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說“《井岡山土地法》是
中國共產黨歷史上第一個土地法”這個說法不準確?
八七會議前后,中共中央就以斗爭口號形式提出了沒收與分配土地問題。隨著斗爭的深入,特別是全國各地農村革命根據地的紛紛建立,形勢迫切需要把簡單的斗爭口號豐富和發展成具體的法規,以便指導全黨土地革命。因此,1927年11月28日頒布的《中國共產黨土地問題黨綱草案》,作為黨的土地綱領草案,已經初具規模了。這個草案有十五條具體規定。
經過1927年底至1928年初的討論,中共中央正式制定的一個土地綱領頒布了。這就是1928年3月10日發布的《中央通告第37號——關于沒收土地和建立蘇維埃》。
1927年4月、9月、11月,廣東海陸豐人民舉行三次武裝起義,占領了縣城,并于11月召開工農兵代表大會,成立縣蘇維埃政府,通過了海陸豐工農兵代表大會決議案——《沒收土地案》。
1928年6月30日,閩西永定暴動,攻占縣城,在短時期內,永定縣的溪南區成立了十多個鄉蘇維埃政府,并于8月召開區工農兵代表大會,成立溪南區蘇維埃政府,頒布了土地法、勞動法、肅反條例、婚姻條例等新法令。其中,土地法制定后,立即試點實施,在近2萬人的地區內,完成了土地分配工作。
《井岡山土地法》的制訂者毛澤東,也沒有說過它是中國共產黨歷史上第一個土地法。相反,在《井岡山土地法》制定之前,被毛澤東稱為“中央辦法”的土地法已下達到井岡山,而且還貫徹了。正如毛澤東說的:一是完全貫徹,如土地分配標準,“依中央辦法,改以勞動力為標準,能勞動的比不能勞動的多分一倍”。二是不完全執行,如土地稅問題,與中央辦法不盡一致,采取靈活政策。三是采取有保留地貫徹,如富農問題。這說明,在《井岡山土地法》之前,已有一個對分田標準、土地稅等問題作了具體規定的“中央辦法”。
選自《中國共產黨歷史上的1000個為什么》
韓廣富 曹希嶺 主編
中共黨史出版社 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