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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恩來與民族干部隊伍建設

作者:    發布時間:2016-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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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恩來與民族干部隊伍建設

黎海波

新中國成立后,周恩來總理兼管國家民族事務,他高度重視民族工作,尤其是對民族干部隊伍建設有著深刻的認識,走出了一條民族地區干部隊伍建設民族化與各民族干部交流合作之路。

一、培養民族干部是一項重要的政治任務,應普遍而有計劃地進行

周恩來非常重視民族工作與民族干部隊伍建設,每當論及民族工作,“幾乎都要講到民族干部問題”(周恩來生平和思想研討會組織委員會:《周恩來百周年紀念——全國周恩來生平和思想研討會論文集》,中央文獻出版社1999年版,第834頁)。黨的干部隊伍建設,是由黨的政治任務與政治路線決定的。19506月,周恩來在《關于西北地區的民族工作》中強調,培養民族干部是我們今后的一項重要工作和任務,要把這件事當作一項重要的政治任務來完成(《周恩來統一戰線文選》,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93頁)。政治任務和政治路線確定之后,就需要相應的干部去貫徹、實施和完成。因此,周恩來指出:“如果干部問題解決不好,一切政策就都沒有人實施”(同上,第386頁)。對于民族地區也是如此。195111月,周恩來主持的政務院會議審議批準了《培養少數民族干部試行方案》與《籌辦中央民族學院試行方案》。方案要求從中央到地方省縣,都要根據新的教育方針,普遍而大量地培養民族干部。除了要在北京設立民族學院之外,還要在西北、西南與中南等地分別設立民族學院分院。這標志著新中國成立以來民族干部的教育和培養工作開始納入正規化發展的軌道(中共中央黨史研究室科研管理部、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民族問題研究中心:《中國共產黨民族工作歷史經驗研究》上冊,中共黨史出版社2009年版,第613頁)。

在中央政策的推動之下,民族干部的數量和規模發展得較為迅速。1951年,民族干部只有5萬多名,到了1953年就已增加到10萬多名,而到了1956年,則發展為20多萬名(朱曉明:《新時期民族宗教工作的實踐與思考》,華文出版社2003年版,第189頁)。

盡管如此,周恩來在1956年的一次談話中依然強調,雖然現在全國的民族學院已經達到8所,廣西、甘肅和新疆等地都有了自己的民族院校。不過,其總量還是少了些,這和3000多萬的少數民族是“不相稱”的,“今后還要多辦”(《周恩來統一戰線文選》,第310頁)。19578月,周恩來在《關于我國民族政策的幾個問題》中進一步指出,培養民族干部,要“有步驟有計劃地”進行(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10冊,中央文獻出版社1994年版,第519頁)。為此,黨和國家先后出臺了一系列的方針和政策,不斷加強民族干部教育和培養的力度。

二、推動干部民族化建設

周恩來非常重視民族自治地區的民族化問題。他認為,民族化是保障民族自治權利的重要條件,民族化的主要內容有:“民族的語言文字,就要尊重它。沒有文字的,要按照本民族的意愿幫助他們創造文字。在民族自治地方,主要民族的文字應該成為第一種文字”,“既然是民族自治,就要培養民族干部”,“既然承認民族,各民族的風俗習慣就要受到尊重”(《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10冊,第518頁)。實際上,概括起來,這里所說的民族化主要包括尊重和使用民族語言文字、尊重民族風俗習慣以及重視培養民族干部這三個層面。其中,干部民族化尤其重要。

周恩來干部民族化思想和經驗可以概括為兩個方面:

其一,民族地方的民族干部應當占有一定的比例。特別是“在漢族人多的地方,容易忽略少數民族干部的一定比例”(《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10冊,第518519頁)。即使是在某些民族地方,少數民族人口較少,也必須讓其民族干部占有一定的比例。因此,政府機關對于這一問題要多加注意和調整。1956年,周恩來在新疆喀什、和田、石河子和烏魯木齊等地視察時就一再強調,“一定要放手大膽提拔、使用少數民族干部”(《周恩來百周年紀念——全國周恩來生平和思想研討會論文集》,第834頁)。本民族的干部,通常具有其他干部所不具有的特點和優勢。他們更為了解本民族的歷史與現狀,通曉本民族的語言和風俗,理解本民族的情感及文化等。因此,“必須培養少數民族干部,逐步使他們在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企業、學校中都占大多數”(《周恩來統一戰線文選》,第326頁)。當然,這并不是要一刀切,而是要“因地制宜”(《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10冊,第519頁)。

其二,民族地區的民族干部應該負起更多的責任,但并不能排斥漢族干部。周恩來強調,“在每個民族自治地方,民族干部應該做負責工作”(《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10冊,第519頁)。當然,這并不是說民族自治地方的所有負責人都不能由漢族干部來擔任,也要因地因人而異。不過,民族干部總是要負起更多的責任。像內蒙古、廣西和寧夏等地,由于漢族人口較多,在政府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當然要有漢族干部”。即使是在新疆和西藏這樣的少數民族占據多數的地方,“也不可能沒有漢族干部”(《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10冊,第519頁)。

三、民族地區干部之間的交流和合作應成為民族團結的核心

對于民族地區多民族雜居、人口不平衡以及民族關系較為復雜等狀況,周恩來注意到了干部安排上的合作與團結問題。他指出,對于漢族占多數的民族自治地方,可以考慮在自治區的黨政機關中對各民族人員做出適當的安排,例如在壯族自治區,其行政領導人就應由壯族人來擔任,但由于漢族又占多數,所以在人民代表中,漢族代表的比例應該與其人口的比例相當,人大常委會的委員長也可讓漢族人來擔任。通過這種干部安排,可以起到相互制約的作用。不過,這種制約并不是要相互戒備控制和對立分裂,其根本目的仍是為了民族地區的團結(《周恩來統一戰線文選》,第344頁),是為了尊重各族人民的感情,真正按照大多數人民群眾的意愿來執政辦事(徐曉紅:《周恩來思想研究資料》,中央文獻出版社2013年版,第415416頁)。

除了注重少數民族干部與漢族干部之間的合作之外,周恩來還特意強調,要加強少數民族干部與漢族干部之間的交流與互相幫助。一方面,要派出一些優秀的民族干部到中央和省里去學習,同時也要多把優秀的民族干部派回到民族地區去服務;另一方面,中央和省里也應當派些漢族干部去幫助民族地區開展工作,尤其是對于那些少數民族占多數的民族自治區、自治州和自治縣,派遣到那里的漢族干部“應當少而精”,“不能多而濫”(《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10冊,第519頁)。

民族地區干部之間的合作與團結對于帶領和推動民族地區的團結、穩定與發展至關重要。周恩來指出,不論是黨的還是政府的領導干部,“都要照顧雙方面,要力求合作”,如果民族地區的干部之間“鬧對立、包辦、單干、歧視、分裂,則一切都搞不好”(《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10冊,第519頁)。對于民族地區干部之間如何才能搞好合作與團結的問題,周恩來則從三個方面進行了強調:其一,要有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共同目標;其二,要正確認識和運用民族情感;其三,要堅決反對大民族主義和地方民族主義(聶祖海:《學習周恩來的培養少數民族干部思想》,《民族論壇》,1994年第1期,第67頁)。

(黎海波,作者單位:中南民族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

(來源:《 光明日報 》201602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