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壓反革命運動
鞏固人民政權面臨的又一個問題,是新中國成立之初,各地還潛伏著國民黨派遣特務等各種反革命分子約60萬、反動黨團骨干分子約60萬。這些反革命分子對人民政權斗爭的策略是“長期潛伏,等待時機,重點破壞與暗害活動”,尤其著重在財政經濟部門中進行搶劫物資、破壞機器、縱火、爆炸、盜竊、暗殺、竊取國家機密等破壞活動,企圖阻撓中國人民的建設工作。例如東北地區,據沈陽、鞍山、本溪、撫順工礦地區和吉林、遼東、松江部分廠礦不完全的統計,自1949年至1950年3月,共發生已遂和未遂的較大的反革命破壞事件253次,造成很大損失。因機器、高壓線被破壞而停工所受的損失,則更為嚴重。交通運輸部門尤其是頻繁受到破壞的目標。據鐵道部不完全的統計,1950年前8個月,全國超負荷的鐵路網遭受了401次破壞,造成大量的機車、火車車廂和橋梁被損毀,另有412次破壞被成功避免。另外,舊中國遺留下來的反動會道門組織,如遍布城鄉、道徒甚眾的“一貫道”,北京的“九宮道”等也大肆活動,編造“神言讖語”,詆毀黨的政策,造謠惑眾,挑撥離間,極大地擾亂了社會秩序的安定。1950年6月朝鮮戰爭爆發后,反革命分子的氣焰更加囂張,認為美國已把戰火燒到中國的大門,復辟的時機到了,更加緊破壞活動,妄圖里應外合,顛覆人民民主國家。因此,堅決鎮壓一切反革命活動,嚴厲制裁一切危害人民的反革命分子,成為鞏固人民民主專政,鞏固和發展中國人民勝利成果的緊迫任務。
黨和人民政府十分重視鎮壓反革命的工作。在解放后的頭幾個月,各地公安部門集中對各類反革命分子進行清查搜捕,破獲許多特務間諜案件,初步安定了社會秩序。但初期鎮反工作中也存在一些缺點,當時不少干部存在麻痹輕敵思想,有的地方把“鎮壓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片面理解為“寬大無邊”,致使一些首要的、怙惡不悛的反革命分子沒有受到應有的制裁,使長期受他們欺壓的群眾感到不安。針對這種情況,為了保證土地改革和經濟恢復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別是為在抗美援朝戰爭開始后建立穩固的后方環境,1950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發出《關于鎮壓反革命活動的指示》,要求各級黨委全面執行“鎮壓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對已被逮捕及尚未逮捕的反革命分子,應根據已掌握的材料,經過審慎的研究,分別加以處理。對于首要的、怙惡不悛的、在解放后特別是經過寬大處理后仍繼續作惡的反革命分子,當殺者,應即處以死刑;當監禁和改造者,應即逮捕監禁,予以改造。對于罪惡較輕而又愿意悔改的一般特務分子和反動黨團的下級黨務人員,應即實行管制,對于真正脅從分子、自動坦白分子和在反對反革命的斗爭中有所貢獻的分子,應予以寬大的待遇,或給以適當獎勵。
根據中共中央指示的精神,政務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對開展大規模鎮反斗爭作了具體部署。從1950年12月開始,在全國大張旗鼓地開展了鎮壓反革命運動。
鎮壓反革命運動打擊的重點對象,是特務、土匪、惡霸、反動黨團骨干及反動會道門頭子。這幾個方面的反革命分子,是反動政權長期統治的基礎。在革命政權建立和鞏固的階段,必須對一切敵對分子實施嚴厲的鎮壓。只有把那些直接危害人民的反革命分子,包括過去壓在人民頭上的“南霸天”、“北霸天”等反動勢力掃除干凈,才能真正調動人民群眾參加土地改革和生產建設的積極性。鎮壓反革命實質上是為解放和發展生產力掃除障礙。
中央確定鎮反的工作路線是:黨委領導,全黨動員,群眾動員,吸收各民主黨派及各界人士參加;統一計劃,統一行動,嚴格地審查捕人和殺人的名單;注意各個時期的斗爭策略,廣泛地進行宣傳教育工作,打破關門主義和神秘主義,堅決地反對草率從事的偏向;要把公安、司法等專門機關的工作和廣大人民群眾的積極性密切結合起來。毛澤東還提出“穩、準、狠”的鎮反工作方針:“所謂打得穩,就是要注意策略。打得準,就是不要殺錯。打得狠,就是要堅決地殺掉一切應殺的反動分子(不應殺者,當然不殺)。”1951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為鎮反斗爭提供了法律武器和統一的量刑標準。結合《條例》的頒布,各地在城鄉廣泛宣傳鎮反的必要性和重大意義;召開各界聯席會、控訴會、公審反革命分子大會等,使社會各界人士與聞其事,了解反革命分子的罪行及其造成的危害。廣大人民群眾紛紛行動起來,檢舉揭發和協助政府追捕反革命分子,全國城鄉遍布天羅地網,使反革命分子無處藏身。過去直接參與殺害中共創始人李大釗的劊子手,殺害趙一曼、劉胡蘭等革命志士及愛國民主人士的日偽、特務、反動軍官等,盡管在解放以后偽裝身份,隱藏得很深,還是被各地群眾揭發檢舉出來,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
鎮反運動普遍發動起來之后,針對一些地方出現工作粗糙、錯捕錯殺等現象,中央及時采取措施,將捕人批準權由縣級提高到地委專署一級,殺人批準權上收到省一級;要求各地必須嚴格掌握審批權限,凡介于可捕可不捕之間的人一定不要捕,凡介于可殺可不殺之間的人一定不要殺,否則就是犯錯誤。中央強調必須嚴格控制殺反革命分子的數字,凡應殺分子,只殺有血債者、有引起群眾憤恨的其他嚴重罪行者,以及最嚴重損害國家利益者,其余一律采取“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在緩刑期內強制勞動、以觀后效”的政策。這項慎重的社會政策,可以避免犯錯誤,有利于獲得廣大社會人士的同情,分化反革命勢力,肅清反革命分子,并保存大批勞動力,利于國家建設。中央進一步規定,在黨政軍、教育、經濟部門及人民團體內清出來的反革命分子,其應執行死刑的極少數人(大約占死罪分子的十分之一二),為慎重起見,一律要報請大行政區或大軍區批準;有關統一戰線的重要分子,須報請中央批準。這樣,即可保全十分之八九的死罪分子不殺。這項政策后來在司法實踐中形成死緩制度,大大控制和減少了死刑實際執行數量,發揮了良好的社會政治效用。
鎮壓反革命的工作,分為清理外層、中層、內層。到1951年5月,清理“外層”,即清查隱藏在社會上的反革命分子的工作基本告一段落,隱藏在各地的反革命分子大部分被揭露、逮捕,尤其對匪首、惡霸的打擊比較徹底。中央決定立即實行謹慎收縮的方針,集中力量處理積案。在處理中,強調要注意調查研究,重證據而不輕信口供,反對草率行事,反對逼供信,對罪行較輕、愿意悔改者采取寬大的方針。從6月起,各地組織力量對在押反革命罪犯進行清查處理。鎮反工作重點轉入清查隱藏在人民解放軍和人民政府機關內部(即“中層”)和隱藏在共產黨內(即“內層”)的反革命分子,同時號召各種政治上有問題的人(不是一切人)交代清楚歷史,坦白出隱藏的問題,以洗清嫌疑,卸掉包袱,專心為人民工作。到10月底,全國絕大多數地區完成了清查處理工作,全國規模的群眾性鎮反運動基本結束。少數鎮反不徹底地區的掃尾工作到1953年秋全部完成。一批對人民對國家犯有嚴重罪行的匪首、慣匪、惡霸、反動會道門頭子、反動黨團骨干分子、特務及反共地下軍頭目等被關押、管制,或受到鎮壓。
大張旗鼓地鎮壓反革命,是在新中國成立之初敵我矛盾還很突出的條件下進行的一場尖銳的對敵斗爭。由于當時司法體制和審判程序不夠健全,一些地方的鎮反工作中出現過錯捕、錯殺等偏差,中央及時發現并作了糾正。總的來說,鎮壓反革命運動有力地掃除了國民黨遺留在大陸的反革命殘余勢力,基本上肅清了曾經猖獗一時的特務、地下軍及會道門等反動組織,從而為鞏固新生政權,保證土地改革和經濟恢復工作的順利進行提供了保障。
中共中央黨史研究室著:《中國共產黨歷史》(第二卷)(1949-1978),中共黨史出版社2011年1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