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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處理個人與組織的關系

——讀劉少奇《論黨員在組織上和紀律上的修養》

原標題:正確處理個人與組織的關系
作者:楊云成    發布時間:2019-02-22    來源:學習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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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1年11月,劉少奇在中共中央華中局黨校作了《論黨員在組織上和紀律上的修養》報告。其中關于如何處理黨員與黨、黨員與黨員關系、如何執行民主集中制原則等問題的論述,不僅澄清了當時的思想誤區,對加強抗戰時期黨的組織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而且對當前廣大黨員干部加強組織和紀律修養,增強忠誠意識,自覺維護黨的團結統一具有現實指導意義。
  “黨是按照一定的組織形式和一定的規則結合起來的”
  劉少奇認為,共產黨不是混合物,不是全體黨員的簡單相加,而是按照一定的組織形式和一定的規則結合起來的。這種結合是一種矛盾的結合,內部有領導者和被領導者,有黨的領袖和普通黨員,也有黨的上級組織和下級組織。正是因為這種組織結構,黨才具有強大戰斗力。這種組織形式和組織規則就是民主集中制。中國共產黨通過民主集中制將黨員與黨的領導者、黨的各部門與黨中央、黨的下級組織與上級組織結合起來。
  實行民主集中制是“為了保證黨思想上的一致,保證黨組織上的統一”。黨內統一有兩層含義:一是黨內思想上的統一;二是組織上、行動上和紀律上的一致,“共產黨的統一便是這種思想上的一致,再加上組織上、紀律上和行動上的一致而得到的”。不可否認,思想上的統一是前提,劉少奇認為“黨的統一的內容與實質就是馬克思主義所造成的思想上的一致”,思想上的一致才能保障組織上的統一。但是,如果沒有組織上、行動上的一致,思想上的一致就無法體現。所以他也強調“組織上的統一又能幫助和推動甚至在某種程度上鞏固思想上的一致”。因此,民主集中制是保證黨在組織上思想上統一的具體形式。
  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集中體現為“四個服從”,即少數服從多數,個人服從組織,下級服從上級,全黨服從中央。但是,僅僅有這四項原則而無其他處罰措施作保障,民主集中制在實際運行中也會出現種種問題,甚至發生“變異”。對于該問題,毛澤東在六屆六中全會上已早有論述。在總結張國燾路線錯誤后,毛澤東指出“為使黨內關系走上正軌,除了上述四項最重要的紀律外,還須制定一種較詳細的黨內法規,以統一各級領導機關的行動”。這里所說的“上述四項最重要的紀律”即指“四個服從”。劉少奇對此也持有相同看法。他在該文中強調“除了這些原則上的規定外,還要加上紀律上的約束”。紀律是剛性約束,其中關于黨員與黨員、黨員與組織、上下級等方面的具體而明確的規定,能夠保證和維護黨內統一。因此,劉少奇認為黨員在組織上的修養和在紀律上的修養是統一的。
  “黨員必須按照自己所處的地位來確定對上下、對左右的關系,以達到黨內的團結”
  如何處理黨員與黨的關系,劉少奇指出“每個黨員應該成為黨內積極的、活動的因素,應該起積極的、推動的作用”。黨是全體黨員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組織起來的。正是由于這種結合,黨員與黨的關系同細胞與人體的關系有本質區別。一方面,黨員個人能夠完成不止一個人的工作,甚至可以帶領廣大黨員共同前進,推動整個黨的良性發展。因此,黨的一切工作都需要依靠全體黨員共同努力,沒有黨員個人的努力,黨的目標和使命無法完成。另一方面,一般而言,整體決定部分,黨決定黨員,但是如果某一黨員政治素質硬、工作能力強,在某些時期、某些問題上可以起決定性作用。劉少奇在這篇文章中實事求是地指明“個把在理論上、組織上、政治上有修養的黨員能把整個組織部門中其他黨員的水平都提高一步”。不承認以上兩點,就不是實事求是的馬克思主義態度。但是,某一黨員不論其能力多大、素質多高,都是黨的一分子,都應當站在黨內來推動整個黨的發展,而不是站在黨外或者黨的頭上來領導黨。不承認這一點,也是不符合馬克思主義實事求是的精神。
  如何處理黨員與其他黨員的關系,劉少奇明確指出“黨員必須依照自己所處的地位來確定對上下、對左右的關系”。具體而言:對于處理上下級關系,一方面上級組織要領導下級組織,聽取下級組織和廣大黨員的意見,及時解決下級組織面臨的困難;另一方面下級組織必須服從上級,同時任何黨員都有權利監督他人,下級組織和其他黨員亦可監督上級組織,“如果上級弱,還要幫助他”。對于處理左右平行的組織關系,劉少奇提出了“四個互相”,即互相尊重、互相幫助、互相觀摩、互相競賽。同級組織出現失誤,應當及時向上級組織提出意見。在處理同級間關系上,每一名黨員都應該站在黨的立場上,站在為黨的利益、工作的進步的立場上來進行,不應該心存打擊報復或組織黨內派別。對于處理黨員與黨員之間的關系,劉少奇提出了“兩個相互”,即相互的監督和相互的批評。黨員之間相互監督和批評是為了幫助別人,為了黨的團結統一。因此必須遵循兩個基本原則:一是實事求是,客觀公正;二是誠懇,坦白,光明磊落。正面提出意見,當面鑼對面鼓地說清楚,是做到誠懇和坦白的必要條件。怕得罪人、怕上級責罵、怕自己吃虧而不敢正面提出意見是軟弱的表現。
  “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則是絕對的、無條件的”
  知之非艱,行之惟艱。民主集中制的道理和原則易記易懂,但是只有在實踐中真正依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去實行才是真正的理解。在執行中,劉少奇論述了民主集中制原則的絕對性和無條件性,并一一駁斥了五種“相對論”和“有條件論”。
  第一,以多數的、上級的或中央的正確與不正確為服從條件。這看似是在擁護真理,但是嚴重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大多數、中央通過的決定,少數、下級組織必須無條件服從。“你認為錯了你就不服從,他認為錯了他就不服從,那就沒有黨,只有散伙了事”。即便有不同意見,也應當堅決服從。一方面,不服從就會造成黨內分裂,行動不一致,削弱黨的力量;另一方面,只有服從大多數,才不至于脫離黨,離開了大多數、離開了黨,就失去了說服大多數的機會和條件,即便是正確的意見也無從執行。這就是說要在組織上服從大多數,但是在原則上堅持自己的意見,并在實際工作中去說服大多數,也可在遵循黨內規則和組織程序的前提下向上級黨組織提出。
  第二,以上級或組織是否能力強、有本領、文化程度高等為服從條件。劉少奇指出以工作能力強弱作為服從與否的條件,根本是不正確的。某一干部能力可能與崗位要求有一定差距,但是他代表的是組織,我們應當服從。“即使負責人弱些,仍舊應該幫助他”。我們黨內實行集體領導,內部應該有互助精神,不能要求領導者是萬能的。互相不服,互不補臺,不僅黨內領導體制不順,黨的整體工作也會遲滯不前。從本質上看,以工作能力強弱為服從條件是個人英雄主義的典型體現。民主集中制原則下的服從,不是服從某一個人,而是服從組織。
  第三,以負責人的資格為服從條件。黨齡短、資格淺、在黨內沒有大的聲望,就不服從他。這也是服從個人而不是服從組織的體現。劉少奇在文中專門強調“黨員有時甚至要服從非黨干部,如果負責干部是非黨干部,那么黨員首先要服從他”。黨內不應當以資格來競爭,而應從工作中來競賽。
  第四,以負責人地位的高低為服從條件。上級黨組織派出的同志不服從下級組織,也是不對的。誠然,上級黨組織派出的干部,具有一定的權力,但是在參加下級黨組織工作中就應當服從下級黨組織。在我們黨內,沒有個人特權,堅決不允許不以組織的名義而進行的領導。
  第五,以領導人的態度好壞為服從條件。我們是服從黨、服從中央,而絕不是服從個人。“任何個人都不值得我們服從”。以態度好壞作為服從條件,是從個人利益和個人立場出發,仍然是服從個人。劉少奇提出,從個人立場而不是從黨的立場進行的結合,只能是一種個人的結合,與黨內團結統一百害而無一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