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中共三大代表人數有多種說法?
中共三大會址紀念館
出席三大的代表人數,據有關著作和文章中記載,基本上有以下幾個說法:
一是代表20人。見1938年延安中國現代史研究委員會編的《中國現代革命運動史》。
二是代表27人。見中共中央黨校黨史教材《第三次全國代表大會》(1956年9月14日《人民日報》)。
三是代表30人或30余人。最早見1954年解放軍總政宣傳部編的《中國共產黨歷史教學大綱(初稿)》,其后從1955年到1962年的大部分黨史出版物中,多數都取此種說法。
四是“17位有表決權的代表出席”,并附注說:“到會代表人數也許不只17人,但有表決權者,我確實記得只有17人!
根據我們目前看到的兩份有關三大代表人數較早的資料,對于上述幾種不同的說法作一初步的分析。
一份文字材料是《中國共產黨第三次代表大會》。這是1957年蘇共中央移交中共的原中共駐共產國際代表團的一份歷史檔案。原件是俄文,沒有注明寫作日期和作者,根據內容推斷,這份文稿是1923年6月三大后不久寫的,很可能是中共中央向共產國際的一份報告。文稿中提到:“出席這次代表大會的共有30多位代表,其中有表決權的19人,有發言權的10余人!
另一份材料是1928年中共六大在莫斯科開會的時候根據當事人回憶寫成的《中國共產黨第三次代表大會代表名單》。這份材料中說:“到30人,有代表權27個”,同時,列有參加三大的22位代表名單,沒有將代表名單列齊。這也是由蘇共中央移交過來的歷史檔案材料。
這兩份材料所記述的三大代表具體情況是有出入的,但是,對于出席三大代表的總人數,30人或30余人的提法,基本上是一致的。
至于第一個材料說“有表決權的19人”,第二個材料說“有代表權的27個”,看起來似乎不一致,但“代表權”和“表決權”是兩個概念,含義是不同的。三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第一次修正章程》第十四條規定:“全國代表大會或臨時會議之代表人數,每地方必須派代表一人,但人數在四十人以上者得派二人,六十人以上者得派三人,以上每加四十人得加派代表一人。每地方十人有一票表決權。未成地方之處,中央執行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得令其派出代表一人,但有無表決權由大會決定!边@就告訴我們,不是所有參加會的代表都有表決權;有代表權的人不一定就有表決權。有代表權的代表必然要多于有表決權的代表人數。兩份材料中一個說的是表決權19人,一個說的是代表權27人,兩者雖不一致,但是也不一定矛盾。
根據以上材料的分析,還不能具體地確定出席三大的有代表權、表決權和發言權的人數,但出席三大的代表人數30人是可以肯定的。有的材料提到“有代表權的27個”,我們認為這種說法也是比較接近實際的。
選自《中國共產黨歷史上的1000個為什么》
韓廣富 曹希嶺 主編
中共黨史出版社 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