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解放戰爭時期土改糾“左”看任弼時對新中國的貢獻
呂小薊
土地改革是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基本任務之一,它對我們黨聯合和喚起中國最廣大的農民群眾,推翻三座大山,創建新中國,起了重要作用。對于這一問題,特別是解放戰爭時期的土地改革,學術界已有充分的論述,對這一時期土改的意義、政策的形成、進行的過程、出現的偏差、糾偏的情況等都作過較深入的研究,并有一些當事人的回憶,其中也有專文對任弼時在解放戰爭時期土改中的思想與實踐作過梳理。本文擬通過分析任弼時在這次土改糾偏時的某些思想,探討他對新中國建設的貢獻。對已有的研究成果,形成共識的問題,不贅述。
解放戰爭時期土地改革出現偏差,在貫徹中共中央1946年《關于土地問題的指示》(即“五四指示”)時既已開始,土改運動初期尚屬平穩,但存在斗爭不徹底的現象,同時隨著解放戰爭的進展,出現了突破“五四指示”中有關政策規定的問題(如侵犯中農利益、打擊新富農、破壞工商業等)。1947年全國土地會議通過的《中國土地法大綱》,修正了“五四指示”中對封建土地制度打擊不徹底之處,但又決定實行“統一平均分配”土地的辦法,在貫徹《中國土地法大綱》時出現并加劇了侵犯中農利益等一系列“左”的偏差。對此,劉少奇在七屆四中全會上亦曾有過總結檢討,他說:“一九四七年我主持的全國土地會議,確定了普遍實行分配土地的原則,制訂了土地法大綱,并提出了整黨的方針。這個土地法大綱和整黨方針,是經過黨中央的修正和批準的。全國土地會議的工作是有成績的,對于促進各解放區的土地改革的大浪潮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這個會議有重大的缺點,這就是沒有對農村的階級分析作出恰當的決定,和沒有能夠制定一個正確的切實可行的詳細的沒收分配土地的辦法,同時對于錯誤傾向的批判不夠全面。在會議上著重地批評了黨內反對地主不堅決,以及同情、可憐、庇護地主的右傾錯誤,這是完全必要的,并從此結束了這方面的錯誤。對于當時已經發生的一些‘左’傾錯誤,雖然也做了批評,但這種批評是不充分的,沒有系統的,因而也就不能夠認真地去堵塞有些地方的‘左’傾錯誤的發生和發展。這種‘左’傾錯誤主要表現在殺人過多,侵犯中農利益和侵犯工商業,在有些地方則在整黨工作中采取簡單的辦法去對付有缺點和有錯誤的干部。直到一九四七年十二月會議上毛澤東同志提出了關于目前形勢和我們的任務的報告,一九四八年中央重新發表一九三三年怎樣分析階級的文件和任弼時同志的文章后,各地土地改革才逐步納入正軌。”【劉少奇:在七屆四中全會上的自我批評講話稿,1954年1月27日。】
當時土改出現的偏差主要是:
1.亂打亂殺。據張明遠(時任冀熱遼區行署主任)回憶,該區土改時,因強調“群眾說了算,”錯斗錯殺了一些人,甚至包括一些好人。【張明遠:《我的回憶》,中共黨史出版社2004年版,第259頁。】
2.侵犯中農利益。在貫徹“五四指示”時,這一問題即已出現,到全國土地會議后實現在平均分配土地時,這一問題更加嚴重。因下面將專題討論,這里不贅述(下一點中關于新富農問題部分亦同)。
3.對地主富農未加區別,對新、舊富農亦未加區別,排斥知識分子。晉綏區興縣工作團甚至斗爭了著名開明紳士劉少白,將家屬掃地出門。一些地區清洗地主、富農出身的教員、學生,對于與統治階級有各種聯系的知識分子普遍排斥、不信任。【董志凱:《解放戰爭時期的土地改革》,北京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第161頁。】
4.普遍侵犯工商業。這大多是以挖地主、富農的浮財為借口,對工商業進行清查,沒收其中地主、富農的資產,隨后發展到對小工商業者、小獨立勞動者、手工藝人甚至小商販進行清查沒收。【董志凱:《解放戰爭時期的土地改革》,北京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第159—160頁。張明遠:《我的回憶》,中共黨史出版社2004年版,第260—261頁。】
這些偏差基本都是“左”的錯誤,在不同地區不同程度先后發生,雖然存在的時間不很長,對整個土改運動來說是支流或浪花,但造成的影響和后果是嚴重和惡劣的;其中的第二、三兩點出現的較早,在貫徹“五四指示”的過程中即已發生,而第一、四兩點更多的發生在全國土地會議要求平均分配土地和群眾要怎樣辦就怎樣辦時。對于出現土改偏差的原因,筆者同意已有的權威論述【中共中央黨史研究室:《中國共產黨歷史》上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59頁。】。
當時,土改需要糾偏是黨中央的共識,毛澤東、周恩來、劉少奇等都為之作出了貢獻,而任弼時作為黨的第一代領導集體成員之一,在這一問題上也有著獨特的貢獻,特別是他對某些問題的認識,對即將成立的新中國具有前瞻性的意義。本文僅探討其中關于劃分階級成分標準、侵犯中農利益和“新富農”的問題。
關于劃分階級成分標準問題
沒有制訂或重申劃分階級成分的標準是“五四指示”和“土地法大綱”中的不完善之處,因而為土改中出現的以政治態度等作為劃分階級成分標準的“左”的錯誤留下了發展空間,由此導致的“左”的錯誤在土改偏差中占了很大的比例。
當時,因為中央沒有提出或重申劃分階級成分的標準,一些地方,如晉綏分局,便自己制訂了劃分階級成分的文件,并且對干部進行了訓練,準備以此指導下步土改工作,可是當康生等到晉綏蹲點時,指責這個文件“只強調了剝削關系”,“是搬教條”,下令燒掉;然后自己提出了劃分地主、富農的四個具體條件:1.現在的土地和財產;2.土地財產歷史上的根源;3.過去和現在的經營方式;4.群眾對他的態度。這四個條件,除第一條外,既有歷史舊賬也有主觀因素,具有很大的隨意性。按這四個條件,在康生蹲點的臨縣,據121個行政村統計,被劃為地主富農的占總戶數的16.3%;陳伯達蹲點的后木欄桿村,此前有兩戶地主,這時將全村53戶中21戶定為地主富農;他們還創造了破產地主、下坡地主的說法,【《任弼時傳》(修訂本)中央文獻出版社2000年版,第793頁。董志凱:《解放戰爭時期的土地改革》,北京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第114頁。】使地主富農的比例遠遠超過合占8%的正確估計。這套“左”的做法,在1947年初夏通過《晉綏日報》傳播開來,給晉綏及其他解放區的土改造成惡劣影響,促使“左”的錯誤蔓延。
此外,有的地區在貧農內部也劃三六九等,搞“三輩窮的定為一等,兩輩窮的定為二等,一輩窮的定為三等”,最嚴重者劃分為七等。【董志凱:《解放戰爭時期的土地改革》,北京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第153—154頁。】這無異于在基本群眾內制造新的矛盾。
這種因劃分階級成分標準引發的偏差引起了任弼時的重視,并決定首先從這一問題入手進行糾偏。
關于這一問題,我們黨在土地革命時期曾經有過教訓,為此,毛澤東在1933年經過調研,撰寫了兩個重要文件《怎樣分析階級》【該文收入《毛澤東選集》時標題改為《怎樣分析農村階級》。】和《關于土地斗爭中一些問題的決定》,糾正了當時亂劃階級的偏向。任弼時認為毛澤東14年前撰寫的《怎樣分析階級》對這時糾“左”仍有重要的指導意義,于是他在1947年10月9日,即《中國土地法大綱》公布的前一天,專門致電在晉西北興縣負責保管中央檔案的曾三,要他查找當年蘇區中央局印發的有關劃分農村階級成分的文件,要求“經晉綏分局妥送此間”。【《任弼時年譜》,中央文獻出版社1993年版,第559頁。】由于當時處在戰爭狀態,這個文件一時難以找到,任弼時便想辦法隨時留意詢問。半個月后,他從謝覺哉那里得知1946年陜甘寧邊區政府曾將這個文件作為某個文件的附件發出,便立即致電邊區政府主席林伯渠:“此間急須此件,請囑人查出并即派人送給我們。”【《任弼時傳》(修訂本)中央文獻出版社2000年版,第796—797頁。】
這時,任弼時不僅僅在查找過去的中央文件,他認為還應研究各地現行的有關文件,于是他又致電華東局、東北局、五臺局、太行局:“請將你區在土改中怎樣劃分農村階級,即如何確定地主、富農、中農、貧農、雇農、工人等的材料,日內電告我們。”【《任弼時傳》(修訂本)中央文獻出版社2000年版,第797頁。】
這封電報發出不久,任弼時病倒了,遵照中央安排,由神泉堡移住錢家河養病。在去錢家河前后,11月12日,他致信毛澤東,信中除了談關于解放區政權問題和對新富農政策問題外,他提出:由于“各地分析階級不一致,做得過火點的地方,恐有將富農算作地主,富裕中農算成富農者,因此確須頒發一大體通用的‘怎樣分析階級’的文件。已電五臺、山東、東北將他們在土改中如何分析階級的情況電告(其他地方的此地已有),待復電到齊后可考慮發出此項文件。”【《任弼時選集》,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412頁。】
在錢家河養病期間,任弼時安排身邊工作人員對周圍正在進行土改的三十多個村子進行調查,自己也親自向老鄉們了解情況,為下一步全面糾偏掌握第一手材料。
上述兩個歷史文件,于11月下旬找到。29日,任弼時起草了中央關于重發《怎樣分析階級》等兩個文件的指示,要求各地根據“具體情況,參考此項文件,提出關于階級成分分析的明確意見”;各地“規定階級成分時,應召集有經驗與有正確觀點的同志開會,經過正式討論通過,并將有爭論之點電告”中央。該指示經新華社電告各地。毛澤東也十分關注這一問題,對任弼時起草的指示作了修改,并派胡喬木將這些文件送給晉綏分局(康生等在那里蹲點)的領導干部,請他們改正劃分階級中的混亂現象。【《任弼時傳》(修訂本)中央文獻出版社2000年版,第797頁。《毛澤東傳1893—1949》下,中央文獻出版社1996年版,第817—818頁。】
其后,12月31日,劉少奇以中央工委名義起草發出了關于階級分析問題的指示【《劉少奇年譜(1898—1969)》下卷,中央文獻出版社1996年版,第114頁。】,說:“劃分階級應只有一個標準,即占有生產手段(在農村中主要是土地)與否,占有多少,及與占有關系相連帶的生產關系(剝削關系)。如再提出其他標準都是錯誤的”;并要求“將這兩個文件立即印發給一切土改工作干部詳加討論,并根據中央指示立即提出修改及補充這兩個文件的意見速告中央,以便中央能迅速規定分析階級的統一標準和辦法。”
在前述一系列工作的基礎上,1948年1月12日,任弼時根據中央決定在西北野戰軍前線委員會擴大會議上作了題為《土地改革中的幾個問題》的報告,首先就講了劃分階級成分標準問題。他說:“中央所以發出這兩個文件,是因為有些地方在定階級成分時發生了錯誤,沒有掌握定階級成分的標準,把許多人的成分定錯了,弄得敵我界限沒分清楚。”他以興縣蔡家崖為例,分析了錯劃階級成分的具體情況,并說:這種錯劃階級成分的錯誤“不是孤立了敵人而是孤立了自己,把自己隊伍里面的人,送到敵人方面去,是多么嚴重的錯誤!”他明確提出,劃分階級成分的正確標準只有一個,“就是依據人們對于生產資料的關系的不同,來確定各種不同的階級”,即“由于對生產資料占有與否,占有多少,占有什么,如何使用,而產生的各種不同的剝削被剝削關系,就是劃分階級的唯一標準。”【《任弼時選集》,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416—417頁。】
毛澤東對任弼時的這篇報告十分重視,親自進行修改,并批示用明碼電報拍發,有新華社轉播全國各地,立即在一切報紙上公開發表,并印小冊子;兩個月后,又決定將該報告代替中央在1948年1月18日原則通過的《關于中國民主革命幾個基本問題的決定》來發表。
1948年5月25日,中央發出了《關于一九三三年兩個文件的決定》【《中共中央文件選集》第17冊,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1992年版,第165頁。】,將《怎樣分析階級》和《關于土地斗爭中一些問題的決定》作為正式文件,重新發給各級黨委應用,并說:“這兩個文件中沒有講到的問題及關于富農和中農分界的問題,則應以中央發表的其他文件及任弼時同志在一九四八年一月十二日所作《土地改革中的幾個問題》的演講中所說者為準。”【《任弼時傳》(修訂本)中央文獻出版社2000年版,第811頁。】
這兩個文件自1947年11月重新發出后,各地開始改正錯定的階級成分,并由此開始土改糾“左”工作。據有關研究,糾“左”后,在幾個解放區內,都擴大了農民基本群眾的隊伍,并基本上將打擊面縮小到占農村戶口的8%。【董志凱:《解放戰爭時期的土地改革》,北京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第189頁。】
任弼時的這一舉措,為我們黨糾正土改中“左”的錯誤,抓住了問題的關鍵,使糾“左”和后續的土改得以順利進行。新中國成立后進行新區大規模土改時,中央人民政府在1950年6月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中明確規定:“地主、富農、中農、貧農、雇農及其他農村社會階級成分的合法定義,另定之”,又于8月發表了《政務院關于劃分農村階級成分的決定》,從而使建國后土改在開始階段即納入有序的軌道。
關于侵犯中農利益問題
這個問題在解放戰爭時期土改中出現的較早,雖然“五四指示”中明確規定了“決不可侵犯中農土地”的政策,但在實際執行時,在這一時期即已發生侵犯中農利益的問題。如在晉冀魯豫區,被斗的中農一度占被斗戶的10.4%至60%;1946年7月以前,太行區的12個縣2萬名被斗爭對象中,中農占33.8%;山東渤海區的土改打擊面中,中農達20%至30%,個別地方達到40%。【董志凱:《解放戰爭時期的土地改革》,北京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第98—99頁。】
而在全國土地會議通過的《中國土地法大綱》中沒有了關于不可侵犯中農的內容【1948年初在土改糾偏時,黨中央在《土地法大綱》“統一平均分配”土地的內容后加注說明:“在平分土地時應注意中農的意見,如果中農不同意則應向中農讓步,并容許中農保有比較一般貧農所得土地的平均水平為高的土地量。”見中央檔案館編:《中共中央文件選集》第16冊,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1992年版,第548頁。】,加之規定實行“統一平均分配”的土改辦法,在實際運作中,侵害中農利益的現象較之以前更為普遍。據有關專家統計,被侵犯的中農一般占中農階層的五分之一至四分之一。【董志凱:《解放戰爭時期的土地改革》,北京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第158頁。】
黨中央對這些侵犯中農利益的現象十分關注,毛澤東在1947年12月會議上曾就這個問題指出:土改的兩條基本原則之一是“必須堅決地團結中農,不要損害中農的利益”【《毛澤東選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251頁。】,并將其作為完成土改任務的基本保證。
任弼時在1948年1月12日的報告中系統地論述了這個問題,他列舉了各地發生的侵犯中農利益的現象【《任弼時選集》,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421—422頁。】,分析論述了其危害及糾正辦法。
他首先分析了這一偏差的危害性,說:“侵犯中農利益,必使中農動搖,甚至可以被地主富農利用,而使貧雇農陷于孤立”,因此,這“是一種反馬列主義的極端的‘左’傾冒險主義傾向”,“應該引起全黨來注意”,否則“就會使自己陷于孤立,使革命趨于失敗”。在土改中,我們一方面必須依靠貧雇農,同時必須“堅固地團結全體中農,才能把事情做好”。【《任弼時選集》,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422、420頁。】
接著,他從我們黨和中農的歷史關系闡述了團結中農的重要意義,說:“在過去打日本時,中農出力出錢不少。他們打日本是有功勞的。在現在打蔣介石時,也靠他們出很大部分人力和糧食。現在我們的解放軍中有百分之三十到四十是中農。如果我們破壞了中農的利益,甚至與他們對立起來,那就要使我們在戰爭中失敗。”他還說:“在新民主主義經濟建設中,由個體經濟到集體合作經濟的發展過程中,主要是依靠新老中農。他們有豐富的生產經驗,是值得貧雇農學習的。他們的生產工具也比較完備,可以給貧雇農以幫助。在將來,中農還可以同我們一道走進社會主義。因此,中農是我們的永久同盟者。”總之,“要團結全體中農,首先要作到不侵犯中農利益”。【《任弼時選集》,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423頁。】
他還分析了貧雇農與中農之間存在的分歧,闡明應該如何正確對待中農,說:這一分歧,“主要就在于貧雇農不滿意中農在斗爭地主富農時表示不夠堅決,有時動搖猶豫”;“其次在平分土地時,富裕中農可能不愿分出其一部分土地”。任弼時認為,這些分歧“是可以解決的”,因為“中農在舊社會中一般是受剝削和壓迫的。他們在反對帝國主義、打倒蔣介石、消滅封建制度和要求政治民主等根本問題上,具備一切條件,與貧雇農一道在共產黨領導下共同奮斗。”因此,一方面要“堅決領導中農向封建階級作斗爭并取得勝利”,另一方面,則要“不損害中農利益和給中農以政治教育”。【《任弼時選集》,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422頁。】
任弼時還闡述了如何糾正這一偏差的辦法,即:改正定錯了的階級成分,退還或補償中農被沒收的財產;在平分土地時,必須和中農商量取得其同意,如果在動富裕中農的一部分土地,而他們自己表示反對時,那就應當向他們讓步;在分配果實時,也應拿出一部分分給中農,以照顧團結;辦事吸收中農參加,很好地尊重中農的意見;公平合理地分配各種負擔。他要求,糾正侵犯中農利益問題,“必須是公開的糾正,必須使一切人知道,應當在報紙上發表。”【《任弼時選集》,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423—424頁。】
任弼時的上述分析,是當時我們黨關于中農問題最全面、系統的論述。在后來的糾“左”工作中,按照任弼時報告的精神和中央的有關指示,對侵犯中農利益問題進行了認真的糾正,取得了較好的效果。如華中區漣水縣在糾正了錯定階級成分問題后,中農成分由過去的26.5%上升為63.2%,成為農村人口中的大多數;此外各地采取多種形式對受到侵犯的中農進行了補償。許多被改正了的農民群眾生產情緒迅速恢復和高漲起來。【董志凱:《解放戰爭時期的土地改革》,北京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第193—194頁。】
關于“新富農”問題
這里講的“新富農”,又稱“新式富農”,出現于我們黨領導下的抗日根據地。抗戰時期,黨中央調整了土地政策,并號召廣大農民在減租減息政策下,積極生產,勤勞致富。1942年,中央在有關指示中也規定了對富農的政策:資本主義生產方式是中國現時比較進步的生產方式,而富農的生產方式是帶有資本主義性質的,富農是農村中的資產階級,是抗日與生產的一個不可缺少的力量。現在黨的政策是在適當的改善工人生活條件之下,同時獎勵資本主義生產與聯合資產階級,獎勵富農生產與聯合富農。決定還指出:富農有其一部分封建性質的剝削,為中農貧農所不滿,故在農村中實行減租減息時,對富農的租息也須照減。在對富農減租減息后,同時須實行交租交息,并保障富農的人權、政權、地權、財權。【中央檔案館:《中共中央關于抗日根據地土地政策的決定》(1942年1月28日中央政治局通過),《中共中央文件選集》第13冊,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282頁。】在這一政策下,許多貧苦農民響應號召,勤勞致富,由貧下中農上升為新富農或新中農,其中的代表人物吳滿有曾多次被毛澤東作為正面典型談到。
吳滿有是陜西橫山人,1928年逃荒到延安縣務農,后在邊區政府領導下,努力生產,勤勞致富,發展成為新富農;在陜甘寧邊區大生產運動中因成績突出,被評為勞動英雄。當時各根據地紛紛提倡學習吳滿有及其經營方式,延安《解放日報》也多次報道吳滿有的情況,并在1943年1月11日發表社論《開展吳滿有運動》,號召各根據地政府“大規模發展吳滿有式的勞動英雄”。
但是,對這種在人民政權下,因勤勞致富的典型是否應提倡,在當時就曾有人質疑。1943年2月2日,有讀者致信《解放日報》,說:根據吳滿有的經濟狀況,他是“一個富農,而且他的經濟是建立在自己勞動與雇傭勞動的基礎上的”,這樣就存在兩個問題:1.“所謂農民的方向,是否可以不管其經濟性質,而僅僅是指他的公民品質,勞動態度與經營技術;2.如果農民的方向基本上決定于其經濟性質,那末,能不能把富農的方向(吳滿有的方向)當做今年邊區全體農民的方向。”3月15日,《解放日報》以《關于吳滿有的方向》為題發表了復信說:“不錯,吳滿有是一個富農,吳滿有最近時期的經濟‘是建立在自己勞動與雇傭勞動的基礎上的’,其雇傭勞動的部分,是有剝削關系存在的。沒有問題,吳滿有式的經濟發展是資本主義性的發展。然而這又有什么奇怪和可怕呢?”復信解釋說:現在我們處在民主革命階段,邊區正是因為經過了反封建革命,掃除了資本主義發展的障礙,所以才有吳滿有式的富農經濟的發展,“在全國其他地方就很難找到吳滿有這種樣式的經濟發展”。“這種富農經濟雖然是剝削雇傭勞動的,但比之未經土地分配區域的地主經濟,卻是進了一步,比起未經過減租減息區域的地主經濟,更是一個進步。沒有這一步,就不能準備革命更進一步發展的條件。”復信還說:“吳滿有是新民主主義政權下一種新型的富農,他在經濟上雖然是富農,但在政治上卻是共產黨員,他對革命是堅決擁護的。”“在邊區資本主義經濟發展的情況下,必然會影響黨的社會基礎也發生某些變化。”“在已分配土地的區域,因多數勤勞的雇農貧農已升為中農,這種中農就成為黨的主要基礎。”復信還表示:要反對安于貧窮和以貧窮為光榮的糊涂思想的殘余。
這表明,新富農的出現在當時是受黨中央鼓勵的,但并不是所有人都從理論上、政策上理解這一問題,其困惑就在于共產黨是否允許雇傭剝削,允許什么樣的雇傭剝削,應該如何讓人們富裕起來,當一些人在政策允許范圍內發展為新富農時應該如何對待他們。對于這些問題,黨中央沒有回避,從正面答復了讀者的疑問,承認新式富農有雇傭剝削,還承認它比之過去的地主經濟是一個進步,是準備革命進一步發展的條件,并表示在經濟發展后,由雇貧農上升而成的中農,成為黨的主要基礎。
如何對待這一抗戰期間在根據地人民政權下生長起來的新階層,是我們黨面臨的新問題,特別是當抗戰結束后,階級矛盾上升為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許多無地少地的農民迫切要求解決土地問題時。從我們黨在解放戰爭時期的兩個主要土改文件看,這時對富農的政策是有變化的。“五四指示”中要求“一般不變動富農的土地”,并“應使富農和地主有所區別”,因為“如果打擊富農太重,將影響中農發生動搖,并將影響解放區的生產”;【《劉少奇選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378頁。】而在《中國土地法大綱》中則沒有了這些內容,只是劉少奇在全國土地會議上作總結報告時說:“《土地法大綱》在政策上沒有規定區別對待,但實行中可以有所區別。如對不同的地主、地主與富農、舊富農與新富農等,在實際執行中還是區別一下好。”【《劉少奇選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388頁。】但在實際執行中,幾乎從一開始就出現了打擊新富農的問題,在當時中農利益已被侵犯的情況下,新舊富農不加區別被打擊是不可避免的。如東北地區對地主富農“一般都是一樣扣押,一樣沒收,個別甚至于采取‘一掃光’的簡單辦法。至于地主有大、中、小,富農有惡霸與非惡霸、舊富農與佃富農等,當然更是沒有區別。”【《東北局關于平分運動的基本總結》(1948年3月28日),見黑龍江省檔案館編:《土地改革運動》(黑龍江革命歷史檔案史料叢編)上(內部發行),第325頁。】在其他地區,新富農被斗,財產被平分事也是比較普遍的現象,而且為了從富農手里拿出多余財產等,多數是采取逼、吊、打的辦法【《任弼時選集》,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411頁。】。這對于因勤勞致富上升為新富農的農民來說難免感到冤屈,陜北清澗縣因勤勞致富的老貧農黃金中在土改中被斗爭,他說:“冤屈冤屈真冤屈,屈了我生產好勞動;……吃穿二字均節省,幾年節成了新富農,幫助國家打勝仗,他們計劃把我斗,斗了我生產好勞動,我一覺睡到大天明。”【陜甘寧邊區政府:《綏德分區1947年冬至1948年春土改材料摘要整理》,轉引自董志凱:《解放戰爭時期的土地改革》,北京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第160—161頁。】這種狀況,同前述侵犯中農利益一樣,對農民的政治和生產積極性都是一種打擊。
這樣,土改中如何對待新富農成為一亟待解決的問題。毛澤東在1947年10月26日審改中央指示時提出:對在平分土地后生長出來的新富農,應同對待自由資產階級一樣,“在政治上要孤立”,同時“在經濟上保護他們”,即:“在經濟上,則將在長時間內容許他們存在,并使他們的經濟在政府法令許可下有一個一定程度的發展,以利經濟之恢復與發展。”他特別指出:“在這個問題上的過左性急,是錯誤的。”【《毛澤東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12頁。】
對此,任弼時經過“再三考慮”,在1947年11月12日給毛澤東的信中首次提出關于新富農的意見和建議,認為:在政治上應將新富農區別于地主和舊富農,不應剝奪其政治權利,因為“在民主政權下,由貧雇中農上升為富農者,剝去其選舉權似不妥,也不必要,如吳滿有式的富農,剝去其選舉權將產生不好影響。”同時,他對剝奪新富農的經濟權利也提出意見,說:“新式富農的土地和財產是否應完全如舊式富農同樣處理,也值得考慮。……新富農多余的土地財產都拿出來,在農民中會產生一種怕變富農的思想。”但這時他對“這一問題究應如何處理為妥,還無成熟意見”。【《任弼時選集》,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411—412頁。】
四個月后,他在西北野戰軍前線委員會擴大會議上講話時,對富農政策和新富農政策分別作了說明。關于對富農的政策,他指出:“首先對富農與對地主的斗爭應有區別。……把富農如同地主一樣去斗,不但是混淆了上述區別,更重要的是可能引起中農的恐懼與動搖。”【《任弼時選集》,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426頁。】對新富農問題,他指出:“對新式富農和舊式富農的處理,又應有所區別。有些貧苦農民,在過去民主政權下勞動生產上升為新富農,在此平分土地時期,應照富裕中農待遇,其土地在平分時應取得本人同意,方能抽動其按照一般中農水平的多余部分,如果本人不同意,則不應抽動。他還指出:1.應區別新舊富農,因為“這種新式富農的生產是在民主政府幫助下發展起來的,若現在又打擊這種富農,就會引起中農動搖”;2.實踐證明鼓勵新富農(例如吳滿有那樣的人們)發展其生產的政策,“起了很大的作用”;3.“這種富農的存在對我們并無害處,而且在將來一個時期內還會發展的”;4.“我們今后的政策,還是應當如此”。【《任弼時選集》,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427—428頁。】結合他在給毛澤東信中提出的主張,第4點中“我們今后的政策”,當是指今后長期執行的政策。
任弼時的這一講話是代表黨中央作的,其中既有他對這一問題思考的結果,也汲取了黨中央其他領導人如毛澤東等的思想。如1947年12月25日毛澤東在楊家溝會議上作《目前形勢和我們的任務》報告時指出:我們的土改方針是“依靠貧農,鞏固地聯合中農,消滅地主階級和舊式富農的封建的和半封建的剝削制度”。這篇講話雖然沒有明確講應該如何對待新富農,但講到要消滅的是“舊式富農”的“半封建的剝削制度”,新富農不在其列。毛澤東還講到:土地改革后,在農村中必然發生新的富農經濟,“這種小的和中等的資本主義成分,其存在和發展并沒有什么危險”。【《毛澤東選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版,第1250、1255頁。】此外,毛澤東在根據楊家溝會議討論結果形成的《關于目前黨的政策中的幾個重要問題》中談到了對新富農的政策問題,主張必須對新舊富農加以區別,在平分土地時,“對于老解放區的新富農,照富裕中農待遇,不得本人同意,不能平分其土地”。【《毛澤東著作專題摘編》(上),中央文獻出版社2003年版,第515頁。】
任弼時的講話作為中央文件下發后,對各解放區土改糾“左”起了很好的作用,但據筆者掌握的材料,幾乎未見到有關新富農問題糾“左”的記述,可是關于新富農的問題,卻給我們留下了值得深入思考的東西。
解放戰爭時期的土地改革,對充分調動廣大農民的革命和生產積極性,支援解放戰爭,推翻蔣介石集團,創建新中國,起了重大的推動作用。而任弼時的前述思想,為糾正土改偏差,勝利完成這一時期的土改,起了至關重要的作用;特別是他闡述的這些思想成為我們黨的寶貴財富,為新中國成立后土改所沿用,從而為新中國建設作出了貢獻。
本文探討的內容發生在60多年前,現在與那時已有翻天覆地的變化,我們國家的農業體制從完成土改后的新民主主義經濟,進到社會主義經濟,又從人民公社化改革為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現在已建立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但它們仍給我們以啟示。
例如,在制訂政策時要注意其完整性與可操作性,要汲取以往的經驗和成果,決不能搞主觀標準。
又例如,要注意團結最廣大的人民群眾,尤其是社會的中間階層,即使他們在革命低潮時可能會動搖、會退縮;這不僅在革命進行時是必要的,在革命勝利后進行經濟建設時也是不可缺少的。
(作者呂小薊,中央文獻研究室第二編研部處長、副研究員)
(來源:《新中國60年研究文集二》2009年10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