點認識:
其一,斯大林確實就中國制訂憲法發表過重要意見,但那是在中國黨和政府征詢他的意見時說的,并不是斯大林主動建議的。斯大林也沒有強求中國共產黨一定要接受他的建議。1949年劉少奇秘密訪問蘇聯時,斯大林就曾經說過:“我們不愿別國共產黨強制我們執行他們的意見,我們也不要求更不愿意強制別個國家的共產黨一定要執行我們的意見。我們的意見并不都是正確的。”【劉少奇記錄的斯大林談話,1949年7月27日。】當時為會談做翻譯的師哲也回憶說:斯大林“從不主動提出討論和解決哪些問題”,“而是根據中方要求或愿望進行商談,提出意見、建議或指出解決的辦法。”【師哲:《在歷史巨人身邊》,中央文獻出版社1991年版,第418頁。】可見,斯大林對中國共產黨的代表劉少奇是十分信任和尊重的,他的意見也沒有強加于人的意思。
其二,中共中央和毛澤東并沒有完全按照斯大林的建議,而是按照自己的計劃和現實需要制訂了我國的憲法。把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同中國的具體實踐相結合,走自己的路,反對任何形式的教條主義和本本主義,這是中國共產黨和它的領袖毛澤東歷來堅持的基本原則。毋庸諱言,在新中國成立初期,由于缺乏經驗并且需要獲得蘇聯的支持和援助,我們采取了“一邊倒”的外交方針,但這決不意味著一切必須按照蘇聯的指示辦事。正如劉少奇在一次會議上的講話中所說:“不要這樣想:東歐搞無產階級專政,我們就搞無產階級專政,那不是從實際情況出發,而是從東歐出發的,‘言必稱希臘’,那就變成教條主義。我們的問題要根據中國具體情況決定。”【劉少奇在東北局干部會議上的講話記錄,1949年8月28日。】后來的事實也證明,制訂憲法是在毛澤東認為過渡時期總路線確定并深入人心之后,才正式開始制訂工作的,而沒有僅僅顧及斯大林的建議就制訂沒有新意的憲法草案。
三、困惑與深思:為什么1953年年初提出制訂憲法的問題,直到年底才開始制訂工作?
在1953年年初的時候,中國領導人是把憲法的制訂工作當成一件大事來抓的。但在1953年一年里,制憲工作幾乎限于停頓。這難免引起人們的諸多困惑。其實,中共領導人和毛澤東對此是有深遠思考的。理清毛澤東的思路,有助于解答困惑,并引發我們深刻的思考。
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20次會議之后,周恩來就責成政務院以內務部為主收集憲法資料,以為憲法起草委員會作參考,并繼續對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制訂憲法問題發表宣傳講話。同時,與之配套的選舉法起草工作則進展十分順利,而且很快就取得成效:1月21日、23日,周恩來就主持選舉法起草委員會會議,討論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草案)》。25日,《選舉法(草案)》修改本得到毛澤東的肯定。2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22次會議正式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還成立了以劉少奇為主席的中央選舉委員會。
但是,憲法制訂工作卻沒有馬上進行。從文獻記載來看,只有6月6日晚上,毛澤東在住處召集了一次商談憲法問題的會議,周恩來、劉少奇、朱德、鄧小平、陳伯達和胡喬木參加【《周恩來年譜(1949—1976)》上卷,中央文獻出版社1997年版,第305頁。】,具體內容沒有記載。在9月18日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28次會議上,則干脆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推遲到1954年召開,制訂憲法的事情自然就相應推遲了。
1953年9月1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召開第28次會議,對推遲制憲工作有一個說明,理由是1953年我國若干省份災情嚴重,需要集中精力戰勝自然災害,發展農業生產,難以進行基層選舉工作【參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關于推遲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辦公廳編《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會議記錄》第3輯,第149頁。】。筆者認為,這只是推遲制憲的客觀原因之一。
1953年確實是“多事之秋”。除我國部分地區遭受嚴重的自然災害、中央需要集中力量戰勝自然災害之外;其他一些重要工作,也不可避免地影響了制憲工作的正常進行。
比如開展新三反運動,這是1953年1月5日中共中央在轉發山東分局第二書記向明的一個報告時發出的指示,中央認為“官僚主義和命令主義在我們的黨和政府,不但在目前是一個大問題,就是在一個很長的時期內還將是一個大問題”【《建國以來毛澤東文稿》第4冊,中央文獻出版社1990年版,第9頁。】。2月28日,毛澤東在中央轉發勞動部關于檢查官僚主義的報告的批語稿上加寫了這樣的話:“中央認為在很多部門中極端缺乏思想領導和政治領導的狀況是完全不能容忍的,這是官僚主義存在和發展的主要原因”【《建國以來毛澤東文稿》第4冊,中央文獻出版社1990年版,第69頁。】,隨即要求華東軍區、公安系統等地區和部門大力開展反對官僚主義、命令主義和違法亂紀的運動。3月,中央進一步要求把這一運動擴大到縣區鄉。7月1日,又發出指示,要求今冬明春全國的區縣鄉應集中力量解決新三反問題。盡管制訂憲法首先是中央高層的工作,但這個事件的開展必然影響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準備,以及對憲法草案的全民討論。以至于主持軍委工作的彭德懷都因為“今年各項工作均擠在一起,頗為緊張”【《建國以來毛澤東文稿》第4冊,中央文獻出版社1990年版,第206頁。】,而主張推遲計劃中的軍銜評定工作。
再比如圍繞新稅制問題開展的討論。所謂“新稅制”,本來是財政部根據稅收工作的新變化,對國家稅收下降、舊有稅制存在一定缺陷而提出的一種探索性的修正性政策,經過1952年9月全國財經工作會議研究和討論制訂了實施方案,并經過12月26日政務院第164次會議批準同意,公布實施。方案公布后,在社會上引起強烈反響和波動,造成物價波動、搶購商品、私商觀望,思想混亂等情況。許多地方向中央反映執行過程中的困難和問題。新稅制出臺半月后,遭到毛澤東嚴厲批評,并進一步認為財政部犯了“右傾機會主義”錯誤。新稅制的確“存在著一些嚴重缺點”,如操之過急,工作較粗糙;有些條文修改得不適當;公私一律平等納稅,【薄一波:《若干重大決策與事件的回顧》(上),中共黨史出版社2008年版,第166—167頁。】等等,但把問題看得過重,加上高崗、饒漱石的非組織活動,造成這年夏季全國財經會議對薄一波等同志不恰當的過分批評,而沒有實現毛澤東希望會議討論過渡時期總路線的設想,從而延宕了制訂憲法的計劃。
當然,還有實行統購統銷的重大決策,一五計劃的制定,等等。
除以上客觀原因外,筆者認為,推遲制憲最主要的主觀原因,是黨內和毛澤東還缺乏必要的思想和理論準備,在制訂工作開始后,碰到了嚴重的思想障礙,即關于如何向社會主義過渡的問題尚未解決。因為當時要制定的憲法是過渡時期的憲法,如果過渡時期總路線的一系列重要內容不解決,憲法也就無法制訂。事實上,從1952年9月毛澤東提出向社會主義過渡,過渡時期總路線經歷了一個相當長的醞釀時間,一直到1953年12月才最后確定了對總路線的完整表述。這個問題解決以后,作為中央憲法起草委員會主席的毛澤東才立即把主要精力轉向了憲法的制訂工作。1953年12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擴大會議,決定黨中央主席毛澤東休假一段時間,這期間由劉少奇代理毛澤東主持中共中央工作,由毛澤東著手起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
關于過渡時期總路線,這是毛澤東在建國初期一個最重要的思想。在它的形成過程中,毛澤東十分慎重,經過反復思考和調查研究,最終形成為全黨的共識。因為建國頭三年形勢的發展變化,必然促使毛澤東考慮七屆二中全會提出的“在革命勝利以后,迅速地恢復和發展生產,對付國外的帝國主義,使中國穩步地由農業國轉變為工業國,由新民主主義國家轉變為社會主義國家”的方式和道路。在新民主主義內部的社會主義因素逐步增加以后,一旦條件成熟,就要適時促進轉化。怎么轉化?轉化的時間需要多長?都是毛澤東十分關切的問題。
如前所述,經過三年的奮斗,我國實行了土地改革、鎮壓反革命、“三反”“五反”等一系列改革和社會政治斗爭,鞏固了人民民主專政,為進行社會主義改造奠定了政治基礎;在經濟上,國家已經掌握了重要的工礦企業、鐵路、銀行等國民經濟命脈,并醫治了長期戰爭的創傷,國營經濟已占主導地位,為實現工業化奠定了重要的物質基礎;通過發展合作社、統一財經、穩定市場等措施,對農業、手工業和私營工商業的改造,勢在必然。加上抗美援朝戰爭帶來的戰爭威脅,毛澤東認為必須抓住時機加快工業化的進程,增強我國的經濟實力,壯大國防。因此,制訂以“一化、三改”為總任務的過渡時期總路線,并確定為15年的時間完成這一任務,就成為毛澤東在1952年下半年到1953年思考的最重大的問題了。正如鄧小平在1953年10月13日在全國糧食會議的講話中所說:“從今年3月以來,毛主席主要是做了一件事,即提出了過渡時期的總路線。”【薄一波:《若干重大決策與事件的回顧》(上),中共黨史出版社2008年版,第188頁。】毛澤東后來在陳伯達向憲法起草委員會作關于憲法草案(初稿)起草工作的說明時插話說:“這個憲法是以《共同綱領》為基礎加上總路線,是過渡時期的憲法,大概可以管15年左右。”
憲法是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它規定的是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解決的是國家的政治生活、經濟生活、文化生活、社會生活中帶有全局的、長遠的、根本性的問題,確定的是全國人民都必須遵守的根本的活動準則。在毛澤東看來,如何向社會主義過渡的問題不解決,現階段最大的任務規定不下來,起草憲法草案只能重復《共同綱領》,還不如不制訂。因此,他在1953年就馬不停蹄地推動全黨、全國人民在過渡時期總路線問題上的思想統一,在反復講、取得黨內一致意見后,又請中宣部寫了宣傳提綱公告全國,這才決定休假,專門制訂憲法草案。
從時間上看,醞釀和提出過渡時期總路線,與醞釀提出制訂憲法基本上是同步的。可以說,在毛澤東的頭腦中,實現以“一化、三改”為總任務的過渡時期總路線,是當時全黨全國人民最急迫的任務;而憲法作為現時期國家的根本大法,過渡時期總路線自然也成為1954年憲法最核心的內容。比如,在惜字如金的憲法序言中,就明確載入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到社會主義社會建成,這是一個過渡時期。國家在過渡時期的總任務是逐步實現國家的社會主義工業化,逐步完成對農業、手工業和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的內容;憲法第四條就明確規定了建設社會主義社會的總目標和具體步驟:“中華人民共和國依靠國家機關和社會力量,通過社會主義工業化和社會主義改造,保證逐步消滅剝削制度,建立社會主義社會。”
由上分析可知,毛澤東提出過渡時期總路線,實際上為憲法確定了主題,成為1954年通過的憲法總綱中的靈魂,為憲法的正式制訂奠定了極為重要的思想和理論基礎。
綜合本文所述,可以得出下列結論:
(一)根據1949年到1952年我國政治、社會發展的需要和經濟、文化發展現狀,1953年初提出制訂憲法是適時的。
(二)由于當時我國缺乏經驗,在經濟建設上需要蘇聯幫助,在外交方針上采取向蘇聯“一邊倒”政策,關于制訂憲法的時機等問題征求斯大林的意見是正常的,但在時間上和內容上完全依照中國的實際情況來確定,是真正的中共自主基礎上制訂的憲法。有人稱之為“毛澤東憲法”,是符合實際的。
(三)從1953年提出,一致到1954年才開始正式制訂憲法,除一些客觀原因外,最主要的主觀原因是由于中共中央和毛澤東認為憲法的“靈魂”——過渡時期總路線問題沒有解決好。事實上,這部憲法貫穿了過渡時期總路線的精神,它真正成為了過渡時期國家的根本大法,為當時“團結全國人民,團結一切可以團結和應當團結的力量,為建設一個偉大的社會主義國家而奮斗”【《建國以來毛澤東文稿》第4冊,中央文獻出版社1990年版,第506頁。】這個總目的發揮了重要作用,對新中國起步階段由新民主主義過渡到社會主義階段的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活產生了重大影響。
(作者孫東升,中央文獻研究室雜志社常務副主編、編審)
(來源:《新中國60年研究文集二》2009年10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