鞏固提高農業生產互助組織
早在革命戰爭時期,黨就在根據地、解放區領導翻身農民建立和發展了各種勞動互助組織,積累了一些經驗。新中國成立前夕,黨的七屆二中全會決議和《共同綱領》就明確規定,在一切徹底實現土地改革的地區,必須謹慎地、逐步地而又積極地引導個體農業向著社會化、集體化方向發展,引導農民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則,組織各種形式的勞動互助和生產合作。新中國成立后,從老解放區農村經濟恢復中生長起來的各種互助合作組織,很快在土改完成后的新解放區得到推廣。這些生產的、供銷的、信用的互助合作組織,是以私有制為基礎建立的在工人階級領導的國家政權管理之下的勞動人民群眾的集體經濟組織。
新中國成立后,黨和政府在農業生產方面,積極提倡和鼓勵發展勞動互助組織,包括臨時的季節性的互助組,以及常年的農副業結合的互助組,并制定了各種獎勵和優待政策,規定農業互助組可享受國家貸款、技術指導以及購買使用優良品種、農用藥械和新式農具的優先權,以及國家貿易機關推銷農業和副業產品、供給生產資料的優先權。在土改后的農村,大多數農民特別是經濟地位上升較慢的貧農,為了克服單家獨戶進行生產所遇到的困難,十分需要組織生產方面的勞動互助。這些生產互助組織,通過實行必要的集體勞動和分工協作,大多能提高勞動效率,能改進耕作技術和改善生產條件,使農作物的產量超過一般單干的農戶,并增加了互助組農民的收入。同時,由于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仍歸個體所有,還能發揮個體經濟家庭經營的積極性,是農民群眾樂意接受的。隨著新技術和新農具的推廣,農業生產互助組織在總體上得到發展和鞏固,常年互助組的比重逐漸提高。據1950年統計,全國有互助組280萬個,參加的農戶達1150萬戶,占農戶總數近11%,其中大部分分布在老解放區。
新中國成立之初,由于戰爭對流通渠道造成破壞,各地有許多農副土產品找不到銷路,而農村生產、生活所需的工業品又難以買到,所以廣大農民對供銷合作的要求十分迫切。為了擴大城鄉交流,盡快恢復和發展生產,1950年7月,中華全國合作社聯合總社成立,負責對供銷合作工作予以組織、指導和推廣。供銷合作社由國家投入一部分資金支持,農民群眾自愿集資入股組建,由于能直接幫助解決農業生產的購銷困難,免除中間商的剝削而深受農民歡迎,也最容易為農民群眾所接受,很快在土改后的農村如雨后春筍般發展起來,成為聯結城鄉經濟的重要紐帶。經過各級政府大力提倡和扶助,到1952年第二季度,全國農村供銷合作社共發展到31953個,社員達9546萬人。1951年全國合作社農產品收購總值較1949年增加了19倍。這對于恢復被戰爭破壞的國民經濟,加強城鄉物資交流,保證廣大農民的生產和生活資料的供應,發揮了重要作用。
許多地方的供銷合作社在社內附設信用部,兼辦信貸業務,為農民購買耕畜、農具、肥料提供一部分資金幫助,農村信用合作社由此發展起來。黨和政府在統一部署國家銀行在農村的任務時,明確提出發展和領導信用合作是農村金融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經過在各省、縣、鄉重點試辦和逐步推廣,到1952年底,全國已建立起2271個農村信用合作社,另有1000多個供銷合作社附設信用部,還有數以萬計的信用互助小組。各地的信用合作組織,用社員集資和動員社員存款的方式,集中農村的閑散資金,在一定程度上幫助農民解決了春耕夏忙時節生產和生活資金的不足,成為國家銀行在發放農貸方面的助手和補充,扶助了農業生產的發展。
到1950年底,老解放區的勞動互助組織在總體上是繼續發展的,但也有部分地區出現了渙散甚至解體的現象。在全國較早開展農業互助合作的山西省,隨著土改后農業生產的發展,一些富裕農民開始把互助組看作是“拉幫窮人”,覺得退組單干才能發財。這導致一些互助組織出現渙散、萎縮趨勢,有些常年互助組陷于半解體狀態。中共山西省委對此情況進行了討論研究,提出必須加強領導,提高互助組織,引導它們走向更高一級的形式,并決定在長治專區各縣試辦農業生產合作社。1951年4月17日,山西省委向中央和華北局提交《把老區的互助組織提高一步》的報告。該報告分析農村互助組發生渙散的根本原因,是農民的自發勢力向著富農的方向發展。認為必須在互助組織內部扶植和增強兩個新的因素:第一,建立并逐步擴大公共積累,退組不能帶走;第二,轉為統一經營的生產合作社,在分配問題上,按勞力分配的比例應大于按土地分配的比例,并隨著生產的發展,逐步加大按勞分配的比重。報告提出,要戰勝農民自發的趨勢,最根本的就是“積極地穩健地提高農業生產互助組織,引導它走向更高級一些的形式”;“對于私有基礎,不應該是鞏固的方針,而應當是逐步地動搖它、削弱它,直至否定它”。山西省委的報告提出一個重要而現實的問題,就是現階段應該如何對待互助合作組織的私有基礎。
個體農民要組織起來才能由窮變富,組織起來的遠景目標是農業集體化、社會主義化。這兩條是黨的一貫主張,黨內認識也是統一的。但是,如何認識農村中剛露頭的貧富分化現象,在什么條件下、采取什么形式來引導農民向集體化發展,黨內存在著不同的看法。5月4日,華北局對山西省委的報告作了批復并報中央。批語認為:“用積累公積金和按勞分配辦法來逐漸動搖、削弱私有基礎直至否定私有基礎是和黨的新民主主義時期的政策及共同綱領的精神不相符合的,因而是錯誤的。”當前提高與鞏固互助組的主要問題,是如何充實互助組的生產內容,以滿足農民進一步發展生產的要求,而不是逐漸動搖私有基礎。
主持中央政治局日常工作的劉少奇,是支持華北局的意見的。他在有關講話中闡述了自己的意見,認為單用農業合作社、互助組的辦法,使中國的農業直接走到社會主義是不可能的,因為僅僅依靠農村的條件不能搞社會主義,農業社會化要依靠工業。7月3日,劉少奇對山西省委的報告作了批語,指出:企圖阻止和避免農民的自發勢力和階級分化,“把農業生產互助組提高到農業生產合作社,以此作為新因素,去‘戰勝農民的自發因素’。這是一種錯誤的、危險的、空想的農業社會主義思想。”劉少奇和華北局的意見,反映了當時黨內的一種看法,即對于土改后農民的自發因素,目前應從價格政策、稅收政策等方面加以限制,適當控制自發勢力的發展,而不是去動搖私有基礎。在沒有實行國家工業化和使用機器耕種的條件下,不可能由互助組直接轉變到農業的社會主義化。
毛澤東看到山西省委和華北局的報告后,不同意上述這樣的看法。他在同劉少奇和華北局負責人薄一波、劉瀾濤的談話中,明確表示支持山西省委的意見,批評了互助組不能生長為農業生產合作社的觀點,以及現階段不能動搖私有基礎的觀點。針對農業集體化要以工業化和使用機器耕種為條件的觀點,毛澤東說:既然西方資本主義在其發展過程中有一個工場手工業階段,即尚未采用蒸汽動力機械、而依靠工場分工以形成新生產力的階段,則中國的合作社,依靠統一經營形成新生產力,去動搖私有基礎,也是可行的。這符合七屆二中全會和政協共同綱領關于合作社經濟是半社會主義性質經濟的決定。劉少奇等人接受了毛澤東的意見。黨內在引導農業互助組織走向較高級形式的問題上統一了認識。
稿件來源:中共中央黨史研究室著:《中國共產黨歷史 第二卷(1949-1978)》(上冊),中央黨史出版社2011年版。