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必武:黨員犯法,加等治罪
董必武:黨員犯法,加等治罪
郝炳文
老一輩革命家董必武對民主法治有著非同一般的追求和信仰,他在黨內最先提出“黨員犯法,加等治罪”的觀點。
1940年8月20日,董必武在陜甘寧邊區中共縣委書記聯席會上發表的講話中說:聽說有些黨員同志犯了法,因為自以為是黨員,就想不受政府的審判和處罰;而有些地方黨組織也覺得黨員犯法是黨內的事,想讓犯了法的黨員逃避政府的審判和處罰。這都是不對的!黨員如果違反了黨所領導的政府的法令,除應受到黨紀制裁之外,應比群眾犯法加等治罪。為什么呢?因為群眾犯法有可能是出于無知,而黨員是群眾中的覺悟分子,覺悟分子犯罪應當加重處罰的。不然的話,就不能服人。過去,封建時代有“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的說法,從這個說法中可以看出人民希望法律上平等的心理。我們共產黨的主張應當比封建時代的觀念更前進一步。因此,他請求陜甘寧邊區的黨組織通過一個決議,警告黨員必須遵守邊區政府的法令。
董必武強調“黨員犯法,加等治罪”,意在表示我們黨絕不包庇罪人,絕不容許在社會上有特權階級,特別是黨員絕不例外,并且要加重治罪。這也說明我們黨對黨員的要求比對非黨員要嚴格得多,黨員并不享有“特權”。他的這種思想在后來修改的《黨章》中得到了體現。黨章規定:“除了法律和政策規定范圍內的個人利益和工作職權以外,所有共產黨員都不得謀求任何私利和特權。”
(來源:《北京日報》2015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