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是1954年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二屆全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指導政協工作發展的綱領性文件。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在成立后的幾年里,由于國家和社會在各方面都有了巨大發展和變化,特別是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正式實行,原有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已經不能完全適應新的形勢。1953年2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國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決議對《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進行修改,并且把這項工作委托給第一屆政協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根據這個決議,政協第一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組織起草小組,負責起草《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
在籌備全國政協二屆一次會議期間,全國政協和各民主黨派對章程草案進行多次討論。在全國政協二屆一次會議預備會上,到會委員又進行了討論。章程草案經修改后,由第一屆全國政協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六十四次會議通過。
1954年12月21日至25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二屆全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在北京舉行,出席會議的政協代表559名。12月21日,章伯鈞作關于《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草案)》的說明。12月25日,會議通過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章程》分為“總綱”、“組織總則”、“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四個部分,共24條。
關于“總綱”。考慮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已經頒布,《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的基本內容已經列入《憲法》,所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不需要再制定一個像過去那樣的《共同綱領》。但是,為了完成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今后的歷史任務,根據《憲法》精神,《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增加了“總綱”部分!翱偩V”對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性質和任務,以及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各單位和個人共同遵守的行動準則和奮斗目標作了原則性的規定。由于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已經召開,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已不再代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但它作為人民民主統一戰線的組織在國家政治生活中仍將發揮重大作用。所以,“總綱”明確規定:今后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性質是“團結全國各民族、各民主階級、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國外華僑和其他愛國民主人士的人民民主統一戰線的組織”。政協今后的基本任務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繼續通過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的團結,更廣泛地團結全國各族人民,共同努力,克服困難,為貫徹實施《憲法》,建設一個偉大的社會主義國家而奮斗。
“組織總則”規定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的基本組織原則。關于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組織問題,由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已經確立,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不再需要包含區域和軍隊的單位。因此,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成的基礎是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但在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吸收個人參加,并應當有適當名額的少數民族和國外華僑的代表!敖M織總則”將原來的政協全體會議、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三層改為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兩層;地方委員會也是兩層,即地方委員會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這樣既可以減少不必要的層次,便于進行工作,又可以適當擴大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的名額,仍然保持廣泛的代表性!敖M織總則”還對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內部關系和各級組織的上下關系作了明確規定。
“全國委員會”部分對政協全國委員會的任務和職權作了規定:“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的總綱,就有關國家政治生活和人民民主統一戰線的重要事項,進行協商和工作!边@部分還對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會期作了如下規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常務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集;同時,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委員會的全體會議也規定為每年至少舉行一次。
“地方委員會”對其設立的范圍作了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市設地方委員會。至于其他地方,包括自治州、縣、自治縣和市轄區等,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設地方委員會。其中關于縣設地方委員會的問題,考慮到縣主要是農業區,社會關系比較簡單,除少數縣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設地方委員會外,大部分縣不需要設地方委員會。同時,有些市,如因人口少,社會關系比較簡單,也可以考慮不設地方委員會。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解決了人民政協的性質、地位、作用和任務問題,解決了政協與人大、政府機關的關系問題,為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奠定了思想政治基礎!吨袊嗣裾螀f商會議章程》形成以后,根據形勢發展需要,多次進行修改。
稿件來源:中共中央黨史研究室第二研究部編著:《〈中國共產黨歷史〉第二卷注釋集》,中共黨史出版社201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