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翁辦事,可當大局”——何叔衡在中央蘇區怎樣反腐
“叔翁辦事,可當大局”
——何叔衡在中央蘇區怎樣反腐
何立波
在中央蘇區時期,何叔衡厲行反腐,取得了卓越成效,沉重地打擊了貪污腐敗分子,令腐敗分子聞風喪膽,被廣大群眾譽為“蘇區包公”、“何青天”。毛澤東高度贊揚:“叔翁辦事,可當大局。”
探索出一條檢察與輿論監督相結合的反腐道路
1931年11月,中華工農兵蘇維埃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在瑞金召開,建立了中央工農檢察部(1934年2月改稱工農檢察委員會)。在選舉中,毛澤東推舉何叔衡擔任工農檢察部人民委員。在何叔衡的領導下,工農檢察部的人員發展到了七八十名,下設控告局和突擊隊。突擊隊可以公開突擊檢查任何蘇維埃機關、國家企業和合作社,與貪污浪費及一切官僚腐化進行斗爭,也可以扮作普通工農群眾去機關請求解決某問題,測試該機關對工農的態度和工作效率。
根據何叔衡的建議,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人民委員會在一些主要機關單位和街道路口都設置了一種特制的木箱,它是中央工農檢察部各級控告局為收集群眾意見而設的控告箱。控告局設有調查員,他們每天到各個控告箱去收取控告信,然后根據群眾的控告,調查核實。
為擴大監督檢查工作的影響和鞏固成果,何叔衡決定將檢察工作與輿論監督相結合,把那些在群眾中影響極壞的典型事例都在《紅色中華》上給以曝光,以告誡他人。《紅色中華》刊登的《貪污與腐化》、《奇妙的罰款》、《合伙瓜分公款》等新聞監督稿件,發揮了很好的監督作用,由此探索了一條檢察與輿論監督相結合的反腐路子。
發起對貪污分子的嚴打風潮
何叔衡身兼數職,舉凡監察、民政、司法等問題,都由他主持,任務繁重。盡管如此,何叔衡對工作仍嚴肅認真,堅持身體力行的工作作風。有一次,中央蘇區各機關的工農檢查科召開科長聯席會,會議通知在《紅色中華》上登出,而且是由何叔衡署名通知。
何叔衡身上隨時背著三件物品——布袋子、手電筒和記事簿,號稱“三件寶”。他的布袋子是自己設計請人縫制的。袋子中還有幾個小袋子,每個小袋子都有它特定的用場。他的記事簿上幾乎無所不記,他說,人老了,腦子不管用,記在本子上忘不了。這“三件寶”伴隨著他起早摸黑,走村串戶。到了瑞金時,他的布袋子已滿了,人證物證齊全,包括檢察工作、司法工作、內務工作、干部教育情況,東西雖多但條理清楚,雜而不亂。
中央工農檢察部成立不久,何叔衡就召集全體工作人員開會,發動大家分頭下去摸底。會后,他又背上他的“三件寶”出發了。他白天和群眾在田間地頭邊干邊談,晚上召集部分干部群眾座談,沒幾天工夫就掌握了很多材料。不久,各路人馬返回檢察部,通過匯總整理,發現有相當一部分縣、區政府,單靠行政命令去解決問題,有的甚至吞沒公款,貪污腐化。何叔衡認為,這些問題如不及時克服,將直接威脅蘇維埃政權的鞏固。于是,他將這些情況向毛澤東、項英等蘇區領導作了匯報。
1932年2月1日,毛澤東主持召開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人民委員會常務會議。會上,何叔衡將了解到的情況作了全面匯報,有事實,有根據。他提議:中央政府要立即對那些執行上級命令和法律疏忽懈怠的現象及一切貪污腐化分子給予嚴厲打擊。此建議得到了與會者的一致贊同。接著,人民委員會發布第五號命令,指出:“這些工作的檢查,刻不容緩,各級必須堅決執行”,“各級政府應絕對執行這一工作,不得稍有玩忽和怠工”。人民委員會的指令發出以后,何叔衡再次背上他的“三件寶”,率領人馬深入各縣區進行檢查、督促、落實。1932年2月10日,毛澤東來到中央工農檢察部,表揚了該部出色的工作,要求下決心剎住蘇區內出現的這股貪污浪費歪風,狠狠打擊不法分子的犯罪活動。2月19日,毛澤東主持召開人民委員會常務會議,決定組織臨時最高法庭以審判重要政治犯,由何叔衡兼任臨時最高法庭主席。
對下面報批的案件,仔細審查,嚴把定刑關
左祥云案是當時反腐大案的一個典型。左祥云是我黨歷史上因貪污腐敗問題而判處死刑被執行槍決的較高級別的干部。中央蘇區時期,為籌建中央政府大禮堂和修建紅軍烈士紀念塔、紅軍檢閱臺等設立了“全蘇大會工程處”。中央政府總務廳任命左祥云為主任。中央政府為解決經費、材料等問題,采取發動群眾購買公債、鼓勵捐獻、厲行節約、支援建設等措施,集中了10萬元的資金和物資。工程于1933年8月動工,到11月,有人舉報左祥云與總務廳事務股長管永才聯手貪污工程款,經常大吃大喝,還強迫群眾拆房,隨意砍伐群眾樹木。
何叔衡當即組織人員進行調查。結果發現左祥云在任職期間勾結反動分子,貪污公款246.7元,并盜竊公章,企圖逃跑。何叔衡查實后大吃一驚,氣憤地說:這些都是蘇區人民的血汗錢!是老百姓勒緊褲帶省下來的呀!竟被這些貪官肆意揮霍,天理難容!毛澤東下令總務廳扣押左祥云聽候處理。然而,總務廳管理處處長徐毅卻私自放走了左祥云。事情發生后,毛澤東責令工農檢察部一定要將民憤極大的左祥云一案查個水落石出。左祥云被捉回,總務廳的腐敗問題徹底暴露。
1933年12月28日,毛澤東主持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人民委員會常務會議,討論了左祥云及總務廳腐敗案件。1934年1月4日,中央人民委員會公布了對總務廳廳長趙寶成撤職、管理處處長徐毅拘押訊辦的決定。然而此時卻有人出來說情,進行干擾,致使審判大會遲遲無法召開。后呈請毛澤東批準,終于在1934年2月18日公審判決左祥云死刑,其他犯罪分子也分別受到懲處。
當時黨內斗爭趨于激烈,王明的“左”傾錯誤路線在蘇區強令推行,對何叔衡主持的檢察、司法等部門也產生了不良影響。在“左”傾的“肅反”政策影響下,一些司法機關的干部認為在“肅反”中要加大懲處,存在著多判死刑的傾向。面對嚴峻形勢,何叔衡毅然頂著壓力,堅持實事求是的工作方針,對下面報批的案件,仔細審查,反復推敲,嚴把定刑關。例如,瑞金縣上報一個案件,基層法院判處罪犯朱多坤死刑。在認真復審后,何叔衡批示:“朱多坤判死刑不能批準,朱多坤由槍斃改為監禁兩年。”1933年底,“左”傾錯誤領導人因為何叔衡堅持原則、不服“批評”,對何叔衡進行接二連三的批判和打擊。何叔衡所擔任的中央工農檢察部人民委員和臨時最高法庭主席職務也被撤銷。
(作者為裝甲兵工程學院人文室教授)
(來源:《北京日報》2015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