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互助合作運動的新發展
怎樣把占中國人口絕大多數的農民組織起來走社會主義道路,是一個需要探索并正確解決的大問題。1953年2月,黨中央將1951年12月下發試行的《關于農業生產互助合作的決議(草案)》作了個別修改,作為正式決議發給各中央局、分局并轉各省、市委施行。這個決議要求在條件比較成熟的地區,有領導、有重點地發展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以土地入股為特點,其性質,一方面是在私有財產基礎上,農民有土地私有權和其他生產手段的私有權,農民按入股的土地分配一定的收獲量,并按入股的工具及牲畜取得合理的代價;另一方面是在共同勞動的基礎上,又有部分社會主義因素,如實行計工取酬,按勞分紅,并有某些公共的財產等。中央認為,“這種走向社會主義的過渡的形式又正是富有生命的有前途的形式”。
為了指導和組織農業合作化工作,1952年11月,中共中央決定在中央、中央局、分局和省委一律建立農村工作部。毛澤東在約見中央農村工作部部長鄧子恢時指出,農村工作部的任務,是把四萬萬農民組織起來,在工業化幫助下,逐步走向集體化。這是黨在農村的基本任務。這個問題很復雜,在某種意義上講,比工業化更困難一些。
鑒于農業落后對工業建設有很大的制約作用,黨中央認為,發展農業合作化是增加農業生產的主要方法。在農業合作化工作中,必須堅持鞏固貧農和中農的聯合,堅持根據農民自愿的原則,反對主觀主義和命令主義。必須采用說服、示范和國家援助的方法來使農民自愿地聯合起來,企圖用簡單的號召或強迫命令的辦法來推行合作化是錯誤的。對暫時不愿意參加互助合作運動的單干的勞動農民,必須采取熱情的照顧、幫助和耐心教育的態度,發揮他們的生產積極性,給以必要的貸款和技術援助,幫助他們克服所遇到的困難,使他們感到互助合作的好處,并從事實上認識到互助合作優于單干,逐步地加入互助組和合作社。
1953年春,農業互助合作運動的發展總體上是健康的,但在華北、東北、華東等局部地區出現了急躁冒進現象,在農民群眾中引起了思想混亂,并直接影響了備耕工作和春耕生產。3月8日,鄧子恢將這些情況向中央作了匯報。中共中央十分重視,當天就發出《對各大區縮減農業增產和互助合作發展的五年計劃數字的指示》,16日又發出《關于春耕生產給各級黨委的指示》,17日發出《關于布置農村工作應照顧小農經濟特點的指示》,19日發出《關于解決區鄉工作中“五多”問題的指示》。在這些指示中,
中央深刻分析了農村各項工作中產生急躁冒進、強迫命令的錯誤和屢糾屢犯的原因,指出不顧小農經濟的私有性、分散性這些本質特點,強求經營條件的整齊劃一,未經群眾自己親身的體察和經驗就急于推廣生產改革,必為群眾所難接受,帶來損失并引起農民怨恨,將好事變成壞事。因此,各地在向農村布置和進行工作,領導農業生產的時候,要時刻記住并照顧到小農經濟的特點,不可自上而下地強求一致完成;即使在農業互助合作組織普遍發達的農村,也要考慮到目前這些組織還是建立在私有財產基礎之上的,對一些行之有效的先進技術和耕作方法,應深入農民中總結與提高一步,并逐漸推廣,不能命令群眾一下子執行。中央強調,切不可將行之于集體農莊及生產合作社的辦法,機械地用之于個體農民;這一個原則如不掌握好,則所有的好事都會變成壞事。
為了更有效地糾正農村工作中的偏差,需要對中央的決議和方針政策作公開的正確的解釋。為此,《人民日報》于3月26日公布了中共中央《關于農業生產互助合作的決議》和《關于春耕生產給各級黨委的指示》,同時發表題為《領導農業生產的關鍵所在》的社論。這篇社論經毛澤東審閱修改,把中央指示的精神概括為必須首先解決兩個關鍵問題:第一,各級領導機關要“切實將生產任務當作當前農村中壓倒一切的中心工作,反對工作上的平均主義和分散主義”;第二,要“從小農經濟的生產現狀出發改進對農業生產運動的領導方法,使之符合于現在農村經濟的現實狀況,反對工作上的主觀主義和命令主義”。4月1日,中共中央將上述兩個文件和《人民日報》社論匯編成《當前農村工作指南》一書。毛澤東在為該書寫的按語中指出,這三個文件“揭示了黨在當前階段指導農村工作時所必須掌握的理論認識和重要政策原則,以及群眾路線工作方法”,要求一切從事農村工作的人員“來一次認真的學習”,將思想水平在整體規模上提高一步。這對于糾正當時農業互助合作工作中的急躁冒進傾向,又防止放任自流現象,起了重要作用。
4月間,中央農村工作部受中央的委托,召開第一次全國農村工作會議,主要議題是討論如何把“從小農經濟現狀出發”和過渡時期內要達到的遠大目標聯系起來。鄧子恢在會上的總結報告中著重指出:黨在農村工作的任務,是領導農民走組織起來的道路,走互助合作、共同上升、大家富裕的道路。互助合作運動必須采取穩步前進的方針,絕不能操之過急。互助合作關系到農民的生產和生活的根本問題,必須由小到大,由少到多,由點到面,由低級到高級,發展一步鞏固一步,絕不能一哄而起。必須把向社會主義過渡同執行現行政策統一起來。鄧子恢指出,“確保私有制”的說法是不對的,但是土地分給了農民,就不能隨便剝奪,必須依法保障這種所有權,才有利于發揮農民集體和個體兩方面的生產積極性。在農村籠統地提雇傭、借貸、租佃、貿易“四大自由”的口號是不妥當的,但應允許有條件有限度的自由。各地的互助合作運動,存在放任自流和急躁冒進兩種偏向,就全國范圍來說,急躁冒進是主要的偏向。
第一次全國農村工作會議,以明確改造農村的遠大目標和穩步前進的方針,統一了農村工作領導干部的思想。在中央農村工作部的具體指導下,黨中央有關解決領導農業生產的關鍵問題的一系列政策在農村得到貫徹執行。經過幾個月的努力,各地糾正冒進的工作陸續完成。1953年互助組經過整頓和鞏固,由1952年底的802.6萬個減少到745萬個,但參加農戶有所增加。其中,常年互助組增加到181.6萬個,參加農戶由1144.9萬戶發展到1332.8萬戶,從1952年占參加互助組農戶的25.2%增加到29%。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經整頓后有1.5萬多個,參加農戶27.5萬戶,平均每社18.3戶。由于工作比較扎實,生產組織程度比較適當,當年有90%以上的互助組、合作社增產。合作社的產量大都超過同樣土地的單干戶和一般互助組的水平,顯示了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的優越性。
在發展農業互助合作組織的同時,國家進一步加強了經濟上對農業生產的扶持,適當提高農副產品的收購價格,堅持實行依稅率計征、鼓勵增產的稅收政策,增加農用生產資料的供應量,擴大農田水利建設規模,有力地支持了農業增產,推動了農業合作化運動的發展。
1953年至1954年,工業部門支持農業生產資料的供應有了很大增長。1954年同1952年比較,雙輪雙鏵犁增長10.8倍,化肥硝銨增長2.6倍,農藥“六六六”增長3.8倍。另外,為推廣新式農具和科學技術,總結和交流各地農業增產經驗,培養農業技術骨干,1953年各省以縣為單位,重點建立農業技術推廣站。到1954年,全國共有農業技術推廣站4549個,比1953年增加25.2%。據統計,1954年由農業技術推廣站進行指導的農業生產合作社,約占全部農業社的10%左右,被指導的重點社,比較一般合作社平均增產二至三成。
在財政支持方面,1953年國家對農業的投資占投資總額的9.7%,其中水利投資占6%。為了幫助農民解決資金不足的困難,滿足農業社擴大再生產的需要,國家信貸中的農業貸款額逐年增加。到1953年6月底,農貸余額比1952年同期增長180%,1954年比1953年增長111.8%,1955年又比1954年增長125.3%。同時,國家在農貸條件方面給予照顧,1953年10月將農副業貸款月息由1.5%降低為1%,對農業合作社的設備性放款還給予特別優惠。大量的低息農業貸款,對于農業生產和農業社的發展是一個有力的支持。
另外,供銷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的持續擴展,也對農業生產合作社的發展起了積極促進作用。供銷合作社通過自己的收購和供應業務,使農民在供銷關系方面同社會主義經濟聯系起來,幫助農民少受或免受投機商賤買貴賣的盤剝。信用合作社則從資金調劑方面加強小農經濟和社會主義經濟的聯系,限制農村的高利貸行為,支持農業生產互助合作。在農業互助合作運動中,政府還幫助農業社改進生產經營管理。1954年4月,農業部發布《關于訓練農業生產合作社干部的通知》。據不完全統計,1954年冬和1955年春,各地幫助新建合作社訓練了50余萬名會計員,并且以區為單位,陸續配備了一批財會輔導員。
1953年和1954年,我國農村連續兩年遭受嚴重的自然災害,致使農業總產值增幅降低。1953年僅比1952年增長3.1%,1954年比1953年只增長3.4%。在這種情況下,黨和政府把農業互助合作運動同發展農業生產密切結合起來,實行有利于調動農民搞好互助合作和個體經營的兩種積極性的政策措施,從而使農業生產在1952年全面恢復的基礎上仍保持發展的勢頭。除棉花減產的幅度較大外,糧食總產量1953年為3336.6億斤,1954年為3390.3億斤,均較1952年的3278.3億斤略有增長。
中共中央黨史研究室:《中國共產黨歷史》(第二卷)(1949-1978),中共黨史出版社2011年1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