倡導和平共處五項原則
改善和發展同新興民族獨立國家、尤其是鄰近的民族獨立國家的關系,是新中國外交的重要方面。當時,周邊一些比較弱小的國家對新中國抱有恐懼和疑慮心理。這不僅因為中國是亞洲地區的大國,而且因為中國當時同周邊國家之間還存在著諸如邊界、華僑國籍等一些懸而未決的歷史問題。此外,這些國家還十分擔心和害怕共產主義作為一種國際政治勢力對本國的影響。為消除這些國家對新中國的誤解,促進它們同新中國發展關系,需要制訂適合于同這一類國家交往的新方針。在此背景下,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應運而生。其內容是: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這五項原則結成一個有機體,言簡意賅地概括出新型國家關系的總體特征。
1953年12月31日,周恩來在北京接見印度談判代表團時,首次系統地提出了和平共處五項原則。針對當時中印兩國間存在的問題,特別是印度與中國西藏地方關系中存在的問題,周恩來希望雙方以五項原則為基礎妥善處理。1954年4月29日,中印雙方達成協議,簽署了《中印關于中國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間的通商和交通協定》及有關換文。在協定的序言中把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確定為指導兩國關系的準則。
1954年6月25日至29日,在日內瓦會議休會期間,周恩來應邀訪問印度和緬甸。訪印期間,周恩來利用各種場合闡述了中國的對外政策與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作用。他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東南亞的政策是和平共處,我們要把這一政策貫徹下去;世界各國不分大小強弱,不論其社會制度如何,是可以和平共處的;革命不能輸出,一個國家內人民表現的共同意志也不應容許外來干涉。在與印度總理尼赫魯會談時,尼赫魯提議雙方在會談后發表一個聯合聲明,周恩來表示同意,并請尼赫魯起草。經雙方磋商后發表的《中印兩國總理聯合聲明》載入了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并指出:“這些原則不僅適用于各國之間,而且適用于一般國際關系之中”。“在亞洲及世界各地存在著不同的社會制度和政治制度。然而,如果接受上述各項原則并按照這些原則辦事……這些國家就能和平共處并相互友好。這就會緩和目前存在于世界上的緊張局勢,并有助于創造和平的氣氛。”隨后,在訪問緬甸期間,周恩來又與吳努簽署了《中緬兩國總理聯合聲明》,雙方同意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是指導中緬關系的原則。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是在日內瓦會議關于印支問題的談判進入關鍵階段時公之于世的,因而格外引人注目并迅即引起重大國際反響。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雖然首先是為處理與亞洲民族獨立國家的關系而提出的,但中國領導人很快將它作為處理一般國際關系的準則。根據參加日內瓦會議所了解到的各方面情況,黨中央準備采取更積極的外交步驟,不僅要改善中國同周邊國家的關系,而且要改善中國同一些西方國家的關系。在周恩來回國期間,毛澤東指出:“現在,門要關死已經不可能了,而且很有一種有利的局勢,需要我們走出去”;“在目前世界上這樣四分五裂的形勢下,一塊鐵板那樣的事情是不可能的。”他提出,對于英、法這類國家,要改善關系,爭取建立正式外交關系;對于一切希望和平而對中國還有某些疑慮的國家,特別是周邊國家,要主動地去做工作;對美國要使它孤立,使它分化,對美國這樣的國家也不是沒有文章可做。
日內瓦會議后,曾任英國首相的英國工黨領袖艾德禮、印度總理尼赫魯、緬甸總理吳努等相繼訪華。這是第一批訪問中國的非社會主義國家的領導人。毛澤東在會見這些外國客人時多次談到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他說:我們認為,五項原則是一個長期方針,不是為了臨時應付。這五項原則適合我國的情況,我國需要長期的和平環境。五項原則也適合亞洲、非洲絕大多數國家的情況。還說: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應推廣到所有國家關系中去。不同的制度是可以和平共處的,社會主義可以同資本主義、帝國主義、封建王國共處,只需要一個條件,就是雙方愿意共處。他特別指出:“這也包括美國在內,希望美國也采取和平共處的政策。”
1956年,在波蘭和匈牙利事件發生后,中國政府于11月1日發表聲明,指出社會主義國家之間的關系更應該建立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之上。這樣,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應用范圍進一步擴大,不僅被用于處理與不同社會制度國家的關系,也被用于處理同社會主義各國的關系。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提出具有重大的戰略意義。它是新中國在國際舞臺上開展活動,沖破美國的孤立和遏制政策,擴大對外交往的有力武器。在社會主義和資本主義兩大陣營截然對立的時代,和平共處五項原則超越意識形態和社會制度,主張世界各國在相處中互相監督,實行對等的約束和自我約束,具有法律性和道義性。它不僅包含了處理國家間政治關系的原則,同時也包含了處理國家間經濟關系的內容。這些特點賦予它恒久的生命力。從那時起,經過半個多世紀的實踐檢驗,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不僅成為我國對外政策的基石,也逐漸被國際社會普遍接受。
稿件來源:中共中央黨史研究室著:《中國共產黨歷史 第二卷(1949-1978)》(上冊),中央黨史出版社201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