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論劉少奇對加強黨內制度反腐建設的重要貢獻
簡論劉少奇對加強黨內制度反腐建設的重要貢獻
謝建美
〔摘要〕作為中國共產黨第一代中央領導集體的重要成員,劉少奇非常重視加強黨內制度反腐的建設,在堅持民主集中制,加強黨內監督;建立健全各種法律制度,使反腐工作有法可依;反思國外資本主義制度和國內實踐,倡導廢除領導職務終身制和加強司法獨立等方面為黨的制度反腐建設作出了非常重要的貢獻。
“不以規矩,不成方圓”。依靠制度對腐敗進行懲治和預防,是反腐敗的成功經驗,也是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根本路徑。在中國共產黨的歷史上,制度反腐不是新名詞,它在建黨初期就已初現端倪,1921年7月中共一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第一個決議》中就對紀律和監督做了明確的規定。隨著革命深入發展和現代化建設的全面展開,制度反腐得到了黨內領導人的進一步重視。
劉少奇作為中國共產黨第一代中央領導集體的重要成員,在其長期的革命生涯中,非常重視黨內制度反腐的建設,在堅持民主集中制,加強黨內監督;建立健全各種法律制度,使反腐工作有法可依;反思國外資本主義制度和國內實踐,倡導廢除領導職務終身制和加強司法獨立等方面,為黨的制度反腐建設作出了重要貢獻。
一、堅持民主集中制,加強黨內監督
民主集中制是我黨的根本組織原則,也是黨內生活必須遵守的基本準則。民主集中制要求黨在重大問題的決定上必須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在黨內建立和完善民主集中制,有利于黨員干部之間的互相監督,有利于減少個別領導干部的專權現象,防止腐敗的滋生和蔓延。然而,由于社會環境中傳統封建意識和官場陋習的影響,黨內的民主集中制并沒有得到很好的貫徹和執行。
1936年,劉少奇針對黨內一些同志不遵守紀律,民主集中制沒有很好實行的情況強調,這“除開使同志變成執行命令的機器以外,就是官僚主義特別嚴重”,因此,黨員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要在工作中充分認識到“領導者與一般同志的權利是平等的,領導者沒有特權”。〔1〕1945年,他又在《論黨》一文中對黨的民主集中制做了進一步的闡述。他說,黨的領導機關是“在民主基礎上由黨員群眾所選舉出來并給予信任的”,黨的指導方針與決議是“在民主基礎上由群眾中集中起來的”,處理黨內的一些問題“必須嚴格遵守黨的民主集中制,和群眾保持積極的聯系”,要堅決肅清社會上特權思想在黨組織中的影響。至于怎么肅清,劉少奇提出要發揚黨內民主,啟發黨員和干部的“批評和自我批評”。〔2〕在此,劉少奇希望通過發揚黨內民主,通過批評與自我批評等黨內監督防止黨內脫離群眾的特權思想的蔓延,進而抑制腐敗現象的增長。
建國后,針對黨執政地位的變化和黨內破壞民主集中制現象的增多,劉少奇多次對堅持民主集中制做了重要的論述。1962年,劉少奇在擴大的中央工作會議上要求加強民主集中制,加強集中統一。針對當時黨內工作方式上的一些錯誤,劉少奇要求黨員繼續保持謙虛謹慎的作風,密切聯系群眾,在工作中充分地發揚民主作風,恭恭敬敬地當群眾的學生,有事很好地同群眾商量,認真地傾聽群眾的意見,特別是不同群眾的意見。〔3〕劉少奇希望通過堅持民主集中制,加強黨員和群眾對領導干部的監督,進而改進作風,清除黨內一些腐朽思想的影響。
從各個時期劉少奇對民主集中制的堅持和推崇來看,他將其作為了端正黨員干部的工作作風,爭取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取得勝利的重要法寶。堅持民主集中制、通過發揮黨員積極性加強黨內監督的做法不僅確保了黨的路線方針的正確,而且在某種程度上對減少領導干部專權、防止腐敗的產生起到了積極的作用。雖然其他領導人在堅持民主集中制方面也有很多強調,但像劉少奇這樣如此重視,將其視為與黨內腐朽思想作斗爭的“法寶”還是不多。因此,這一定程度上可以作為劉少奇在制度反腐方面作出的第一個重要貢獻。
二、建立健全各種法律制度,使反腐工作有法可依
作為黨內著名的理論家,劉少奇對黨員的思想教育十分重視。1939年,他撰寫了《論共產黨員的修養》,希望通過思想教育來提高共產黨員的黨性修養,克服各種腐朽思想的危害。然而,單純的思想教育并不能完全防止腐朽思想在黨內的蔓延,隨著革命的深入發展和黨的實力、地位的不斷提高,黨內的腐敗現象也日益增多。針對這種情況,劉少奇雖然仍注重從思想上提高黨員的覺悟,但對法律制度也有了更多的重視和關注。
1952年,在“三反”、“五反”運動中,劉少奇主持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貪污條例》,希望借此來加強對腐敗的懲治和預防。1954年,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的報告》中,劉少奇特別強調黨和國家工作人員要遵守憲法,依法行政。他說,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及一切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在遵守憲法和保證憲法的實施方面,“負有特別的責任”,一切共產黨員都要密切聯系群眾,同各民主黨派,同黨外的廣大群眾團結在一起,為憲法的實施而積極努力。“中國共產黨是我們國家的領導核心”,黨的這種歷史地位,“絕不應當使黨員在國家生活中享有任何特殊的權力”,“黨員必須在遵守憲法和一切法律中起模范作用”。〔4〕劉少奇希望通過法律規范黨員干部在社會生活中的行為,使他們自覺遵守憲法,進而從制度上預防和減少腐敗現象的發生。
美國作家洛厄爾·迪特默曾評價劉少奇是一個“按部就班的制度主義者”〔5〕,“似乎是專門用來寫作各種規章和法規的,通過這種方法,他有條不紊地把各種制度灌輸給別人”。〔6〕錢錦宇則對建國后的劉少奇這樣評價:劉少奇的重要性更多的是在于,“他在建國初期為建構中國社會的法理型統治所做的一切努力”。〔7〕由此可見,劉少奇不但在構建法制社會和制度防腐、反腐方面作出了非常重要的貢獻,而且還是新中國法制反腐的重要奠基人。
三、反思國外資本主義制度和國內實踐,倡導廢除領導職務終身制和加強司法獨立
在中國共產黨取得執政黨地位后,黨內部分干部放松了對自身的要求,出現了劉青山、張子善這樣的大貪污犯。面對這種情況,中央加大了對腐敗的懲治力度,而劉少奇則在制度方面進行了更多的反思。
1955年,針對當時黨員干部的一些錯誤,劉少奇提出了加強對國家工作人員的監督,將一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都納入法律機關監督范圍的設想。他在給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張難仙的信中說,“除了廣大人民的監督外,還必須加強各級監察機關和檢察機關,認真實行國家的監督”。〔8〕1956年,劉少奇在八屆二中全會上說,“我們國家領導人的生活水平應該接近人民的生活水平,不要過分懸殊……還要規定一些必要的制度,使我們這個國家發展下去,將來不至于產生一個特權階層,站在人民頭上,脫離人民……國家領導人員的權力應該有一定的限制,什么事情他有多大的權力,什么事情不準做,應該有一種限制”。至于如何限制,劉少奇在反思國外資本主義制度和國內的一些實踐后,率先提出了廢除領導職務終身制和加強司法獨立的設想。他說,“華盛頓在革命之后作了8年總統,又退為平民”;“艾森豪威爾當過總司令后,又當過哥倫比亞大學校長,然后才去競選總統”;“馬歇爾當了國務卿之后,又去當紅十字會長”。“這樣的辦法,我們是不是也可以參考一下,也可以退為平民?”〔9〕在此,劉少奇對于資本主義制度并沒有進行徹底的否定,相反,他從馬克思辯證唯物主義的角度出發,認為應該對資本主義社會的一些制度進行參考和借鑒。
1962年,在聽取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負責人的工作匯報時,劉少奇強調了司法獨立的重要性,他說:“檢察院、法院要獨立辦事,黨委不要干涉具體事務……”〔10〕檢察院、法院獨立辦事,直接向上級而不是向黨委報告的設想體現了劉少奇加強司法獨立,用法律規范政府行為,減少國家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進而防止黨員干部腐敗的思想,對于政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依法辦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然而,劉少奇的這些倡導在當時并沒有能實現,但他的這些設想無疑代表了歷史前進的方向,為我國反腐制度的建設提供了可貴的探索。
劉少奇在制度反腐方面的貢獻還有很多,他在新聞監督、民主黨派監督及群眾監督等方面都有比較多的論述,是他堅持民主集中制、加強黨內監督思想在社會生活發展過程中的進一步發展與延伸,對于當前深入開展反腐工作,建立廉潔、公正和高效的公務員隊伍有著非常重要的借鑒和啟示意義。“歷覽前賢國與家,成由勤儉敗由奢”。腐敗是當前我們執政黨的最大危險,也是群眾反應最為強烈的問題。“水可載舟,亦可覆舟”。在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過程中,我們必須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的偉大旗幟,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反思國內外的各種腐敗現象和腐敗案例,加強反腐制度研究與建設,堅持和完善黨的民主集中制,密切聯系群眾,堅持從群眾來到群眾中去,真正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
注釋:
〔1〕〔9〕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劉少奇論黨的建設》,中央文獻出版社,1991年,第22、642—643頁。
〔2〕中共中央文獻編輯委員會:《劉少奇選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359—363頁。
〔3〕〔4〕〔8〕中共中央文獻編輯委員會:《劉少奇選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376、168、174—175頁。
〔5〕〔6〕〔美〕洛厄爾·迪特默:《劉少奇》,華夏出版社,1989年,第178、205頁。
〔7〕錢錦宇:《法律人眼中的劉少奇》,《博覽群書》2008年第11期。
〔10〕金沖及:《劉少奇傳》下卷,中央文獻出版社,1998年,第912頁。
(本文作者 劉少奇紀念館工作人員 湖南長沙 410611)
(來源:《福建黨史月刊》2012年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